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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诉责--夫妻共同债务&继承

借贷纠纷诉责--夫妻共同债务&继承

作者: ping_5e75 | 来源:发表于2019-06-18 18:33 被阅读0次

    导读:借款人未偿还债务前死亡,借款人的配偶有义务偿还借款人的债务吗?债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你讲解。

    一、案情:

    2017年2月,陈福海向宁夏中卫凤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凤凰村镇银行”)申请贷款。经凤凰村镇银行审核,陈福海符合贷款条件,双方遂于3月15日签署借款合同,约定陈福海向凤凰村镇银行借款16万元用于家庭住房装修。借款期限1年,从2017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15日。合同并约定了利息等事项。陈福海同时提供了购房合同作为借款合同附件。

    合同签订后凤凰村镇银行向陈福海发放了贷款。

    2018年1月,陈福海因病去世。借款满期后,凤凰村镇银行向陈福海的妻子周梅芳催还借款本息,周梅芳予以拒绝。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凤凰村镇银行无奈以周梅芳为被告,起诉至中卫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等165000元。

    为防止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原告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即向我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我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点评:

    本案为借贷纠纷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债务人未偿清债务即死亡,那么其遗留债务应如何处理?也就是周梅芳作为妻子有没有义务偿还丈夫陈福海的遗留债务?

    本案中陈福海遗留的债务应划分两部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及处理原则。一部分为周梅芳与陈福海的夫妻共同债务,适用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和偿还原则;一部分为陈福海的遗产,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及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处理原则。

    (一)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有义务偿还属于自己的共同债务部分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的债务,虽名义上为陈福海的债务,但因陈福海借款的用途,是为了家庭住房的装修;该住房不仅属于陈福海,而且属于妻子周梅芳,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该财产所负的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共同债务应该如何偿还呢?

    2、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也就是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虽然本案双方并未离婚,而是一方死亡,但该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原则同样适用,妻子周梅芳至少有义务偿还属于共同债务中己方应偿还的一半的份额。

    本案债务的另外一部分属于死者的债务,就涉及了遗产继承中关于清偿被继承人债务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本案被告作为丈夫的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遗留有遗产,其继承人欲继承其遗产,应首先以其遗产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及税款。如果债务超过了债务人的遗产价值,继承人可选择偿还或者不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即可不予承担偿还债务人债务的义务。但其遗产仍会用来偿还税款和债务。

    本案中,陈福海购买的房产,一半属于配偶周梅芳,一半属于陈福海的遗产。如果周梅芳继承另外一半房产,即应偿还陈福海的债务。

    综上,本案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保全被告的房产,保全错误概率低,因此我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须提供资料: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及转账记录等。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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