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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须重公信力

司法须重公信力

作者: er东戈止 | 来源:发表于2023-12-28 00:45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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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难以做到百分百的满意度,但应当有社会认可的公信力。每一项具体的司法案件,都涉及原被告双方,有的还关联第三方或多方。不管什么审判结果,总会是“几家欢喜几家愁”,赢的高兴,输的可能不满意。就此而言,各方都满意不现实,因为无法强求输官司的一方(或几方)兴高采烈。

        司法实践中应当大力提升公信力。对司法的社会评价,宜以“公信力”代替“满意度”。公信力是客观指标,满意度是主观感受。对一个具体司法案件作出审判后,输的一方可能不满意,但输得心服口服,这便是公信力。社会评价可能同情输的一方,但不会质疑审判结果,这也彰显了公信力。

        司法的公信力,根本取决于法官的综合水平,包括法律素养、审判智慧、司法担当。

        法律专业素养是首要的,当下推行的法官员额制,便是推进法官队伍专业化的固本之举。但仅有专业素养是不够的,司法实践中的千变万化,社会对司法的更高期许,要求法官不仅要专业还要有智慧,单一强调和做到专业,有时社会效果并不一定好,这里需要既把司法判公、又把人心判暖的高超智慧。

      司法审判一般有一个幅度,在法律许可的幅度内,就上限还是下限或是取中间,虽然有相关的规定标准,但确实需法官作出有担当的判决。有时候完全不需判上限的案件,在实践中,通常却是法官为规避自身的风险,就上限判决。可重可轻的却就重不就轻,从法律上讲并无错,但对当事人来讲却承担了在法律上可以不用承受的责任,有时会影响当事人的一生。这些,都需要法官的担当。

        总而言之,法官的专业素养、审判智慧和司法担当,是司法公信力的有机构成,也是基础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从建强法官队伍切入,多管齐下,综合施策,久久为功,必有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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