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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新闻刷爆了人们的眼球,也再度引发了人们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的争议。
5月27日下午课间休息时间,陕西省蓝田县一小学教学点四名男生(其中两名11岁,两名12岁)在男厕所对一名13岁女生进行侵害。经蓝田县公安机关调查后,因四名涉事男学生未满十四周岁,不够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目前,四人已由公安机关送至西安市工读学校就读,同时对该女生加强心理疏导,并选择合适学校就读。
未满十四周岁,不够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校内厕所,午休时间,集体性侵,四个不到12岁的涉事男学生……这些个小畜生已经胆大妄为到这一步了吗?
光天化日之下,犯下这样让人发指的恶行,就只是换了一所学校而已?
那被侵害的女孩怎么办?
转校、身心重创、旁人的非议和指点,也许成年后她的婚恋都将受到影响,一辈子生活在性恐惧当中……
可这四个涉事男生呢?
仍旧是按部就班地生活着,转学后继续正常的学业,毕业后,该升学升学,该就业就业,生活并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未到刑责年龄,这居然成了犯罪分子的法外之地,哪怕是这种怀有极大恶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犯罪!
难道这不是对被害女孩极大的讽刺和不公平吗?
还是,只能怪她自己倒霉?
从小我们就教育孩子不要撒谎,但坏人是可以欺骗的,可原来,坏人还是可以被轻易放过甚至是被保护的,因为他们未满十四岁,即便是坏人,他们仍然是法律优先保护的人群。
可这样下去,“倒霉”的又何止是陕西蓝田的这个小女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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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小女孩大家还记得吧?她叫淇淇,惨死已经快一年了,可当时残忍杀害她并抛尸的13岁男孩蔡某,他被收容教养的日子也只剩下了不到两年半的时间。
过不了多久,他又可以活蹦乱跳地生活在朗朗青天下,可和花朵一样美好的淇淇,她的生命却永远定格在了10岁。
2019年10月20日,13岁的大连男孩蔡某将刚上完美术班课的10岁的女童淇淇骗到家中,欲行侵犯,遭到拒绝后,连捅女孩7刀,将其杀害,并抛尸于离家不远的灌木丛中。
他手段残忍,有条不紊地杀害了淇淇并抛尸。事后,他仍然若无其事地找淇淇父亲攀谈,在同学群内散播虚假信息以期混淆视听。
他的作案过程很流畅,犯罪前期的准备和后期的反侦察也相当充分,包括杀人过程中的7刀、对尸体的处理、抛尸后对尸体的围观,以及他在微信交流的内容,这都表现了他和成人相差无几的智力和心理能力,说到残忍和冷静,很多成年人也许还远不如他。
你看,他非常清楚他虚岁14,还是个小孩,他知道指纹和血迹会给他带来麻烦,通俗地说,他很清楚他作案的整个过程以及将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再看他的身高体量,170米+,140斤,和一个成年男子又有什么区别?即便是成年女性碰上他,也未必会有生还几率。
案发后,一些住在同小区的女网友,就指认蔡某经常不怀好意地跟踪她们。连她们都要后怕,庆幸自己劫后余生,更何况10岁的小淇淇呢?
可如果,我们需要靠好运和庆幸活着,那也未免太讽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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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杀人抛尸,三年的收容教养,已经是目前法律框架下的顶格处理。
三年后他的行为虽然不好判断,但通过现有的案例来看,有很多少年犯,成年后犯罪的几率仍然较高。
2004年,黑龙江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但由于赵力宝“未到法定刑责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
可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她的面将其母宋惠丽连捅19刀致死……
可就是这样极端恶劣的人渣,依然因为没有成年,只被判处了1年零六个月!
明芳的妈妈在临死前,一定后悔将她带来这“危机四伏”的人间,与披着人皮的恶魔面对面。
难怪有男网友说,在女儿出生的那一刻,他的一条腿已经迈进了监狱。
这是一部当年备受争议的影片,因为法国没有死刑,而已被判入狱的凶手仍然不停地在监狱里写信给被害女孩的父亲申诉,父亲将计就计为他奔走求告,在他如愿获释后,将这个恶魔在女儿被害的小树林里活埋致死。
影片的最后,警官父亲对他的上司说了一句话:在我女儿死去的那一天,我也已经死了。
反转跌宕的影片看得人解气,但终究,事后再畅快淋漓的复仇也救不回孩子的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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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生活条件优越,孩子们的身体发育超前,他们接收各类信息的渠道也是五花八门,不要总是简单的一句“他还是个孩子”就潦草带过。
现在的孩子,远不是当年的孩子,无论是身形体格还是智力心理,都是今非昔比,因此他们的教育、引导和行为规范,需要家庭、学校形成合力,加之立法的实际适用,都应该与时俱进做出相应的调整。
每每有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事件爆出,就会引发一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相关议案、提案也不少,但推动效果并不显著,至今未有修法动向。
最高检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的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理和保护处分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为契机,积极推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及时上升为法律。
迫切希望早日立法。
另外,是不是可以像民法一样,参考未成年人罪错的综合指数来对其进行刑事追责,而不是仅仅单凭户口本上的出生年龄呢?像以上提到的未成年人,除了年龄没有达到,在犯罪手段、主观恶意和社会影响上,哪一点又不是罪大恶极呢?
甚至,监护人是不是可以代入刑呢?
“子不教,父之过”,如果子女犯下的罪错危害了他人和社会,父母理应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为他(她)生而不教承担后果,如此一来,不但不会出现大连10岁女童被害案中蔡某父母至今没有露面未传达丝毫歉意的情况,更能减少如以上电影视频中受害人家属私力极端复仇的现象。这对未成年人来说,难道不是一种更为切实的保护吗?
凶手父母的道歉固然可以缺失,这是道德范畴,但法律对于正义和良善的保护不应该缺位。也许,只有这种切身利益的密切关联才能促动那些冷漠自私的人不得不好好教育自己的孩子,或者在生孩子前,好好掂量掂量,自己有没有生养并教育好孩子的能力。
限制一个人的自由相对简单,但对一个人人性的改变却不是一朝一夕之功。
世人皆道,“人之初性本善”,却忘了后面一句才是关键, “苟不教,性乃迁”,如果不好好教育,再善良的天性,最终也可能变成为非作歹的人,给自己、家人乃至全社会带来难以想象和弥补的伤害。
希望针对儿童甚至幼童的性教育和普法教育早日走入课堂,走进每一位为人父母者的书桌案头,家校形成合力,社会凝聚共识,重视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加强未成年人罪错的堵与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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