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为了贪图便宜,要求商家让价,而商家会要求价格下降不提供发票。不提供发票能便宜,是商家有了隐瞒收入的一种可能性,商家隐瞒了收入自然就没有了税负,价格就可以便宜一些,当然这个便宜幅度不是该项交易的全部税负,因为商家要冒违反税收法规的风险,所以他也要分成一部分收益。
但是反过来,如果本来就想要商家提供发票,而商家就是不提供发票,导致支付方的支出不符合税收法规,不具备抵税效应,那么损失是又是多少呢?
我们先假设一个通用情况。一家企业采购一批办公用品,支出10000元,要求商家提供发票,但是商家拒不提供发票。
这时候企业购入的办公用品这一项支出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是25%,那么企业就需要纳税调整增加10000元,增加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2500元,这就是没有取得普通发票的全部损失,是发票金额的25%。
如果本来商家应提供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企业首先损失的是增值税进项扣除额10000÷(1+17%)×17%=1453元,其次是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额(10000-1453)×25%=2136.75元,合计损失(2136.75+1453)÷10000=36%。
如果商家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进项可抵扣的税率是3%,相应的合计损失是27.18%。
如果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开发项目是营改增之后的新项目,未取得的发票采购内容钢材,进项抵扣额是17%,价税合计是10000元。首先是进项税额不能抵扣1453元,其次是企业所得税抵税损失2136.75元。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有一项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是开发成本,而该项采购是可以作为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所以按增值率最低的50%以内来考虑,那么(10000-1453)×30%=2564.1元(多缴纳土地增值税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合计抵税损失是
(1453+2136.75+2564.1-2564.1×25%)÷10000=55.13%!
当然,还有研发费用的支出若没有取得发票,会损失加计扣除的优惠等等,这些大家都可以验算一下。
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
如果商家愿意便宜,但不提供发票,那就要自己衡量一下,商家的优惠是不是能弥补企业抵税效应消失的损失。
当然,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些商家收了钱,就是不开票。对于拒不开票,有些商家为防止举报就如实纳税申报该项收入,对于这种情形,税法没有有效的制裁手段,但款项支付一方却凿凿实实的形成了损失,这类损失目前税法上缺失有效的保护机制。
交易中要么一手交钱,一手交票。要么在交易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前必须取得相应的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出现款项支付后发票逾期不能取得的,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企业的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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