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克富
让求助者接受那些客观的、通过自己当前的主观努力根本无法改变的心理现象,比如强迫性思维、比如注意力不集中、比如考试前的紧张……不再搏斗,力争以与症状和解的方式解决内心冲突。
的确,我曾在课堂上讲过“心理现象是主观的”,但当听到一位学员说“心理现象都是主观的”时,还是很不礼貌地打断了她的话并指责:“您曲解了我的意思,您在鹦鹉学舌!”
这不仅仅因为她的话中多了一个“都”字。
问:“大脑”到底是客观存在?还是人的一种主观认识?
答:当然是客观存在,能够看得见摸得着。
再问:那么,“心理是脑的机能”这一科学结论,说明心理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这次她笑而未答——我觉得她理解我的意思了。
又问:您怎么理解“心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这一科学结论?
她依然笑而不答。
为“测试”她是否用微笑来掩盖自己的无知,我把问题进一步具体化。说:请您举例说明,哪些心理现象是客观的、哪些又是主观的。
她想了想,但依然不敢肯定地说:到了一定的年龄就会有性的冲动或性吸引,这是人人都有的心理现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从这一点上讲,性冲动或性吸引就是一种客观存在。
我不否认。因为在我看来,人的本性、基本的情绪反应等都不能说是主观的。尤其是某些疾病或症状,比如精神分裂、抑郁等,现代科学研究已经证实其病理机制有着生物学基础,当然属于“客观”的范畴。
在经过了一番讨论后,我谈了自己的看法:有些心理现象是主观的,而有些则是客观的,还有些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
她问:什么心理现象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
我答:人格!
人格包括气质和性格,而“气质类型是由神经过程的特点决定的,神经过程的特点主要是先天形成的,所以,遗传素质相同或相近的人的气质类型也比较接近”。这足以说明气质的客观性。与气质这一人格的生物属性不同,性格则体现了人格的社会属性,“客观事物是多种多样的,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态度及行为方式也会各不相同”,“在不同的场合下会显露出一个人性格的不同侧面”,比如鲁迅就是既“横眉冷对千夫指”,又“俯首甘为孺子牛”。
为了进一步佐证的确存在着“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心理现象,我又引证了教材中对“美感”这一高级情感的认识:“人的审美标准既反映事物的客观属性,又受个人的思想观点和价值观念的影响,所以美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是主客观的对立统一。”
接下来,学生问了我两个问题。
一个是:您如此严格地区分心理现象的主观和客观,目的是什么?
这个问题可以回答。告诉她,目的就是在具体咨询过程中,让求助者接受那些客观的、通过自己当前的主观努力根本无法改变的心理现象,比如强迫性思维、比如注意力不集中、比如考试前的紧张……不再搏斗,力争以与症状和解的方式解决内心冲突。
另一个问题是:我们讨论了那么多,到底什么是主观?什么是客观?
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我相信这个问题不同的“人”会给出不同的答案。因为只有“人”才能做出主观和客观的二分,岂不知在“二分”时“一体”就不见了。
在不知何为“主观”、何为“客观”的前提下,我们师徒二人却在讨论心理现象的主观与客观,今晨想起,不禁哑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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