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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类报道应该注意什么

纠纷类报道应该注意什么

作者: 大熊飞罐 | 来源:发表于2016-05-26 11:49 被阅读34次

    以2016年5月26日《半岛晨报》A06版的一篇报道为例。

    该报道讲的是瓦房店市永宁镇的一个男孩,在2011年出车祸致残,现在孩子半边身子瘫痪,半边无力,身体总是震颤,说话不清晰,状况很惨。法院判肇事者赔偿80万余元,但是肇事者在垫付医药费,赔偿6000元及那辆肇事车后,拒绝继续赔偿。

    这篇报道原稿的漏洞有以下这些,都是纠纷类报道应该避免的:

    1纠纷类报道应采访到当事各方。本报道原稿做了努力,但不完善。一是根据受害者一方提供的电话,给肇事者打了电话,但对方接听后,称不认识肇事者。原稿的这一小段写了这几句话就结束了。但读到此处,读者会有疑惑,电话号码是不是给错了?所以编辑编稿时要求记者增加一段话,以证明电话号码没有给错。后记者了解到,2014年前打这个电话号码是可以打通的。2014年后,男孩的父母再打这个电话,对方就不接听了。将这段话加了进去。二是本篇报道的焦点是执行难,看完报道,读者愤怒的矛头立即就会指向法院,所以,必须有法院的说法,而且要小心谨慎。正确的做法是,采访时一定要亮明身份,并且告知对方,对方说的每一句话都是要见诸媒体的。写稿时一定尽量用直接引语,写出对方的原话。此稿的漏洞是:虽然采访到了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厅的执行厅长,但报道时未写出其职务,反而改了姓,文中写为“孙姓工作人员”;采访时未录音;对于最关键的问题——联系不到肇者方,没有当时就追根究底,让对方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为什么联系不到肇事者?是仅打电话,还是去过她家?

    2记者应持中立立场,在行文语气上做到不偏袒。本文的缺陷是,大量篇幅叙述小男孩一家的惨状,却未给肇事者说话的机会。正像法院不应以电话打不通为借口不执行一样,记者也不应以此为借口就说肇事者“失联”。完全可以再尽些心,为让肇事者说句话而做出努力。另外,原稿行文人称混乱,一会儿用男孩的名字王久乙,一会儿以其母亲的口气称其为儿子,一会儿又仅称其为“久乙”。按中国人的习惯,仅称呼名字中的后两个字,是一种亲昵的表现,在新闻报道中,尤其是这种纠纷类报道中,出现这样的字样,会让人立即怀疑报道的中立性,进而怀疑其公正性。

    3纠纷类报道要比其他报道更重视准确性。这篇稿件的原稿在这方面也出现了不少错误,比如: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到底是多少,文中一会儿说是80万余元,一会儿说是80余万元,这是一个关键数字,而这两种说法是有差别的;男孩的年龄到底是多大?一会儿说13岁,一会儿说14岁;原稿标题及行文中说欠80万元未还,其实肇事者垫了医药费,还了两次钱,并非一分未还。

    201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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