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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的投融资】市场化债权融资工具助力国企混改

【新常态下的投融资】市场化债权融资工具助力国企混改

作者: 和合先生 | 来源:发表于2017-11-14 21:51 被阅读1次

    作者:陈树芬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管委会副主任

    国企混改当中一个重要的课题就是降杠杆和融资渠道多样化,融资工具类产品一般都是市场化的具有很高稳定性的产品,在其发行前后都已充分考虑到了企业可能发生的重大重组变更情况,并为其预设了相对应的解决方案。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融资工具产品针对的企业类型主要为:城投类、经济区和园区投融资平台类公司。下面就对这些产品的要素做简单介绍:

    一、企业债券

    定义:

    是指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须经国家发改委审核,主要由产业债和平台债构成。

    发行人

    非上市公司、企业。

    主管部门

    国家发改委。

    融资成本

    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比相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低0.5至1.0个百分点左右,但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发行期限

    一般5至10年(不可分期发行)。

    评级要求

    实行跟踪评级制度,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至少每年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定义: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主要类型

    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工具,PPN)

    中期票据(中票,MTN)及永续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短融,CP)

    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

    资产支持票据(ABN)

    项目收益票据(PRN)

    ……

    发行对象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发行参与方

    包括主承销商、评级公司、增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对发行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并对企业和融资工具进行评级,主承销商负责撰写募集说明书,安排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定价、利率

    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根据企业和融资工具级别,结合银行间市场资金面情况进行定价,一般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主管部门

    (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三、债权融资计划

    定义:

    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资金用途

    用途灵活,可用于长期项目资金、短期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归还借款等方面。

    发债规模

    依据企业融资的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发债额度。

    主体评级

    不要求强制评级,市场参与主体自行判断风险。

    主管部门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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