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文
开庭准备
书记员,法警上场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鼓掌、喧哗
(二) 吸烟、进食
(三) 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 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 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审判长或独审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长、审判员坐下)“请坐。”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不公开审理,陈奇和刘宁诉王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本案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案件。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法庭现在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
王乐:“王乐,17岁,200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就读于希望中学。”
王乐律师:“王乐律师,被告王乐代理人,西安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
张甜:“张甜,17岁,200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就读于希望中学。”
张甜律师:“被告张甜代理人,西安中正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
王静:“王静,17岁,2001年8月10日生,汉族,学生,就读于希望中学。”
王静律师:“被告王静代理人,西安中正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
张林:“张林,17岁,200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就读于希望中学。”
张林律师:“被告张林代理人,西安中正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
审判长:“以前有没有因为违法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过?”
被告:“无。”
审判员:“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到场?”
王乐、张甜、王静、张林监护人:“是。”
审判员:“现核实监护人信息。”
王乐监护人:“王辰,45岁,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王乐父亲。”
张甜监护人:“贾庆,42岁,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张甜母亲。”
王静监护人:“王静月,41岁,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王静父亲。”
张林监护人:“张晴,40岁,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张林父亲。”
审判长:“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意见?”
被告(4):“没有”。
审判长:“上述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其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庭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西安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王乐辩护。”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收集、提供证据;(2)进行辩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3)请求调解;(4)提起上诉;(5)申请执行;(6)按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7)申请回避。 所谓申请回避,是指如果你们认为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但应提出正当理由。”
审判员:“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4):“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判员:“在审判过程中,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
法庭调查
审判长:“本案的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告判决四个阶段。开庭准备阶段已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应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现请公诉人读起诉书。”
公诉人:“当事人信息已核实,在此不再赘述。被告人王乐、张甜、王静、张林故意伤害一案,由西安市长安区公安局侦察终结,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共进行了两次施暴行为,第一次因王乐在校期间组织群体与新同学陈奇在学校发生口角摩擦,后王乐认为陈奇蔑视自己而心怀不满,从而在学校课间时用书本击打了陈奇,在放学时,王乐、张甜、刘宁等人对陈奇进行阻拦并用语言恐吓陈奇,致陈奇患轻度抑郁。第二次是在期中考试之后,由于刘宁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有心悔改,准备认真读书,而遭到王乐质疑与不屑,王乐认为刘宁背叛自己,进而引发王乐心中报复想法,又因刘宁帮助陈奇反对王乐等人的不良行为,更加激怒王乐,王乐遂纠集张林等人在旧巷子里对刘宁、陈奇进行围殴报复,将刘宁打倒并用木棍对其击打、脚踹,致刘宁、陈奇受伤,在此过程中,张甜、王静用手机进行对施暴过程的拍摄,并将视频散步到网上,引起同学和网友的大量转发和围观,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而且张甜、王静向刘宁、陈奇脸上吐瓜子皮以进行侮辱。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法医鉴定结论、医院住院单、网络施暴视频、他人证词等证据证实,四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乐、张甜、王静、张林在公共场所故意殴打、侮辱他人,破坏校园和社会秩序,并拍摄施暴、侮辱他人视频,对社会和个人造成极坏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王乐、张甜、王静、张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乐系主犯,且对陈奇、刘宁进行了赔偿道歉,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甜、王静、张林等系从犯,但悔罪认罪诚恳,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本院为了打击校园暴力和社会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特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陶元 2018年8月1日”
审判长:“四被告人,坐下。公诉人刚才宣读的公诉书听清楚了吗?”
四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分别进行法庭调查,先将被告人张甜、王静、张林带下法庭候审。被告人王乐,你对公诉书指控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王乐:“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王乐,我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王乐:“好的”
公诉人:“你与张甜、王静、张林是否认识?”
王乐:“认识,我们是同学。”
公诉人:“你与陈奇、刘宁有什么矛盾?”
王乐:“我与刘宁讲话他不理我,让他做我小弟他也不从,我认为是他瞧不起我,想对着跟我干,没把我放在眼里,我气不过,觉得自己没面子,所以就打了他,但谁想他得抑郁了,后来又因为他学习好,我兄弟刘宁就不和我一起干了,和陈奇沆瀣一气,我很生气,所以,又找人报复他俩,想让他们知道我不是好惹的。”
公诉人:“你对刘宁、陈奇分别施暴几次?”
王乐:“对刘宁就一次,对陈奇两次,但我觉得这还不算暴力吧,又没把他们咋样!”
公诉人:“请你端正态度,注意言辞!接下来请你具体讲一下施暴过程。”
王乐:“第一次的时候,那时候刘宁还是我们伙的人,陈奇第一天来学校就不和我说话,我感觉自己没面子,加上班里同学都说我要在班级立足就不能失面子,就要治治陈奇那个不识相的,所以在大家的怂恿下我就没多考虑,下课我就把书摔陈奇身上了,放学后我又找了我对象张甜和我兄弟刘宁,然后张甜好朋友王静也来了,还有几个小弟,大概学校没几个人的时候在教室门口拦住陈奇,给了他两巴掌,又骂了他几句,谁想到这小子心里这么脆弱就抑郁了呀。第二次的时候大概与第一次隔了两个月左右吧,期中考试没想到陈奇那小子考那么好,我有点嫉妒,并且我兄弟刘宁打算不和我干和陈奇好了,我就更气不过了,觉着陈奇算什么东西嘛,凭什么挖我墙角,我觉得面子挂不住啊,就叫了几个人在放学后把刘宁和陈奇堵在旧巷子里打了两下。情况大概就是这样吧。”
公诉人:“请你说说‘在教室门口拦住陈奇,给了他两巴掌,又骂了他两句’的人是谁”
王乐:“拦他是我、张甜、王静、刘宁还有几个小弟。打他巴掌的是我,骂他的好像是刘宁。”
公诉人:“那你还记不记得其他人都对陈奇做了什么?”
王乐:“时间太长了,有点记不太清了,好像是张甜和王静拉了他一下,再就没什么了,别的人就都是就充充场面,凑凑热闹。”
公诉人:“那请你具体说一下第二次在放学后的施暴过程。”
王乐(做无奈、不耐烦状):“第二次就,就····(吞吞吐吐)
就是我先打了一下,然后张林就上了,大家就乱作一团都上了,我又觉得不爽,就随手抄起一个类似木棒的东西好像,就朝刘宁打了过去,然后我又踹了他几脚,但我觉得都很轻的几下啊,就觉得应该也就皮外伤吧。”
公诉人:“那你们在第二次施暴时为什么选择在旧巷子?”
王乐:“当时就觉得那里没什么人又没有监控,不会把事情闹大。”
公诉人:“那你们第一次和第二次施暴过程分别大概持续了多久?”
王乐:“第一次由于放学着急回家又怕被发现所以就大概五分钟左右吧。第二次我就叫的人比较多了,火气也比较大,所以打他们的时间也比较长,好像有个半小时左右吧。”
公诉人:“那 你当时是否知道两个女生张甜、王静当时在场在做什么?”
王乐:“大概是在拍视频吧,也没太注意。”
公诉人:“那她们有没有其他行为,比如向陈奇、刘宁脸上吐瓜子皮之类的?”
王乐:“那我就更没注意了。”
公诉人:“好,你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王乐:“就觉得当时自己太气、太冲动了,也没考虑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就觉得当时生气,为了宣泄一下自己的坏情绪,还有就是同学们都说我要是不治治他们我就没有权威,既然同学都这么说,我也抹不开面子,就只得硬着头皮上了,现在我也确实挺后悔的,事情闹这么大也不是我想象的,我希望法院对我宽大处理,希望大家能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的机会,我会认真悔改的,真的真的,希望法官给我一次机会。”
公诉人:“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王乐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王乐律师:“有。嗯···首先我想问一下王乐,在你了解到刘宁和陈奇伤势之后,有没有到医院或家中看望过刘宁和陈奇?”
王乐:“嗯···我没敢去,是我爸妈去他们家给他们赔偿了一部分医药费。”
王乐律师:“好,接下来我想问刘宁和陈奇,当时你们被打很可能神志不清,怎么肯定当时是王乐打了你们而不是别人呢?”
刘宁:“那旧巷子不是有监控吗,你看监控不就知道了。”
王乐律师:“陈奇,你与被告王乐在学校发生过争执吗?”
陈奇:“也不算是争执,就是我刚到学校对环境陌生,我性格又比较内向,不太爱说话,也不太会说话,然后王乐让我加入他们的小团伙,我没同意,然后可能他就生我气了,后来可又因为刘宁帮我说话,惹王乐不高兴了。”
王乐律师:“那你有没有骂过王乐或说他坏话什么的?”
陈奇:“当然没有。”
王乐律师:“好的,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王乐带下法庭,将被告人张甜带回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张甜,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张甜:“有”
审判长:“有什么疑问?”
张甜:“我不过就是拍个视频,传到网上集几个赞嘛,我认为我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审判长:“在我国,公民确有言论及出版自由,但是作为一个公民,你必须要有底线,不能什么视频都传到网络上,要传播正能量的视频,不能传播那种有违人伦道德的内容,要自觉遵守法律,提高公民道德修养。你是否听清楚了?还有何疑问?”
张甜:“听清楚了,没有疑问了。”
审判长:“那你是否承认起诉书中对你的指控?”
张甜:“我承认。”
审判长:“好,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张甜。”
公诉人:“被告人张甜,我将讯问你一些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张甜:“好的。”
公诉人:“你与王乐、刘宁、陈奇、王静、张林都是什么关系,请你一一说清楚?”
张甜:“都是同学,然后···王乐算是我男朋友吧。“
公诉人:“你与陈奇、刘宁之间有矛盾吗?为什么要这么做?”
张甜:“没有,因为他们惹到了我男朋友。”
公诉人:“你与他们无正面矛盾,只是因为他们和你的男朋友关系不好你就要帮你男朋友对他们施暴吗?”
张甜:“出于情感和面子,我就帮王乐了,然后我当时也不知道就拍个视频也算施暴啊。”
公诉人:“那你现在是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张甜:“嗯,是的,我是有错。”
公诉人:“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张甜带下法庭,将被告人王静带回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王静,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王静:“没有。”
审判长:“好,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王静。”
公诉人:“被告人王静,公诉人问你几个问题,请你实事求是地回答。”
王静:“好的”
公诉人:“你和王乐、张甜、刘宁、陈奇、张林是什么关系?”
王静:“都是同学关系。”
公诉人:“你与陈奇、刘宁是否有矛盾?”
王静:“没有。”
公诉人:“那你为什么施暴?”
王静:“我和张甜是好闺蜜,然后她男朋友又是王乐,出于义气我要帮张甜替王乐出气,其实我也挺喜欢王乐的,看到王乐不高兴我也想帮他一下。”
公诉人:“你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王静:“我错了。我盲目讲‘朋友’义气,我当时是应该劝止王乐和张甜的,我很后悔。”
公诉人:“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王静带下法庭,将被告人张林带上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张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张林:“有啊,那我打人都是王乐命令胁迫的,又不是我自己要打的,关我什么事嘛!”
审判长:“你参与施暴过程,且有打人行为,就是违法行为。现在你是否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
张林:“认识到了。”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张林。”
公诉人:“被告人张林,公诉人问你几个问题,请你实事求是地回答。”
张林:“好的。”
公诉人:“你和王乐、张甜、王静、陈奇、刘宁是什么关系?”
王静:“是同学关系。”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参与此次打架行为?”
张林:“帮哥们儿摆事呗,兄弟张嘴了,也不好意思拒绝,就上了,但确实没想到这么严重。”
公诉人:“那你现在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吗?”
张林:“是的,我不应该这样,我真的很后悔。”
审判长:“带被告人王乐、张甜、王静上庭。下面由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证明本案的证据有:
在卷宗第一册、第三册,有四被告人的供述和当庭四被告人的供诉一致,在此不再宣读。
在卷宗第二册第1-5页,有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刘宁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陈奇胸导管损伤,二者伤情皆属于十级伤残,被害人医药费单据共17张,共计54877.5元人民币。护理费单据共6张,共计13935.8元人民币。综上共计68813.3元人民币。”
审判长:“请法警将此份证明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及法庭。被告人有无意见?”
四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王乐律师)有无意见?”
王乐律师:“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好,在卷宗第二册第67页有司法鉴定一份。”
活体损伤鉴定书
被检验者:“刘宁,男,15岁,陈奇,男,15岁。均为西安市长安区人。分析意见: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 刘宁之损伤即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被检验者陈奇之损伤即胸导管损伤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以及第十一条规定,构成十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综上,鉴定结论:刘宁、陈奇之伤构成十级伤残,检验人:丁宁(主任医师)秦明(法医师)”
审判长:“被告人王乐、张甜、王静、张林,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你们都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四被告:“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王乐律师:“有,我认为两人的活体损伤鉴定书虽然鉴定为十级伤残,但我认为既然他们今天能来参加庭审就说明病情没有那么严重,或病情已经在短时间内得到恢复,可以认定为较轻伤害。”
审判长:“请公诉人回答有关活体损伤鉴定书问题。”
公诉人:“此鉴定书为对受害人在第一时间里所做出的伤情鉴定判断,具有及时性准确性,且鉴定设备也是现有最先进的,鉴定标准也是按程序严格执行的,所以,这位辩护人的质疑是不成立的。”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律师是否还有疑意?”
王乐律师:“没有了,谢谢。”
审判长:“好,那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被告人张甜、王静手机内保存着施暴当日的视频,学校监控室存有教室门口以及走廊监控录像,证实王乐等人对被害人陈奇的施暴行为,而拍摄者张甜、王静则未参与身体施暴过程,加之旧巷子居民口述与旧巷子路口红绿灯监控视频和旧巷子商铺监控视频,证实王乐与张林等人对刘宁、陈奇进行了施暴。”
审判长:“被告人王乐、王静、张甜、张林,公诉人刚才宣读的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四被告:“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卷宗第一册第42页有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乐、张甜、王静、张林案发时均不满18周岁。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请法警向辩护人、被害人陈奇、刘宁及公诉人、法庭出示户籍证明,被告人王乐、张甜、王静、张林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四被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王乐:“有,这里有我家人赔偿给被害人陈奇和刘宁的医疗费收据。”
张甜、王静静、张林:“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向辩护人、被害人陈奇、刘宁及公诉人、法庭出示该收条,被害人对此份收条有无异议?”
陈奇、刘宁监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份收条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控辩双方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公诉人:“没有。”
其他人:“没有。”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致公诉词,鉴于本案被告人王乐、张甜、王静、张林涉嫌犯罪时尚未成年,在此请公诉人对四位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我受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二、三、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公然蔑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更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他们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量刑情节
1·被告人王乐、张甜、王静、张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王乐起主导作用,且对施暴行为进行组织领导,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应追究主要责任。
3·张甜、王静、张林在案件中起到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刘宁在此案中,虽参与了第一次施暴行为,但又是第二起施暴事件的受害者,因此,应予以批评教育并从轻或免除处罚。
5·公诉人今天代表国家对你们提起公诉。看到你们,公诉人心中无比沉重。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而年仅17岁的你们却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了污点。你们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利,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精神上的痛苦,也使你们为你们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今天,挚爱你们的父母,培育你们的老师,关心你们的同学都为你们伤痛不已。虽然你们今天涉嫌犯罪,但不要心灰意冷,只要你们勇敢地站起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并积极学习法律。我相信,你们的前途仍然一片光明,辉煌的人生正等着你们用双手去构建。
审判长:“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首先由被告人王乐自行辩护。”
王乐:“我现在深刻认识到了我的错误。请求看在我知错态度良好的份上减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王乐律师为被告人王乐辩护。”
王乐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案被告人王乐父母的委托下,本人担任被告人王乐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受理本案后,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便介入此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针对被告人紧张、焦虑的思想状态进行了耐心的法制教育,告之要实事求是地供述案情,积极地配合司法人员的讯问,争取从宽处理。
通过阅卷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王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王乐具备着法定从轻处罚的条件,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乐系初犯,并且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我坚信法律的神圣与公平,期待着贵院依法对我的当事人作出公正的裁判,给被告人王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鉴于被告人王乐未成年人的情况,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审判长:“被告人张甜可以自行辩护。”
张甜:“我本来并没有真的想对陈奇做什么,因为我当时真的不知道录视频然后上传到网上会是违法行为,我很对不起陈奇同学,希望他能原谅我,并且希望法院对我从轻处理。”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张甜律师为被告人张甜辩护。”
张甜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案被告人张甜父母的委托下,本人担任被告人张甜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受理本案后,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便介入此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进行了耐心的法制教育,告之要实事求是地供述案情,积极地配合司法人员的讯问,争取从宽处理。
通过阅卷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张甜具备着法定从轻处罚的条件,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张甜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甜系初犯,并且只是因对法律认识不清而拍摄受害人被殴打视频,未实施殴打,并且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故我认为应免予刑事处罚。我坚信法律的神圣与公平,期待着贵院依法对我的当事人作出公正的裁判,给被告人张甜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鉴于被告人张甜未成年人的情况,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审判长:“被告人王静,可以自行辩护。”
王静:“我也就是跟着凑个热闹,真的,要是当初知道会这样就不会乱来了,我也很后悔,希望法院给我一次机会。”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王静律师为被告人王静辩护。”
王静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案被告人王静父母的委托下,本人担任被告人张甜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受理本案后,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便介入此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进行了耐心的法制教育,告之要实事求是地供述案情,积极地配合司法人员的讯问,争取从宽处理。
通过阅卷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王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王静具备着法定从轻处罚的条件,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静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静系初犯,并且只是因对法律认识不清不知此行为的后果而拍摄受害人被殴打视频,未实施殴打,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并且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故我认为应免予刑事处罚。我坚信法律的神圣与公平,期待着贵院依法对我的当事人作出公正的裁判,给被告人王静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鉴于被告人王静未成年人的情况,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审判长:“被告人张林,可以自行辩护。”
张林:“我是应了王乐的邀请,才会去帮他的,我本来真没想下这么狠的手,希望法院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好好悔改。”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张林律师为被告人张林辩护。”
张林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案被告人张林父母的委托下,本人担任被告人张林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受理本案后,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便介入此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进行了耐心的法制教育,告之要实事求是地供述案情,积极地配合司法人员的讯问,争取从宽处理。
通过阅卷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林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张林具备着法定从轻处罚的条件,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张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林系初犯,并且只是因对法律认识不清不知此行为的后果而受王乐指使实施殴打,是为从犯,并且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故我认为应减轻刑事处罚。我坚信法律的神圣与公平,期待着贵院依法对我的当事人作出公正的裁判,给被告人张林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审判长:“经过这一轮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被告人王乐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王乐:“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通过本次庭审,我认识到违法犯罪给被害人、家庭、社会所带来的危害,同时也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了污点,我一定吸取这次教训,做一名守法的公民。”
审判员:“被告人张甜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张甜:“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通过庭审,我知道了朋友义气并非是所谓的“江湖义气”,不能为了发泄自己的私愤或者寻求刺激去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我以后一定会多学法律知识,使自己知法守法,在朋友违法的时候还应该用法律来打消他们违法的念头。”
审判员:“被告人王静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
王静:“这次的事情让我明白了很多道理,我以后一定会与同学和谐相处。”
审判员:“被告人张林有什么要向法院陈述的?”
张林:“我一定会在以后的生活中学法守法。”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将四位被告人(王乐、张甜、王静、张林)带下法庭。”
(合议庭评议)
法庭宣判
审判长:“将四位被告人(王乐、张甜、王静、张林)带上法庭。
(敲槌!)继续开庭,下面宣布合议庭评议结果。
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乐、张甜、王静、张林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王乐、张甜、王静、张林无视法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十级伤残,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构成故意伤害罪。
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王乐、张甜、王静、张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甜、王静、张林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王乐归案后能认罪悔罪,且主动为被害人提供医疗补偿,依法对王乐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甜、王静犯罪情节轻微,对张甜、王静可免于刑事处罚。张林认错态度良好,依法减轻张林刑罚。
鉴于被告人王乐、张甜、王静、张林犯罪时尚未成年,现由法庭对四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你们是一个未成年人,法律对未成年人有特殊保护。今天的法庭审理既是对你所犯罪行的指控,也是帮你们认识、纠正自己的严重错误。法庭充分的考虑到了你们的情况,对你们特别的关照,充分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体现出法官对未成年人的关爱。
1.希望你们能够学会正确处理同学关系,与同学和睦相处。不要再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同学矛盾,更不要为了所谓的大哥头衔,做出与实际年龄不相符合的行为,这样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会伤害他人、危害社会,更会伤害自己及自己的亲人。
2.希望你们能够从此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好好做人,改过自新,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努力工作,做一个平易近人的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一个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任的人。”
审判长:“你们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4):“听清了。”
审判长:“下面法庭进行宣判。”
书记员:“法庭人员起立。”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组织人员殴打被害人陈奇、刘宁,其中致刘宁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陈奇胸导管损伤并轻度抑郁,且平时在校内横行霸道,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张甜、王静,犯故意伤害罪,但只是拍摄受害人被殴打视频,并未实施殴打,故免予刑事处罚。由居委会及其家长进行教育。
被告人张林犯故意伤害罪,但属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审一判结束,现在闭庭。”(敲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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