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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西方的法律与道德和自由的关系的比较

谈中西方的法律与道德和自由的关系的比较

作者: 林汉扬 | 来源:发表于2023-05-17 16:05 被阅读0次

    在圣经上,有人考证并没有出现“原罪”这个词,只是认为亚当与夏姓偷吃了智慧树的禁果之后产生了能分别善恶的智慧,能分辨善恶、美丑、利害,并通过了遗传给后代才释放了人类追求价值的思想,给人类带来开启智力潜能的同时也释放了对物欲的追求无度(恶念),可见,圣经在人性价值论上是性恶论,所以,原罪的本质上应该是欲求无止过度而产生的恶念,它是与良知相对的,是人类在价值实现的过程中过度倾向于低层次需要的无理性消费和索取,把满足生命与生存的私欲放大而来追求自由放纵而侵犯了社会他人的合理利益,而忽视了人与人之间互利互惠共生自组织产生的道德秩序的自律。

    在罗马书第5章,有这样的论述:“5:12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5:13 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5: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5:17 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么。5:18 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5:19 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

    法律必须是符合以公平公正平等自由民互补互利互惠共生的道德法则为基础的法律,这就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法家的法律产生的道德依据,以利益共同体为社会契约产生的诸子百家时期的法家的“社会契约论”,法律本来是把人的生物无理性也就是以性恶为抑制而向人性发展,这个人性就是道德法则。一旦法律偏离了道德而使社会本来自组织形成的秩序道德沦丧,人人为了追求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来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大化,不惜以伪劣毒的产品通过,蛊惑人心欺骗消费者的方式推销出去来价值实现最大化。

    荀子从性恶角度说:“温饱思淫欲,饥寒起盗心”,这是要抑制的。这个是对人性恶的否定,因此,荀子的这个角度培养了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李斯等人促进了法家思想。

    没有了道德仁义礼智信,所以,老子说:“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如果最基本的道德自律都没有了,后面的用礼仪法律规定的法则也会失去了效力,没有了忠孝与信用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利益关系就变得易脆薄弱一戳就穿,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商品交换以伪劣毒充当真优良品,以成本最小化的形式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欺诈消费者来购买交换,从而达到实现个人的价值最大化,一人得偿,那么,被人发现通过这种方式有利可得,人人效仿,社会组织中隐瞒上级欺负下级没有忠诚可言,出卖组织背叛利益共同体如吃饭喝水做三姓家奴名之为对自由的向住,谁给的福利好谁就好,哪个国家给,在家庭中父母的养育劳动代价的耗费也得不到儿女的赡养养老,在市场上商品交换中以伪劣毒充当真优良品,以成本最小化的形式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欺诈消费者来购买交换,从而达到实现个人的价值最大化,劣币驱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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