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通过持续记录,我知道只要我想做就没有做不到的事,所以用行动代替焦虑,用会一点代替这么多没复习完,当你有这个思维时,不会再因为还有这么多我没复习完而焦虑,也不会因为这么多没复习完,考试完了完了。
而我心里现在想的是在有限的时间能复习多少就复习多少,复习的内容考上了,说明我复习得到,而如果我什么都想复习,最终或许什么都没有复习会,所以复习的内容不在于多,而在于会,在于精。
所以今天要复习什么呢?
一、录音重点内容,把四本小册子录视频,或者录音,自己读一篇,说点自己的见解。就像给他人讲一样,在考试之前录两遍,问题也就不大了。
二、继续昨天的做题模式,做一道会一道,不在于多,而在于会,在于精。
三、今天题目任务100道题,100个知识点,做不完不睡觉。
四、打印几篇申论范文,然后一遍又一遍的读,不要押题,押题只会给自己徒增烦恼。
今日学习知识点:
知识点一:盗窃罪,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③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权。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非具体的人或物。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如误认为是自己占有的财物而转移的,则不成立盗窃罪。
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知识点二:刑法。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无意酿成火灾的不构成纵火罪。
知识点三: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成立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主观上必须有“共同故意”;
(3)必须有共同行为(共谋或共同协作)。所谓的“共同行为”是指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
“共同行为”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发生了犯罪结果后,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将单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割裂开,所以各个共犯人均应对犯罪结果负责。即“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知识点四: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因此,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产生”,而非“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而非“全国人常”选举产生。
根据《选举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因此,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选举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因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知识点五:残疾人犯罪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可以不是应当。
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与其“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当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时,如被告人因目盲而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导致机动车为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就应比正常人过失犯罪加大从宽幅度。如果被告人系故意犯罪,一般也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形从宽处罚。例如,被告人因目盲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实施了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低视力被告人,不属于盲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罪刑法定原则,原则上禁止类推,视力障碍者不等于盲人,故视力障碍者犯罪在量刑时不是应当类推盲人的量刑。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