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逻辑的认知基于分析而显现,而其知识也在于向下运用。但是,始终恪守一种逻辑的运用不超出其作为分析的产物的条件。仅仅局限在特定条件下运用它,而非漫无边际地做普遍的运用。或者说,逻辑总是关乎a的逻辑,总是并不离开这a做运用。
2一个有问题的习惯是,处于优越地位才能安在。缺乏一种平等中的共情,一种无需额外条件对于环境的融入、安在如家的信心。这体现了日常生存语境中的不平等,不友善,生存之可预期基于某种优越地位而非某种约定俗成的先天概念的传统。就归于自身的东西来看待自身,无条件的生存所赖以的是先天概念的人对于自身的定义的有意识,它是某种实践中人自身的践行,是一种普遍原则的实践。而基于优越地位这种经验条件,则是人自身的异化。经验的东西潜入我之中来了。它会造成经验的一时的问题的处理之外,种种问题。如同刻舟求剑,或者指北针在一时正确工作后转子锈死,对于之后的方位认知的破坏。
3是什么使人离开真运思?就命题而言,真作为逻辑,是先天的。经验中语言游戏的理解,其真作为理智的诉求扣牢的是语言游戏对文化制度的传统的钩牢。理解时并不考虑根据的根据,或者遵从规则时不作判断。这里不是否定根据的根据作为逻辑位置的存在,而是基于一种人类现象的语言游戏的认知和理解,并不蕴含伦理命题的审视。这是指出理解作为实践中经验方面的指出作为必要而不充分的条件。相对于伦理学的逻辑的善作为另一个方面只是突出一种形式上先天的眼光而言的必要而不充分条件。理解中遵从规则的根据,和善到善者,是还需要考虑相互衔接贯通的根本不同的东西。遵从规则的根据,其实已经就是对于理念的突出。文化制度的传统基于一种自身审视的统一的诉求之下,指出作为其形而上学基础的理念的认识的诉求。在这统一的诉求之下,并且联系向下的地府之行要做得出来走的通,来保证某个理念通过能够落到实处真正成其为理念。这里在对于理念的东西提出作为真理和知识的要求。这是一条向上探究原理又做向下运用。这里的向下运用一方面是在探究时突出一种思辨指出一种逻辑上可能的根据,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是在理念的认识之后,它最后还是用于践行,而非束之高阁或者如同没有咬合齿轮的手柄只是一种装饰和摆设。
当人的意识局限于存在于经验中的规定性时,理智就是可思的上限。它并不能认识到理性本身。而真实世界在于一种整体性,它没有局限。局限经验总是置身于整体的东西之中存在,得以认知或理解其局限性的来源。从而理解经验的局限性本身。不然经验的局限性时本体上存在但是并没有受到认识的东西,使人总是存在的对于无限的东西或任何东西的判断的理性其思想或逻辑局限于经验的局限的逻辑之下,从而带来谬误。
这里的真是一种绝对的真。比如伦理命题的真,生命的本真。但是日常的真总是相对于文化传统而言的理解的真,语言游戏对于文化制度的勾连关系的真,而非作为伦理命题而言的文化的原因的理念信念的真。
当人向下看时,看到了经验和勾连经验连贯经验升起的终归还是属于经验的东西。如同弗雷格的涵义(基于表达式的给出方式而给出来的东西)之于表达式的东西。而本真的东西类比语言的意谓。它总是一种从经验回到自身的目光,有着超出经验之外的东西在起到作用。
进一步,经验之为经验也始终有赖于这样的东西起到的作用。譬如这个苹果,把某物称为苹果,苹果这个概念就已经是生活形式之中的东西了。而这某物作为实体范畴的运用,也已经基于理性的先天逻辑的起到作用。
人的存在在于一种统一的实践,从意愿的产生,基于一种先天的机能,到其基于践行的实现。一个人的存在就体现在这种使得关于它的思想和行动之间浑然的统一里。它的存在诉求就作为这种体现出来的思 言和行之中的浑然如一的原因,前者是后者的原因:这里是一个实践问题,而非外在的偶然的因果联系。
分裂是存在的天敌。分裂源于无意识,或者意识到分裂但是或者无心统一,或者无力统一。前者是败坏的生命,后者还存在求知欲,还有统一的潜能。
理性在各个层面都有运用。
在观念和物体之间,体现为信念,把观念用作关于物体的观念。观念不必非得存在物体相应,作为经验判断它未必为真。比如梦的虚构。但是作为观念的存在的逻辑配置的原因的东西,物体的存在作为逻辑位置上原因的东西,基于信念。这是理性的运用。
在语言游戏和可思的遵从规则以及人类的社会生活的文化制度的传统之间,基于理智的运用把可思的东西作为可见的东西的理解的轴心,把后者理解为基于前者所做出来的东西。
而文化制度的传统在逻辑上的前提,存在一个统一它们的理念或信念的东西。考虑目的本身的根据和合理或合法性,这里是伦理命题的范畴。这就从作为现象的既已给出的目的推进到应然命题的何种目的值得诉求的讨论。这是伦理命题。而理性在此于苏格拉底的讨论中指出来的是一种普遍的方法论的善。善是非实在的。可以用弗雷格的不满足性和满足性来替代非实在和实在的区分。从而指出一种作为分析命题的伦理学的逻辑的善和作为满足的或实指的作为综合判断的伦理命题的区分。
在这条向上的路里,递进揭示理性的本质。善作为最大的知识问题,它就是理性的践行中首要的绝对原理或先天原则。规则和原则之间,突出一种局限于实践中联系于特定目的的经验和任何实践中的普遍性或先天的区分。
4无远弗届 谓之灵魂
由理念构成的可思之物的世界。
5开始之处,终于其所。始终如一。生于滋,死于滋。
就一个理念的践行而言,它作为本体上在先的出发点,作为一种逻辑,同时它又作为做出来的东西的本质。目的造成符合它的结果。目的和结果之间基于实践的有意识而言总是要求一致。
辩证法的运用所支撑起来的从概念到概念的思辨,达成的是不同东西之间内在联系的建立,建立不同东西之间一种先天的因果联系。它作为实践中伦理学的逻辑。我的统一正是这种思辨逻辑的起作用。或者说我的存在就在于这作用。而这作用由于思辨的先天性,有别于经验逻辑的需要引入在我之外的经验的东西,它不需要任何经验的东西的引入。
辩证法是实践中结果和目的之间有意识的统一,或者说这统一作为有意识的作用的目的,如何把它实现出来的任何实践中的普遍法则或者称为绝对原理。它就是多和一的关系之中统一的方法。这里突出来的是任何一个产生出另一个来的关系之中的共同分有的方法论,这方法论在于多和一之间的因果相继,内在的联系。
亲子之间,造成精神上孩子作为父母的存在意愿的践行的产物,存在精神上的因果相继——不是外在的无意识的因果关系而是实践意义上的因果相继:这是善的。
原生家庭有多个层面多种意义或者说多层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生物血缘上的代际继承是一种因果;心理情绪情结观念上的继承是一种因果;真理和知识的延续是一种因果。
实践的逻辑,就是把世界看作自身理念的践行的产物,是自己做出来的。是类似造物主的创世纪的眼光。区别是神话中造物主的创世纪是在物质到形式同时的无中生有,而人的实践是形式的创造。是存在基于形式的上升所带来的创造或造就。
童年,甜美的梦,我并不作为世界存在的原因。而实践的逻辑在于我的世界完全基于理性的践行而造就。抽掉这个我,抽掉理念及其实践,我的世界就不存在了。它们之间是一种逻辑配置的关系。
俗话就是自己的东西都是靠自己做出来的。
用一个数学句子来类比,y=f(x)。或者就是f(x)。
这里,x是理念,f(x)则是其践行的产物,做出来的东西。在x和f(x)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联系。进一步分析f(),把它区分为普遍逻辑的F1(),和经验逻辑F2()。前者就是任何实践中共同分有的非实在的理念,它作为一个分析命题,就是苏格拉底的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后者则基于不同实践的经验性的区别而各各不同,是一个综合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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