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注销清算时,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的优惠税率,一律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注销清算时,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总结:这部分股息所得,和每年投资者收到的所得一样,个人投资者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总结:如果最后计算的是所得,个人投资者则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将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自然人股东根据最后分得的资产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简而言之:个人投资者最后分得120万元,扣除你的投资款100万后,多分得的20万元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企业注销清算时,账面上有未分配利润100万元,投资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照合伙人的一定比例计算合伙人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当年的所得,无论是分配给合伙人,还是不分配留在企业账上,都需要缴税。所以当合伙企业注销清算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扣除之前未分配但已申报的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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