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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通行障碍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道路管理人的过错

举案说法:通行障碍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道路管理人的过错

作者: 智法顾 | 来源:发表于2019-01-08 10:47 被阅读0次

一、公共道路是对社会公众开放的由不特定的多数主体通行的区域,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负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畅的义务。对于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的物品妨碍通行的,道路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清扫和排除。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诉曹爱爱、王音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公共道路是对社会公众开放的,由不特定的多数主体通行的区域。公共道路的管理部门负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畅的义务。对于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的物品妨碍通行的,道路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清扫和排除。

二、道路管理人是谁,应当尽到什么样的管理义务?应当以公路管理的法律及当地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和平县贝墩镇人民政府、徐生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被告和平县地方公路管理站提供的河源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的《河源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属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及改建工作、重大水毁抢复修、危桥加固及改建、道路事故隐患路段整治、安全示警标志、标线等安保工程的完善。"本案中,涉案村道的路产路权属被告贝墩镇政府所有,涉案村道的道路事故隐患路段整治也应由被告贝墩镇政府负责,其作为涉案路段的所有者,对涉案路段水泥路面上的电线杆未进行巡查,没有及时整治有事故隐患的涉案村道,违反了上述规定,对本事故的损害结果的形成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邹城市太平镇人民政府、代祥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涉案交通事故证明证实事发现场碎石若干,被上诉人述称因躲避碎石而撞至中心护栏,该陈述符合情理,具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事故发生后现场有碎石不能据此推断事故发生前路面有碎石,但是事故发生前路面没有碎石、事故发生后又有了碎石不具备上述法律所规定的高度盖然性,因此,上诉人据此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不予采信。上述事故证明亦证实涉案道路为乡镇道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因此,应当认定上诉人系涉案道路的养护主体,因养护不到位致使本案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江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与梁正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路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为:为公路畅通提供养护与路政管理保障、路政管理、公路巡查。

刘木泉、刘建平等与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城镇管理局、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第4.1.1条第1项规定"1.经常清扫路面,及时清除杂物、清理积雪积冰,保持路面整洁,做好路面排水。"

三、道路管理人对于道路障碍应当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的义务,但该义务应当理解为合理、及时的履行而不是随时随地的时刻履行,如果事故并非道路管理人怠于履行管理义务而发生,可以不认定其过错责任,而由行为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王代松、周翠英、李玉兴、林执、柳先友、刘晓芳、李世平、中山市路桥建设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道路管理者对于道路的管理责任应当是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并致妨碍通行的物品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的义务,该义务应理解为及时、定期进行清理、防护、警示,并非意味着道路管理部门可以做到随时随地清理等。本案事故发生于凌晨时分,且五肇事车辆经过并遗撒土石的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仅相隔不到二十分钟,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且为深夜凌晨要求道路管理者对路段遗撒物进行清理、防护、警示不符合常理。

四、道路管理人对于道路障碍进行了清理、防护、警示,或者已经责令相关行为人处理的,如果可以举证证明其已实施上述行为则可以免责,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蒋石桂等人与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阳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桂阳县公路管理局作为涉案道路管理者,虽然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了桂路政[2017]011号责令消除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行为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将该通知书送达欣宏公司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故桂阳县公路管理局对涉案路段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对本案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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