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年8月28日
课程:《二建法规》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3.
4.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5.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
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6.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
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7.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
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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