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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若干监护实务问答

柜员若干监护实务问答

作者: 任沃飞 | 来源:发表于2017-09-10 19:48 被阅读2次

    一般来说,我们银行柜台的业务都需要具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办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力度的不断加强,我们涉及到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账户的业务,近年来已明显增多。这类业务都需要由监护人来办理,而我们的综合柜员一般对于监护这方面的知识普遍比较缺乏。所以,笔者借此就柜面碰到的一些监护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规定,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以期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也欢迎批评指正。2017年10月1日后,应当优先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一、哪些人的业务需要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统称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业务需要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为了在工作实践中便于判断和操作,笔者将上述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类,这样就不必理会客户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如果能出示收入证明,证明自己的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从年龄上判断,一般只须看身份证号即可

    2,精神或者智力残疾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他们都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一般都办有残疾人证,证上都须按规定填明监护人。不论其残疾程度多轻,都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这是从其精神或智力上是否有残疾来判断,只须看残疾人证就可以。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业务都可以由监护人办理,其前提是被监护人依照规定有资格作为当事人接受相应的服务,一般可以从相关业务规则对客户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限制来判断。例如电子银行业务、支付宝卡通业务等,根据操作规程其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享受这类服务,自然也就谈不上由监护人代办的问题。

    二、监护人可否申请开通短信提醒功能?

    可以用监护人的手机号也可以用被监护人的手机号,开通短信提醒功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因此,监护人了解被监护人账户的存款信息,便于其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属于泄密。

    按照业务操作规程,诸如挂失解挂、修改密码、开通短信等业务,虽仅限于本人办理,但未对客户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要求。对此准确的理解应当是:这类业务禁止的是委托代理,而不禁止适用于监护关系的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因为后两种代理的代理人都是监护人,被代理人都是被监护人,如果禁止这两种代理,那就等于是让被监护人自己来办理这些业务。这不仅与《民法通则》中应由监护人办理的规定相矛盾,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

    三、父母均精神或智力残疾,由谁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三个顺序的人员,其中第一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姐,第三顺序是经相关单位或村委、居委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

    当前一顺序中的人员,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才能由后一顺序中的人员担任。

    四、父母离异,是否影响监护?

    一般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父母离异后,不论是否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般都依然是该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

    在实践中,若父或母一方要求禁止另一方支取子女存款,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禁止其父或母支取存款,银行可否应允?答案是否定的。

    但是,《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因此,如果发现其父亲或者母亲支取子女存款,是为了监护人自己做生意或者用于赌博等活动,相关人员或单位可以依法追究该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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