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备案关键时期,网贷行业原本“沉默是金”的风平浪静状态却被一场“汹涌暗潮”所打破。但从后续处理方式来看,相较以前更为规范和理性。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监管已经深入“骨髓”。
曾经EZB的再见引起了业内一大波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各类知识技巧潮的兴起,但从日前相似事件来看,再次反映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投资者风险普及教育的亟待加强。EZB一度曾被业内鉴定为是A2P模式,并非P2P。而今,与历史相似的是,TXC的陨落又被扒出也并非是P2P,而是P2F模式。
那么,什么是P2P?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伙伴对伙伴)。而在现实中,在大多数时候P2P是一个相对比较模糊的统称性名词,很多人又习惯将其称之为P2P网贷或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并将其看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子类,即网络借贷。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所谓的网络借贷?今天,我们来引用我国官方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来认真的解释下到底什么才是P2P。
依据该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在投资中,不少人可能会抱有“要高收益,但不想承担高风险”的侥幸心理,但依据监管办法,借款人与出借人应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则应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所以,为了投资安全,一定要提高辨别能力和风险意识,避免盲目投资。
怎么判断所选择的平台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不少人会问及什么是网络信息中介平台?其实,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平台是不是网络信息中介很重要吗?当然很重要。
如今,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谓是百花齐放。那么,曾经EZB的A2P模式又是什么?TXC的P2F模式又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来一起剥开这个迷雾。
先说A2P。A是指ASSET,资产的意思。A2P,资产对个人,即融资租赁。曾经E的资产端是融资租赁资产,所以打上A2P的概念。什么是融资租赁呢?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比如借款人P1借钱买一台机器,如果E先把机器买了,再回租给借款人P1,这个过程就是融资租赁。而将该融资租赁的资产打包,变成一个A给投资人P,就是A2P了。
那么,P2F呢?P2F是指person-to-financial institution,是个人对金融机构的一种模式。从血缘关系上来说,P2F与P2B更近,不同的是P2B是个人对非金融企业,而P2F是个人对金融机构。也有分析认为,P2F的实际表现形式是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包括基金、银行理财、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已经明确要求互联网资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
而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必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管业务牌照或资管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各种资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综上可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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