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加拿大联邦政府向国会提交法案,修改有关“安乐死”的规定,包括放宽“安乐死”的申请条件,取消病患须提供最终同意书的规定等。
在此之前,法律规定,尽管病患已经提交了申请书,但仍须在实施“安乐死”之前,提供最终同意书,方可执行。
1.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致死的行为或措施。换言之,有些病人因患有不治之症,饱受病痛折磨,疼痛难耐。在此情况下,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可实施相关手段,让病人提前死亡。
目前医学界对“安乐死”的定义,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主动安乐死,主动为病人结束生命;
被动安乐死,停止对病人的治疗和用药,使其自然死亡,如停止对植物人的治疗和营养供给;
协助安乐死,即病人主动要求,并亲自执行(例如通过服药等)。
目前对“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第三大类,即医生和病人共同决定后实施的安乐死。这一类大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两小类:
一是垂危病人的安乐死。在这一情况下,病人将在不远的未来死去,其死期是可以预测的,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二是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实施安乐死,病人不会很快死亡,他们可以在一段不算短的时间内得以存活。但是这种病人可能是疼痛难忍的,也可能虽没有明显的疼痛,但其无法自理,加上生活质量极其低下,对社会、家庭是一个难以承受的负担,对自身心理也是长期的折磨,例如植物人等。
2. 荷兰:第一个合法化的国家
安乐死有合法和非法之分。荷兰是第一个将其合法化的国家,用法律条文来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和实施安乐死。
根据荷兰政府官网对安乐死的解释,实施安乐死,一般要满足几个条件: 一是医生确定患者病情改善无望;二是患者疼痛难忍;三是患者主动提出要求并最终确定;四是医生同意。
包括荷兰在内的很多国家,虽然通过立法把安乐死合法化了,但在法律上还是对安乐死设置了诸多限制。
3.加拿大
加拿大于2016年通过关于安乐死的法律,允许病人在医生协助下完成死亡过程。自该法生效至2018年6月,已有3714名加拿大人选择以这种相对有尊严的方式辞世,其中癌症患者约占65%。
2018年,加拿大人、57岁的帕克,在癌症扩散后,选择了比她预期的时间更早地实施安乐死。
当时加拿大法律规定,尽管病患早已提出申请和签署相关协议,但在真正实施安乐死这一行动前,仍须由患者本人提供最终同意书。
帕克担心自己病情恶化,自己甚至会卧床不起,会影响其签署最终同意书。
这一案例让加拿大政府开始思考,如何对安乐死法律进行相关的修改和完善。
2019年12月,在加拿大艾伯塔省埃德蒙顿的省议会大厦外,一名华裔男子举枪自尽,结束了自己62岁的生命。
他认为,安乐死法律受到许多限制,把很多活得非常痛苦的人拒绝门外。他主张放宽相关条件和限制。
他目睹周围发生太多的病痛苦难。他的一个姐妹患有多发性硬化症,他的好友患有纤维肌痛,他们都终日痛苦不堪,宁可结束自己的生命。
最终,这两个人因无法满足加拿大所要求的申请安乐死的条件,都跑到瑞士去实施安乐死。甚至连他的狗,都死于癌症,死前痛苦不堪。
他自杀之时,正是针对有关法案的辩论即将开始之际,他希望以此来唤醒社会的关注。这一案件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
2020年11月,加拿大联邦政府司法部开始回应社会的诉求,在网上征求加拿大人对安乐死法案的修改意见。
不少加拿大人认为,现有的安乐死法案限制过多,让许多的确需要安乐死来解除病痛的加拿大人不得不继续受苦受难,或寻求其他非法途径解决问题。
4.争议所在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这一问题,本文不作过多讨论。我们需要理清的是,对那些已经实行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在确认以及执行安乐死层面,存在的争议。
(1)患者疼痛程度。
实施安乐死的其中条件之一,是患者因病而疼痛难忍,生活质量极其低下。
那么疼痛难忍这一条件,应该由谁来判断呢?是病人抑或是医生?
如果是由医生来判断,那么他根据什么来判断呢?最直观的就是相关的检查报告,以及患者的临床病症。但是一方面,如何避免甚至杜绝主治医生的主观个人感情对其判断产生影响呢?
比如说,医生对病人产生了怜悯之情,其希望帮助病人解脱痛苦的主观意愿很高。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取多名医生共同诊断的方式,综合大家的意见,再作出判断。
如果是由病人自行判断,那每个病人对疼痛的忍受程度也不一样啊。有些人一点痛就受不了,有些人很痛都还可以忍。
因此,在对患者的疼痛程度方面,需要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的共同参与,且由多名医生参与治疗与诊断后,再作出最终的判断。
然而,相关法律规定是不是可以做到如此精细或者准确呢?有没有足够可视化、可量化的标准来判断、审核病人的安乐死资格呢?
这是非常难做到的,因此过程中会有很多主观因素在干扰,包括执法者的主观因素和医生的主观因素在内。
(2)患者最终确定和医生同意
荷兰的一个案例显示,一位74岁、患有痴呆症的女性,虽然她在那5年前,就写了安乐死的意愿书,但其后既有表达过想去死也表达过还不想死之类的说法,并在被执行安乐死的时候,还有反抗的行为。
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女医生因而被指控违反了安乐死规定,没有去反复确认患者是否仍然想去死。
为解决这一问题,加拿大曾经发布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患者除了在死前10天要在两名独立见证人的见证下写申请,以确保安乐死申请是不受强迫做出的之外,还要由两名独立的医护人员确认患者确实处于痛苦而不可挽救的医疗状态,在此基础上,患者必须反复表达同意的意见,直到死前最后一刻。
可是,又正是死前最后一刻也要表达同意这一规定迫使奥黛丽·帕克选择提前死去。
此前,加拿大哈利法克斯市的一名叫奥黛丽·帕克(Audrey Parker)的57岁乳腺癌晚期患者,因为要严格遵守安乐死规定,不得不放弃过圣诞节的念头,被迫提前1个多月接受安乐死。
因为法律规定,在实施安乐死之前,为避免患者反悔,需要其签署最终确定书。帕克担心自己的身体状态无法坚持那么久,她不希望在自己最痛苦的时候,却因为无力签署确认书而无法实施安乐死。
因此在患者最终确定方面,也是两难的局面,法律很难做到厘清这些概念或者标准。
(3)法律之手也有其触摸不到的地方
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一直以来,对安乐死的执行和实施存在诸多争议。
真正实施起来的时候,很多细节和特殊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告诉包括医生在内的执行者们,该怎么处理。这时候,只能借鉴之前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但很多审判结果本身就存在争议。
同时,因为有女医生接受法律检控的案例在前,其他医生为了规避责任,在执行时,其主观又可能会倾向于更加严格地对待安乐死的申请和执行。这样一来,痛苦难堪的病人又会抱怨安乐死的实施标准太高。这似乎是一个死循环。
各国也努力尝试去收集公众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法律作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但这些修正后的法律,又会被新的案例打倒,最终还是很难有一个共识。
5.加拿大最新法案
联邦司法部长拉梅提表示,此次法律修订将对同意书规则作出更改,以防止病患因为担心失去签署能力而选择过早结束生命。
他同时强调,虽放宽了相关限制,但患者必须是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且处于绝症晚期时,方可申请实施安乐死。
那实际上,还是没有解决一个问题,那就是患者有时说确定,有时候又说不确定,然后到了实施时还有强烈的肢体反抗的情况下,该继续实施吗?该怎么处理呢?以患者的哪一次决定为准呢?
总而言之,安乐死虽在很多国家都已经合法化,但在法律细则和执行实施等方面,还是相当棘手。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