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4日下午湖北省考面试真题
关于“严查远光灯”的行动,除了罚款扣分,交警还让这些人体验被开“远光灯”照射,有人认为是创新,有人认为不合理没依据,谈谈你的看法。
2018年公务员面试真题解析如何看待严查远光灯的体验式处罚,18年6月30日更新三学识,面试课程见公务员面试课程与划重点
作答思路
在我看来,交警用体验远光灯的方式让违章人员体验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的确是一种创新,但是因为这种方式于法无据,虽然能够对违法人员予以深刻警示,甚至是震慑,仍然是错误的,也不值得推广。
这种体验远光灯照射的处罚方式,是交警在批评教育和罚款之外的一种处罚方式,处理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确是一种执法方式的创新。
诚然,这种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方式会让违章者对于违章行为的不良影响感同身受,而且从效果上看,他也可能会因为这次深刻的体验,而约束自己的行为。
约束人的行为,惩处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机制,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机制。很多违章者图一时之快,乱打远光灯,也不觉得这样会怎样,毕竟自己没有感同身受。
通过这种惩处方式,相信会给他留下深刻印象,也会让其约束自己的行为,的确是创新。
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交警执法必须依法而为,法律规定什么违法情况以什么方式处罚,就必须照章办事,这也意味着,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执法者不能随意认定违法的情况,更不能随意设置新的处罚方式,随意处罚。
显而易见,体验远光灯是作为一种处罚存在的,同时,也是一种非法定的处罚方式。按照法律规定,此种违法,罚款扣分,批评教育即可,这才是合法且正确的处罚方式。
依照法制精神,执法者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谨守法律红线,不能随意僭越。
这也就意味着既然依法没有规定这种体验式的处罚方式,就不应该采用这种处罚方式,否则,任性执法带来的不良影响,是更为严重的。
虽然在支持者看来,这种做法是创新,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以是否有效来反推/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该这样做,则违反了法制精神。有效不是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不是执法的理由。
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特别是对于执法者而言,形成良好秩序的心情虽然迫切,但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饮鸩止渴。
本篇文章系 柳夫子讲道理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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