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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2.0指令丨最新版RoHS2011/65/EU附录I

欧盟ROHS2.0指令丨最新版RoHS2011/65/EU附录I

作者: 产品检测发布 | 来源:发表于2019-06-19 10:07 被阅读0次

    标准摘要

    ROHS2.0新修订指令(EU) 2017/2102号的发布:

    2017年11月21日, 歐盟(OJ)發布了 RoHS 修訂指令 (EU) 2017/2102, 對歐盟RoHS 指令 (2011/65/EU) 進行修訂, 主要是修改電子電機以及回收利用的零部件之使用條件和附件III豁免清單的時效期, 已於2017年12月11日起正式生效。

    一、关于ROHS法规: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该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

    二、ROHS指令更新变化过程:

    1、首次发布:ROHS1.0实施从2006.7.1至2013.01.02.废除(过程及时间周期7年)

    欧盟于2002年发布ROHS1.0指令2002/95/EC号决议,投放到欧盟市场的新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产品不得含有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或多溴二苯醚(PBDE)六种有害物质。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第一次更新修订: ROHS2.0指令2011/65/EU实施至2019年7月21日.

    欧盟于2011年7月1日发布ROHS2.0指令2011/65/EU,并于7月21日生效。(过渡期至2013.01.02)

    规定从2013年1月2日废除了ROHS指令2002/95/EC,并于2013年1月3日欧盟各成员国立法执行更新ROHS2.0指令2011/65/EU。ROHS2.0新指令并未有增加新项目,但将 DEHP、BBP、DBP及HBCDD四项物质列为优先候选清单欧盟也没有要求强制执行。

    3、第二次修订:ROHS2.0指令2011/65/EU附录II的修订指令(EU) 2015/863于2019年7月22日起强制执行。

    欧盟于2015年6月4日发布ROHS2.0指令2011/65/EU附录II的修订指令(EU) 2015/863,对限用物质清单进行了修订, 删除了之前RoHS 2.0候选清单中的六溴环十二烷HBCDD,新增邻苯二甲酸酯DIBP。并正式将DEHP、BBP、DBP、DIBP加入附录II 限制物质清单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详见下表:

    △限制物质丨限量丨(质量分数%)

    铅(Pb) 0.1%

    汞(Hg) 0.1%

    镉(Cd) 0.01%

    六价铬(Cr VI) 0.1%

    多溴联苯(PBB) 0.1%

    多溴联苯醚(PBDE) 0.1%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0.1%

    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 0.1%

    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 0.1%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0.1%

    此修订指令发布后,规定欧盟各成员国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此指令转为各国的法规并执行

    新增的四种邻苯二甲酸盐管控的实施日期:(2011/65/EU指令中6项物质过渡期至2019.07.21)

    考虑到企业满足新的有害物质要求需要一定时间,所以(EU)2015/863中规定了相应的过渡期:所有电子电器产品(除医疗设备和监控仪器)自2019年7月22日起需满足新要求,医疗设备和监控仪器也将纳入该管控范围。自2021年7月22日起需满足新要求。此外,已属REACH附件XVII第51条邻苯管控的玩具产品将不受此指令中DEHP、BBP、DBP的管控。

    4、第三次修订:欧盟于2017年11月21日发布更新RoHS 2.0新修订指令(EU) 2017/2102,新修订指令于2017年12月11日起正式生效。(此次修订未增减新项目,只对以下内容作了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

    ✓修改了“专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定义

    ✓附录II限用物质要求也适用于所有从2019年7月22日开始投放到市场指令的电气和电子产品(这些产品在指令2002/95 / EC的范围外)

    ✓附录II限用物的质要求应不适用于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场所有的电气和电子设备(这些产品在指令2002/95 / EC的范围外)

    ✓假如重复使用是发生在封闭商业审计收入系统,并且零部件的重复使用是已通知消费者,附录II限用物质要求不适用于重复使用的下列零件:

    a.从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投放到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中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16年7月1日之前投放到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中;

    b.从在201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场的医疗设备或监视和控制仪器的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2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使用的电子电气产品中;

    c.从2016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中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26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中;

    d.从201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场的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中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2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电子电气产品中;

    e.从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所有指令2002/95 / EC的范围之外其他电子电气产品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2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中。

    ✓对于2011年7月21日附录III所列的豁免,除非规定期限较短,可对于附件I第11类最大有效期应更新为,自2019年7月22日起5年,附件I第一类至第十类的有效期不变。

    三、ROHS指令附件变化:

    注意!市场上发布最新RoHS3.0的说法是错误的,毕竟目前RoHS指令未出第三个版本,只是RoHS 2.0(2011/65/EU)修订版的扩充而非改版!

    附录I:本指令所涵盖的电子电气产品种类

    附录II:第4章(1)所述限用物质和均质材料中以重量计算的能接受的最大浓度值。

    附录III:第4(1)条豁免的要求。

    随着法规不断更新,企业面临的管控要求越来越多。企业需提高自己产品的风险意识,建议企业及早对供应链展开调查,以从容应对法规变化。

    法规来源: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514450853919&uri=CELEX:32017L2102

    来源丨欧盟标准委员会CEN丨产品检测发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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