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识一对知名的企业家夫妇,平时相处得挺好,可是这天企业家的妻子来到了我的办公室,一进门,这位妻子就从兜里掏出一张纸,说了一句话,让我吓了一跳。她说:“我一直对我老公不太放心,所以我想跟他签一份忠诚协议,我这里打了份草稿,您看看这样写行吗?”
笔者当时觉得非常惊讶,因为在笔者的眼里,这对夫妇感情很是和睦,丈夫出色而优秀,妻子则是夫唱妇随,两人相处的挺好,怎么会提起要签订忠诚协议的事呢?后来跟这妻子一聊才发现,原来正是因为她的老公很出色很优秀,掌管着全国十多家分公司,而且丈夫总是外出出差,身边也并不缺乏异性的仰慕和包围,所以这位妻子现在过得是越来越没信心。她就担心,万一哪天老公要是离婚了,自己人也没了,钱也没了,所以她想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如果丈夫出轨背叛她的话,就要赔偿她精神损失费补偿金1000万!
面对这份协议,面对她的提问,笔者始终觉得有些为难,不知道该对她说些什么好,为什么?以忠诚协议这个专题角度讲,它到底有没有法律的效力,它到底能不能实现防范对方出轨的目的呢?下面来做一番分析。
在过去十多年的律师经验中,我发现忠诚协议主要分三类。
第一类:是约定如果男方出轨背叛,就让他净身出户,离婚的时候分不到财产。
第二类:双方会约定,如果男方背叛出轨,那么在离婚的时候过错方就要给对方赔偿一个比较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是在财产分割的时候,要多给对方一些补偿。
第三类:双方约定,如果有一方出轨,这一方将失去子女的抚养权,甚至是失去离婚后对孩子的探望权,从此孩子与你再无瓜葛,这是第三类。
在法律上,这三大类的忠诚协议效力有没有法律支持呢,能不能实现保护弱势女性的目的呢?
笔者认为,事实胜于雄辩,应该以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为例证,在研究这个专题的时,特意分析了一些相关的审判案例,接下来会给大家分享两个经典的小故事,通过故事的分析,我们也许能从中得到一些启发,得到一些相对准确的结论。
案例一: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韩某离婚纠纷案
女方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某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男方与女方都是再婚,双方于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曾于2010年书写保证书一份,保证与前妻断绝关系,不单独见面不接电话。如有违反赔偿女方30万元,所有财产及房产归女方; 2012年12月,双方又签订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男方保证今后不再与前妻有任何来往,如有违反,双方资金全部归女方所有。另附借条一张(30万元),在违反上述保证时自动生效。”
一审法院观点:
关于女方依据2012年12月的协议书要求男方支付现金30万元一节,法院认为,这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该协议中约定的“借款30万元”和保证书中约定的赔偿30万元,并不是实际发生的借款或赔偿金,而是女方为防止男方与前妻来往而设定的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的本质是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自愿结合,维系婚姻的纽带是夫妻双方彼此珍惜的情感,通过金钱罚则来预设违约责任,并不能维持婚姻的稳定,反而会导致夫妻关系的异化。限制一方的离婚自由,实际上既违背基本法理,也不符合普通民众的善良风俗。
因此,对女方要求男方赔偿30万元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后来,女方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同原审法院看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这起案例是一个女方试图以忠诚协议来防范丈夫出轨的典型案例,我们注意到,为了有双重保证,女方不仅让丈夫签订了若干份书面忠诚协议,还让丈夫给她打了三十万的借条。
但法院对夫妻忠实义务作了本质上的论述,认为这样的忠诚协议违反了离婚自由基本法理,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否定了忠诚协议的效力。此案法官的判决思路代表着我国目前主流的司法审判意见。所以,最终法官穿透借条的形式看到了30万惩罚金的实质,没有支持女方的意见。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定的结论,如果女性朋友试图通过忠诚协议防范老公出轨,或是寄希望于老公如果变心离婚时,通过忠诚协议就能拿到一笔巨额的赔偿金,其实这是难以实现的,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案例二:于某与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曾于2008年在海口市结婚,后在2013年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内房产、车辆及存款均归女方所有,另外男方还要在离婚后支付前妻补偿经济帮助金50万和20万精神损害费。现离婚后男方认为自己经济困难,实在无力支付,且离婚协议是在前妻强迫背景下签的,显失公平,故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于2013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约定,即撤销男方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50万元给妇方,另外再支付女方20万元精神损害费……
被告答辩:
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女方提交的经公证的《忠诚协议》以及录音等证据材料来看,在双方婚后第三年原告就有了外遇,所以双方为了确保日后生活安宁进而签了该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如有不忠行为,受害者可以获得共同财产的100%所有权,离婚时还要补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至离婚之日每年追加10万元。此协议还在海南省海口市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显然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男方在婚内有过多次出轨过错的行为,甚至发生过其他外遇者发信息和打电话骚扰女方,导致自己身心上均受到创伤,既然已构成违约,财产分配的约定是他对自己出轨过错而自愿进行的物质补偿……
法院认为:
原、被告在2013年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全面履行。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男方主张离婚协议书中其他协议条款显失公平,请求应予撤销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男方主张其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胁迫的情形,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驳回原告男方的诉讼请求。
总结:
本案中夫妻的确签过忠诚协议,还办理了公证,女方也找到了男方出轨的证据,但法官并未认定忠诚协议的效力,而是因为后来双方离婚时把忠诚协议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转而签到了离婚协议书里,所以,当男方离婚后想撤销协议时,法官适用的就是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协议撤销有关规定了。正因为男方起诉的原因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当然就会被法院驳回了,其实妻子原来主张的出轨赔偿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只不过是把内容换到了离婚协议书啦。
笔者经过研究与思考,找到了一些技巧和策略,如果您是一位弱势女性,您的丈夫又拥有诸多的优势,而且您已经查证到了丈夫一些出轨的证据,在与丈夫的争吵中对方也表示歉意,此时您可以要求丈夫签订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在约定中写上这样的条款:“鉴于男方曾出现婚外情的过错,双方约定家中某房产(或是存款、其他财产)归女方所有,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男方将来表现转好,忠实于妻子,双方可适时撤销本夫妻财产约定,恢复上述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如果有了这样的书面的协议,法律支持的可能性就高了许多,对另一方的背叛出轨风险也有所规制。
同样,根据上面这个案例,在离婚时也可以把忠诚协议的内容搬到离婚协议书中,直接约定过错方同意离婚时给与对方财产分割补偿款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离婚协议书一般效力都是能得到法律保证的(提示一下,离婚手续办理后离婚协议书才生效)。
当然,除了法律的工具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金融工具也可以保护弱势女性,例如人寿保险、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资产代持等等,这里不再展开一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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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现在进行一下全篇总结,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如果夫妻在婚内直接签订忠诚协议,那么离婚时很难指望法院会支持这类协议的效力,达不到对方出轨给自己巨额赔偿的目的,包括约定过错方丧失子女抚育权的惩罚性条款都是无效条款;
第二:个别特殊情形下有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主要是指过错方在离婚案中自愿承认出轨,并自愿给对方经济补偿,法院不反对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如果把对方惩罚性的经济赔偿或补偿代价转变成夫妻财产约定条款或离婚协议书约定条款,而且不以对方再次出轨为前提,那么得到法律保护支持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最后,还想说一点与法律无关,但对您来说却是很重要的事。从业当律师十几年,处理过大量婚姻失败的案例,很难说出轨是夫妻哪一方引发的不幸,若没有夫妻感情的冷漠与裂变,没有频繁的指责和令人窒息的家庭压力,也不会导致出轨与背叛。想想看,您是不是已经记不清有多少次没有倾听他的喜怒哀乐了?您已经有多久没有熟悉过他的事业了?您已经有多少次习惯用指责埋怨的口气跟他讲话了?你们已经到了冷漠无话,同床异梦的程度了!所以,如果您真的想防范优秀老公的婚外情的话,那么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懂他的心、温润他的心、挽留他的心,法律是后置的不得已的解决手段,但高情商的婚姻情感经营之道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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