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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4 现象学的方法

章4 现象学的方法

作者: 榆木疙瘩b | 来源:发表于2023-07-06 11:31 被阅读0次

    1 我们 已经 得到 一个 平淡无奇 的 结论: 我们 可以 把 录音带 转 写成 文本, 同时 不必 放弃 科学。 我们 花了 一些 时间 来 确证 这个 结果, 因为 下一个 步骤 就可以 创造 以 经验 方式 研究 意识 的 机会,

    这里有点问题
    类比苏格拉底在城邦的正义和灵魂的正义或正义的理念之间,基于以大见小从前者分析得到后者。得到的是一个作为分析命题的正义的定义。它是作为分析命题的先天逻辑而非经验的刻画。
    这里的例子,可以类比w的语法考察。语法考察就其方法论而言是基于生活形式作为在先的文化背景给出来的东西的领会,规范语法的指出的过程。这可以和作者的从语音到文本类比。
    但是,作者接着说以经验的方式研究意识。这就不同了。在这里,意识的内容并非在先给出的东西,而是作为研究的结果的东西。这里是试图做某种先验逻辑的先验运用。和前面的工作有区别。

    但是,如果进一步这样看就没有问题:意识就其结果的东西,其所导致的可以回忆的或自我认知的有意识,以及行动,它们是现象中给出来的东西,和意识的产生机制作为设想相结合,可以做一种并非分析的,而是某种类似科学的猜想和实证的方式的考察。

    2 必须 超出 文本, 把 文本 诠释 成 言语 行为( speech act)[ 5] 的 记录; 这些 言语 行为 不是 单纯 的 发音 或 复述, 而是 断言、 疑问、 回答、 允诺、 评论、 要求 澄清、 大声说 出 的 沉思冥想 以及 自我 警告。

    把声音诠释为文本,只是一个单纯的逻辑运算的工作。基于逻辑机器的判断可以满足的工作。
    但是,把文本诠释为意识的内容,却不只是逻辑可以达成的。这一步,始终需要有意识的主体的参与,基于符号和意识同时作为给出的东西,后者作为主体先天带有的东西,从而产生语法考察的空间。离开主体,机器在基于逻辑(人类的语法)作出对语言的人工智能的处理时,在逻辑的尽头,始终为意识的存在留下了空位。离开意识的存在,这些文本没法被解读。或者说,机器除非具有意识,不然,仅仅是逻辑的构造本身,难以触及意识的内容:虽然意识的内容的表达总还又是语言的。
    我不能把目前的人工智能看作是机器有意识。机器仅仅负责处理在人处理语言时对于其中文化传统的逻辑,或者某种数理逻辑的环接,而始终对于这种逻辑所服务于的东西留下空位。这空位由使用机器的人给出,也由人对机器的输出负责补充上去。机器仅仅处理——如果a,那么b(b=f(a))——这样的逻辑过程。这里的a和b都是某种符号。它所表征的东西,意识的内容,并不是逻辑机器的工作所深入其内部的对象。机器不负责给出意识的内容,只负责对它作出进一步的处理。
    在数理逻辑里,基于真而真,这里的真并不考虑一个真命题的思想的内容。意识的内容的存在,突出的就是这逻辑之外的东西,某种感质的东西。

    从另一个事实看,人的神经系统总还是物理的东西,它能提供意识的发生的物理机制,人凭什么能够在看清楚物理和意识之间的关系之前,断言物理难以说清楚意识?
    意识问题是一个奇点一般的事实。从物理一面来看是不可能,从意识一面来看是现实,但它就是这么在物理系统的生物之中发生了。两者的关系在进一步的考察之先,做任何断言还为时过早。

    意识问题,意识的存在与否,在伦理问题中似乎不可或缺。但是从苏格拉底的善这个理念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伦理判断似乎也并不对于意识的内容负责。它也仅仅是一些分析的逻辑命题。伦理判断在方法论之外,是人性固然的认知或揭示。这里,似乎也无需意识的存在。
    或者说,意识的存在总是落到意识的内容上,而后者是逻辑可以说清楚的。那么,根据什么说我是有意识的存在呢?仅仅逻辑机器的东西并不是它有意识的根据。又根据什么断言一个逻辑机器总是不存在意识?人之为人也总是要落到脑神经上实现出来。
    但是,这里的落实是什么意思?所思通过语言表达出来,但是表达式和思想是根本不同的东西。可见的东西和可思的东西之间的区别。

    进而,真作为逻辑对象,是可思的东西。人通过命题所要表达的是真么?还是说真作为思想的逻辑配置,两者的结合是句子的意义?虽然,思想作为句子的涵义并非最终的东西,它还进一步意谓真。但是,基于句子意谓真把真看作思想的使命。思想总是作为真指函项,但是,意谓真的分不同句子之间,其思想的区别,也是意义的不可或缺的构成。
    这里,有别于表达式以意义的表达为使命。虽然句子意谓真,思想作为一个真值函项,但是,思想本身并不从句子的意义中不占有地位。相反,真是基本的,重要的,但是如果撇除思想,一个句子的意义也就失去了其中经验的内容。真作为逻辑对象,是先天的而非经验的东西。它不足以容纳语言索要表达的东西。我在真的基础上索要表达的恰恰是这个思想本身,而非思想作为真的阶梯,指出真之后那个阶梯就无关紧要可以忽视了。

    3 虚构世界和异现象学世界
    在这小节里,涉及意识本身作为虚构,还是现象存在。
    对于受设定的逻辑机器,作为人的造物,说它不存在意识:即使在丹尼尔的副现象的意义上。它是一种第三人称的东西,有别于人的意识现象作为第一人称的直观:无论是现象的存在还是作为副现象。

    断言逻辑机器不存在意识,是基于这么一种考虑:
    它作为人的造物,人作为其造就它的东西,并没有把一种主体性或意识的存在赋予给它,作为逻辑机器的工作的先决条件或逻辑配置。相反,人是基于一种自然对象对于自然规律的没有条件的服从基于必然律的运行来设计和造就出它来。意识从来不是造就它的人在造就它时的目的的组成。虽然,作为副现象是否存在,还是没有考虑到的东西。从它被造就的目的设定而言,意识不是其逻辑配置的构成。如果它存在意识,那么,这意识只是作为其工作的逻辑设定的伴随物,而并不会自身作为原因引起其工作的逻辑设定。在这个意义上,副现象是可能的。
    但是,这样的话,就类似笛卡尔从我思进到我在,有赖于我思总是基于主体的我在,两者作为逻辑配置作为前提下的推进。这样,我思和我在的逻辑配置就是作为一种预设,一种并非事实的东西,它并非我思的推理的产物,它自身作为逻辑预设被引入进来,带来的对于我在的证明由于前提上引入了逻辑预设,从而这个结论就不是作为事实的真,而只是作为条件关系的结论。由于条件本身还是作为逻辑预设,还是悬置的东西,那么结论也就一并置于悬置之中了。

    逻辑机器可能存在作为副现象的意识,或者,连这点也是不存在的。但是,基于第三人称或他心问题,它存在作为副现象的意识是无法验证的。

    回到人的第一人称,或者意识或者副现象的意识的存在。这基于内省的直观。
    区别两者,要考察意识和脑神经现象之间的相伴中,哪个是最终决定性的。
    一种可能情况,是物理是本体,意识只是单纯结果的东西。副现象。人只是世界的造物,逻辑机器,它带有副现象的意识。
    另一种设想是,如果任何物理过程总是可以在意识层面上得到体现,为什么不可以把意识看作在先的,或者说物理的东西的原因的东西呢?
    这两种设想之间,是意识现象和物理过程之间一种张力中的彼此牵引。这里 还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哪一种观点是真的。

    原文,把语言看作心灵活动的表征,而非仅仅听见的看见的物理现象本身。至于意识作为实在的现象,它具有自身的前因后果,或者只是作为副现象,只有自身的原因,它自身只作为结果,自身却并不作为别的东西的原因产生出别的东西来。

    4这种 诠释 要求 我们 采取 我 所称 的 意向 立场( Dennett, 1971, 1978a, 1987a): 我们 必须 把 噪声 施放 者( noise- emitter) 看成 一个 行动者, 事实上 他是 一个 理性 行动者, 他有 信念、 欲望 以及 其他 心智 状态, 这些 状态 显 示出 意向性 或“ 关于 性”( aboutness), 而且 他的 行为 能够 基于 这些 状态 的 内容 得到 解释( 或 预测)。 这样一来, 被 试 发出 的 噪声 就要 被 解释 为 被 试想 要 说出 的 东西, 比如 他们 想要 断言 的 命题, 他们的 理由 还可能 各不相同。 其实, 在 对 文本 进行 纯化 处理 时, 我们 已经 依赖 一些 类似 这样 的 假设。( 比如, 我们 推理 道: 为什么 一个人 会 想说“ 从 着 边 移向 右边” 呢?)

    意识的内容在这里可以使用逻辑机器的逻辑的工作来刻画。但是,逻辑机器的工作,始终只是能够作为意识的内容的刻画,而并不触及意识的存在这个东西。
    或者,可以设想逻辑机器离开一个机器的设定者制造者地存在么?就现实世界中的机器而言,逻辑机器的工作总是服务于某个意向或人的目的,嵌入其中而被运转。而一辆没有驾驶员的火车的运行,被看作失控的异常。这里不考虑人工智能的无人驾驶的情况。
    考虑人工智能的无人驾驶。程序作为一个逻辑机器,总是为乘客提供一个关键性的接口:目的地的设定。在这里,目的地的给出是人所给出的,而非机器。就目前的人工智能而言,都是这么一种对于被提出来的要求的回应的情况中。一个问题,一个要求的被给出,作为整个人工智能的逻辑机器的运转的轴心。逻辑机器只是处理怎么办,它本身并不生产问题。
    给出一个问题,一个要求,和给出对于它们的回答和实现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就信息的处理而言,前者需要回答在无数的材料之中,无数的可以设想的东西之中,为何想到了这一个。这是一个意向的原因的考虑。相比之下,基于意向的指出之后的怎么做的考虑,是一个相对有限的选择。提问需要排除无数的东西。而回答问题则简单很多。前者是一个完全开放性的存在的一的生起。后者则是一个规范性的东西,为前者所规范。就信息量而言,前者大大多于后者。给出一个问题所承载的信息大于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的给出里所承载的东西。前者中蕴含伦理命题。后者相对而言不蕴含。

    在这里,作者通过把语音诠释为语言,表达某种思想,意向,还并没有对于意识作出作为存在还是作为副现象的分辨。但是,这里已经预设了至少作为副现象的意识。连副现象的意识都没有的情况,是不可设想的,或者说没有意义的。它作为人的内省的直观的东西,难以否定。

    丹尼尔的观点是把意识看作副现象,而非自身具有结果的现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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