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作者: 通向财富自由之路 | 来源:发表于2022-04-11 09:03 被阅读0次

    【知识点1】物权的特征

    (1)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

    2 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属于请求权

    3 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釆用法定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己确定)

    4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必须是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不可能是行为)

    5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债权不具有)

    物权法定原则①物权种类法定化;②物权效力法定化;③物权内容法定化;④物权的得丧变更法定化;⑤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同一标的物上。

    ~物权公示原则①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②公示效率必须由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普通动产一经交付发生法律效力,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以下10类物权需要统一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

    物权的种类

    (1)根据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从设立的目的角度,分为:

    用益物权:如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有无从属性,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4)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分为法定物权(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 (如质权和抵押权)

    (5)以物权之存续有误期限为标准,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知识点2】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主要方式为生产和孳息。其中,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如果树结的果树, 母畜生的幼畜)和法定孳息(利息、租金)。

    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主要包括国有化、没收。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

    ①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

    ②添附:不同所有权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 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

    ③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④拾得遗失物。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⑤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无 权处分);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特殊的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继受取得:如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所有权。

    所有权的消灭

    相对消灭: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

    绝对消灭: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物品被烧毁。

    【知识点3】担保物权

    1、 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具有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2、 抵押权

    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査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

    需抵押登记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3、 质权(移转占有)

    1 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质权也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 权利质权: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 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等;⑦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

    4、 留置权(留置动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条规定体现出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shzjjr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