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票据年代,背书粘单很长的票据,我们觉得风险还是挺大的——可能一个检查不仔细,不合法的背书不连续就有可能没有发现;即便是背书连续,我们还要面对背书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可能是伪造的问题。毕竟,我们没有验章验笔迹的仪器和技能,在银行检验并告知我们票据是伪造或变造之前,我们发现票据被伪造和变造存在的可能性是比较低的。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前者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后者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如果很不幸,你是被伪造人,也就是有人以你为出票人或者背书人伪造了一张票据。如果有人拿着这张伪造的票据让你承担责任,那你需要为这张票据承担责任吗?那伪造你签章的人呢?
被伪造人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因为伪造的签章不能代表他的真实意图。
伪造人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票据上没有伪造人的责任。但伪造人可能需要其他的责任(比如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如果你收到了一张由甲为出票人,A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而且乙背书给了丙,丙背书给了丁,丁背书给了你。
情况一:很不幸,在承兑时,银行告知你,丙背书给丁的签章,其实是戊伪造的,丙并不知情。而甲,乙,丙,丁四个人的签章是真实的。那么此时,你是否可以找甲,乙,丙,丁,戊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1)丙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因为他的签章是被伪造的,不能表达他的真实意愿;
(2)甲,乙,丁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因为他的签章是真实的。根据法律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戊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情况二:很不幸,在承兑时,银行告知你,票据上面的金额有变造的痕迹。经查,原票据金额是10万,现在变造后金额是70万。经查,丁在上面的签章背书给你之前,票据已经是变造后的金额70万,甲在出票给乙时,金额是10万。乙签章是金额也是10万元,但现但无法确定丙签章时票据金额是否经过变造,甲,乙,丙,丁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1)甲承担10万。
值得注意的是:甲是出票人,他有权限更改票据的事项。即使他修改了金额,他也不是变造人。
(2)乙承担10万。因为此时未经变造。
(3)丙承担70万。由于没有办法查清丙签章前的票据金额,那就推定丙承担的是变造后的金额,即70万。
(4)丁承担70万。确认是变造后签章背书的,所以按变造后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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