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后两个行为。行为人制造保险事故构成A罪,并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例如,甲将妻子乙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然后故意杀害乙,并骗取保险金,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2)一个行为。行为人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而没有向保险人索赔。一个行为同时构成A罪和保险诈骗罪(犯罪预备),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例如,甲将妻子乙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然后杀死乙,本想向保险公司理赔,但是杀人案被公安机关告破,甲被捕。甲既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又构成保险诈骗罪(预备),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相对责任年龄问题。《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八种罪包括法律拟制来的八种罪。所谓法律拟制,是指原本不符合此罪要件,但法律规定按此罪论处,特事特办。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共有3个: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第269条(事后转化抢劫),第289条(聚众“打砸抢”中毁坏财物、抢夺财物定抢劫)。原则上,14至16周岁的人实施这三种行为,应定抢劫罪。
例外是第269条的事后转化抢劫。司法解释规定,14至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抢夺、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不定抢劫罪,如果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则承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因此,对甲应最终定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数罪并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第一,结合犯:前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后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后罪成为前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第二,在实施本罪时,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这是正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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