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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非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人发布债权转让公告不中断诉讼时效

最高法院:非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人发布债权转让公告不中断诉讼时效

作者: 1d264a39083f | 来源:发表于2018-06-19 23:06 被阅读0次

关键词  债权转让公告  诉讼时效中断

编辑整理:张海龙、祁俊会

​本文选摘自2017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律师解读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但银行在转让不良资产时,若受让人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案情及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不良贷款案件规定》第十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第十二条规定: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然而本案中,琼山市政公司等受让人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故其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原审认定琼山市政公司等受让人在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符向阳与海南椰之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海南南大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854号民事裁定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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