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宪章》对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在英国以及人类历史上较早确立了“程序正义”原则。在其63个条款中,到今天最为今天所普遍引用和赞誉的是第39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审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这一条款被世人称誉为英国乃至人类社会上国家法治和宪政制度衍生的“基因性条款”,因而有人将之称作为“一切暴政和司法不公的天敌”。
2. 法治、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既不是在古代社会自然形成的,更不是古代君王所自愿赐予的,而是人民所争取得来的。从英国历史来看,最终确立下来君主立宪的宪政民主制度,是在1215年签订《大宪章》之后,到1688年光荣革命完成后,英国社会各方力量经历了数百年的战争、谈判和各种斗争的社会博弈而不断演进的结果。
3. 没有哪个掌权者会自愿把自己所掌握的权力自愿和主动地交出来,自己臣服于法律之下,自愿被关在“制度的笼子”之内。人类诸社会的法治之难,应该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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