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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通行障碍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举案说法:通行障碍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作者: 智法顾 | 来源:发表于2019-01-09 10:53 被阅读0次


    一、通行障碍交通事故中,事故原因既有通行障碍因素又有交通对方当事人侵权因素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侵权人与道路管理人依法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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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为侵权之诉,道路管理者与侵权人系依据不同的归责原则承担责任,道路管理者应否参加本案诉讼应根据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本案中,原审原告明确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主张权利,且结合本案事实,道路管理者是否参加诉讼并不影响上诉人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之认定,故上诉人保险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对于有偿使用的道路,车辆驶入时驾驶人与道路管理者之间即形成了有偿使用道路的合同关系;对于无偿使用的公共道路,道路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道路管理瑕疵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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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车辆使用人与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间即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内蒙古高速公路巴市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维修和养护者,对高速公路行车道上的电石未及时巡查发现并清除,给车辆正常通行造成了障碍,内蒙古高速公路巴市分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原审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三、通行障碍交通事故的归责,应当先行区分事故是“机动车交通是责任纠纷”还是“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纠纷”,其次要区分交通事故侵权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再次要区分交通事故侵权人、障碍行为人、道路管理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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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首先是一种物件损害责任,同时是一种道路管理瑕疵责任。

    四、根据《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通行障碍交通事故的责任由道路管理人、障碍行为人、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受害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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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五、受害方不主张道路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主动追加道路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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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原审原告吴伏民、万雅芬对上诉人赣粤高速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直接判决上诉人赣粤高速对上诉人胡广长的赔偿金额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不当,本院对一审的该项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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