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捏造并强加给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的“犯罪动机”是这样的。那么,我们再回头来看看事实又是怎样的? 本人为海洋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社务委员会和社员代表代表绝大多数社员(股东)撰写有关海洋集团公司的管理材料(公司章程、会议议程等)不是要“扰乱社会秩序”,而是要阻止许声富、朱立国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侵犯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的合法权益,揭发、举报许声富、朱立国等人的违法且涉嫌犯罪问题,恢复海洋集团公司被许声富、朱立国等人破坏了的经营管理秩序,使海洋集团公司已故社员(股东)尤其是为公司讨海献身的家属得到就有的抚恤,使海洋集团公司健在的四千多名老社员(股东)老有所养,使年轻的社员(股东)、已故社员(股东)的继承人和老社员(股东)的家属能回到公司重新就业,使海洋集团公司能重放往日的光彩,进而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玉环县人民法院在其《刑事判决书》中最后“总结”说:“被告人一伙针对海洋集团的改制工作,企图赶走参与指导的处置小组”,“且被告人一伙以维权为名纠集众多人员采用围堵、非法集会、下跪请愿、控告、张贴材料等手段以达到夺权目的”,“被告人一伙为了达到攫取海洋集团经营权的私欲,明知其采用施加网络和现实的舆论压力、聚众组织集会、围堵等手段企图赶走工作小组的行为会严重扰乱到海洋集团的清产核资工作,仍决意而为之,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要件”(玉环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28页)。 上述玉环县人民法院的“审判”结论接连两次重复强调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进行玉环县人民法院如前所述的所谓“犯罪动机”是“企图赶走处置小组”和“攫取海洋集团经营权”,这两个“犯罪动机”虽然用词比较恶毒,但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实际上玉环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玉环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玉环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在朱立国的统一指挥下完成的)也从其字里行间透露了朱立国领导下的(涉嫌)犯罪团伙违背海洋集团公司广大社员(股东)意愿强行以玉环县委“处置小组”(实际上就是一个抢劫团伙)的名义和“改制”(实际上就是强行贱卖别人的财产)名义洗劫海洋集团公司属于5100多名社员(股东)所有的集体资产的(涉嫌)犯罪动机。同时也说明,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之所以受到玉环县政法委书记朱立国组织、领导、指控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的司法打击、报复和迫害就是因为朱立国等人与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之间产生了侵权与维权(说得直接点就是抢劫与反抢劫)的经济矛盾升级为社会矛盾和被朱立国组织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升级为司法矛盾(炮制假案和冤案)。 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无法证实和说明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进行其所称的前述行为是为了“扰乱社会秩序”,而其最后又说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的前述行为“严重扰乱到海洋集团的清产核资工作”,并认为这是“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要件”的。显然,即使我们用脚想问题,即使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真的像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据说的那样“严重扰乱到海洋集团的清产核资工作”,也不可能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有任何主观或客观联系!更何况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是为恢复被许声富、朱立国等人破坏的海洋集团公司经营秩序而依法进行召开社员大会等工作的。不是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扰乱海洋集团公司秩序,而是许声富、朱立国等人以及玉环县公安局扰乱了海洋集团公司秩序,其行为说得直接点就是涉嫌犯罪的抢劫财产活动。把这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犯罪动机”联系到一起只能说明玉环县人民法院逻辑混乱到了只能使用强盗逻辑到了不知廉耻的地步! 上述关于“夺权”动机和“赶走处置小组”的动机我们已经有辩驳。下面,我们再就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诬蔑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攫取海洋集团经营权”“私欲”之说及其“最终动机”是“扰乱海洋集团的清产核资”之说进行驳斥: (1)、海洋集团公司经营权是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所有权的一项派生权能,王细林、陈庆长等人是依法行使经营权,而不是什么“攫取”经营权,真正非法攫取(而且已经攫取)海洋集团公司经营权的是朱立国。 按照经济学中“谁投资,谁所有”和“谁所有,谁决定”的基本原则和公司惯例,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权属于投资者,这些所有权包括占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派生权能。海洋集团公司是由5100多户社员(股东)投资建立起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这5100多户社员(股东)就是海洋集团公司的当然所有权人,其经营权和处置权等权利也自然由这5100多户社员(股东)拥有。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全世界的普世原则和公司通行惯例,行使经营权、处置权等权利就是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按“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把经营权授权给谁(董事和董事长组成董事会组成经营权行使机构)—这一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是自1640年股份制(以东印度的成立公司为标志)产生而形成的为全世界所公认的公理,也是只要不是疯子或白痴皆懂的常识。王细林、陈庆长等人是在我的指导下依照这一公司惯例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召开社员大会按照“多数原则”(4480名健在社员中有3811名社员投造成票)投票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社务委员会和45名社员代表。这实际上就是3811户社员(股东)把公司经营权委托给以王细林为董事长的董事会,且社员大会通过决议已罢免了原任许声富的董事长职务。依照上述法律之规定和公司惯例,许声富必须按照社员大会决议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而许声富拒不执行社员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是违法的,且其与公司外部人朱立国等人勾结侵害公司利益和社员(股东)权益已经亵渎职务,涉嫌构成犯罪。 令人遗憾的是,朱立国虽然是玉环县政法委书记,但可惜他却不是海洋集团公司的股东(如果他是海洋集团公司的股东那他与许声富一起洗劫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就容易被其合法化了)。他玉环县政法委书记虽然在玉环县拥有一手遮天的司法大权,却无任何在海洋集团公司行使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因为这个掌控着玉环县公检法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老大不是海洋集团公司的股东。因此,朱立国以“玉环县委”名义成立“浙江省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小组”任意处置海洋集团公司的集体资产不仅亵渎了玉环县政法委书记的职务,同时也侵犯了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是涉嫌严重犯罪的行为。朱立国滥用其所掌握的党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包括侦察权、警力动用权、枪支动用权、检察权、审判权等)采用文革式成立“工作组”的手段勾结许声富强行夺取海洋集团公司控制权和资产处置权同样是违法且涉嫌严重犯罪的行为(滥用职权组织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炮制假案、冤案打击、报复和迫害维权举报人更是涉嫌严重犯罪的行为)。 (2)、王细林、陈庆长等人依法维护海洋集团公司经营权和处置权的目的是义举而不是“犯罪动机”。 2012年3月,玉环县政法委书记朱立国以玉环县委的名义违法使用玉环县委办公室公章成立“处置小组”与海洋集团公司前任董事长许声富勾结到海洋集团公司实施变卖海洋集团公司被许声富变卖而未卖光的“遗留”资产(许声富、朱立国等人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实际上,从朱立国为其“工作组”定的名称就可以看出朱立国所谓“海洋集团历史遗留问题”就是指“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资产—被许声富变卖而未被卖完尚遗留未卖的“遗留”财产。因此,朱立国的“浙江省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小组”名义公布的《浙江省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公告》得以证实,且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在其《起诉书》中证实:“2012年3月,玉环县委应海洋集团公司董事会的请求成立了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小组”(《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第2页),玉环县人民法院也在其《刑事判决书》中证实:“2011年3月,玉环海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董事会书页请求玉环县委派员指导解决海洋集团近20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后玉环县委于2012年3月成立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小组(以下简称处置小组),指导海洋集团开展相关转制工作。)”(玉环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11页)。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了解到朱立国勾结许声富企图变卖公司集体资产的目的之后即起来反对“处置小组”。2012年5月16日,王细林、陈庆长等人发起组织召开了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了45名社员代表、董事和董事长,成立了董事会。随后,王细林、陈庆长等人与朱立国、许声富等人展开了一场维护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公司集体资产的斗争。因此,王细林、陈庆长等人等人反对朱立国、许声富等人侵犯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合法权益(依法保护被朱立国夺走的公司资产处置权等)完全是出于公利,而不是出于私欲。相反,朱立国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滥用职权强行变卖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实际上就是为了从5100多户老弱病残的渔民这个无权无势的弱势群体手里抢劫财产,这已经不仅仅只是朱立国等人的私欲问题,而且是极其恶劣的涉嫌严重犯罪的问题。 (3)、退一万步讲,即使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有私欲,这种“私欲”也不具有犯罪性质。 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对人性的一般假定—利己主义假定。而利己主义假定又是经济人假定的基本内容。人的经济人理性说明,每一个人都会为自己的利益精打细算。而超越利己主义之外的利他主义者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只是非常偶然的例外(我相信这样的人还是有的,但是只是极少数人)。因此,人们都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判定一个人的言行善恶的最基本的标准,也是我们做人的最基本的底线。这就是说,一个人的言行只要不损害他人、组织、国家或社会,其言行就至少不是恶的,是可以接受的。即使是损人利己的行为,在对他人、组织、国家或社会伤害很小的情况下也只是道德问题,除非是严重的损人利己才可能成为法律问题,而要成为刑事问题就必须是对个人、组织、国家或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因为,在一个人为自己的私利而损害他人、组织、国家或社会的言行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就不是法律调整的范畴,而是道德调整的范畴。更何况,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等人即使象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所污蔑的那样具有“攫取海洋集团经营权的私欲”,对海洋集团公司不但没有产生损害,而且如果王细林、陈庆长等人取得了海洋集团公司的经营权而使海洋集团公司的处置权不被朱立国等人攫取(实际上已经被攫取),海洋集团公司的集体资产就不会被朱立国等人变卖掉,这对于海洋集团公司及其5100多户社员(股东)来说绝对是值得庆幸的大好事。如果王细林、陈庆长等人有获得海洋集团公司的经营权这样的私欲也算是“犯罪动机”的话,那么,是不是这个地球上所有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人员都是犯罪分子了?我想,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其顶头上司、政法委书记朱立国洗劫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而打击、报复和迫害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的精神是否已经到了疯癫狂乱的地步了呢? 即使我们再退一万步讲,我们承认取得海洋集团公司经营权这种是“私欲”且是一种“犯罪动机”,那么,这种“私欲”又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何关系?中国有句古话叫“牛头不对马嘴”,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如此东拉西扯就是牛头不对马嘴!我想,追随于朱立国的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炮制本假案、假(冤)案者不该为了保护朱立国等人的违法且涉嫌犯罪的事情铤而走险地亵渎职务涉嫌犯罪还弄出如此让人笑掉大牙的大笑话!可是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都偏偏跟着朱立国这个玉环县政法委书记整出如此令人啼笑皆非的大笑话!但愿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明查秋毫,不再在法律面前与世人开此类荒唐的国际玩笑! 下面,我们有必要再来审视一下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是否确有“私欲”这一被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动机”。 首先,我们来看王细林、陈庆长等人3811名社员(股东)是否有私欲?如果有私欲,王细林、陈庆长等人的私欲是否算得上是“犯罪动机”? 所谓私欲就是个人的欲望或需求。就本案王细林、陈庆长等人而言,就是王细林、陈庆长等3811名社员(股东)(据说,黄招顺被许声富以20万元收买,如果是事实,许声富和黄招顺的行为就已经明确表现出他们都是为自己的私欲而在本假案所涉及的事件中活动的)召开社员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罢免许声富董事长和法人代表职务、选举产生第29届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求撤销“处置小组”及其“处置公告”、举报许声富和朱立国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等行为的个人欲望或需求就是要从海洋集团公司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讲得通俗点就是参与支持王细林、陈庆长等人阻止朱立国、许声富等人强行变卖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的3811名社员(股东)的私欲就是想从海洋集团公司分到更多的钱。而分到更多的钱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把公司资产全部卖掉分钱;一种是恢复公司正常经营,每年从公司利润中分红、每月拿退休工资、到公司就业拿工资等收入。按照经济人的理性原则,公司社员(股东)会对这两种议案进行比较,会选择能为自己带来更多利益的议案。显然,这是地球上任何一个人都会有的私欲和行事方式,也是地球上所有人建立公司的私欲。如果认为这种私欲也有问题的话,那么世界上所有的人和所有的公司都有问题了!当然,朱立国、许声富等人以及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炮制本假案、冤案的司法工作人员肯定是例外的。因为,他们的经济人理性所考虑的问题是:朱立国、许声富等人需要在变卖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的期望收益与因此而渎职、侵权犯罪风险之间做出选择,只要强行变卖他人财产所获得的期望收益足够大,大到被他们认为冒渎职、侵权甚至炮制假(冤)案也是值得的,他们就会铤而走险—这就是朱立国、许声富等人以及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炮制本假案(冤)案者的“公心”—他们没有私欲,但可以亵渎职务甘冒严重犯罪之险成立一个抢劫组织(“处置小组”)去抢劫别人的财产且铤而走险地炮制冤案。 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的经济人理性原则是:他们都要在服从朱立国炮制假(冤)案的利益期望值(如炮制假(冤)案成功后可以升官)及可能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与不服从朱立国炮制假(冤)案可能面临被朱立国整的风险之间做出选择。只要他们认为他们的期望收益大到冒险是值得的且他们相信朱立国有能力控制法律风险(可以滥用职权逃脱法律制裁)或上面不会查到他们涉嫌的违法犯罪(利用其反侦察经验在炮制冤案时尽可能地将其法律文书作得“合法”),他们就会铤而走险。这就是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炮制本假(冤)案者的“公心”!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王细林、陈庆长等海洋集团公司选举出来的董事、监事、社员代表是否也有“私欲”? 我不敢妄言他们有还是没有。但是,从客观上讲,在海洋集团公司担任董事长等职务可以拥有管理权,可以满足人对权力的需要,可以获得一个可观的收入,可以满足人对金钱的需要。但是,正如我们常说的那样,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我也可以套用这句话说:不想当董事长的股东不是好股东(我们还可以套用一句:不想当总经理的员工不是好员工)。因此,无论是王细林、陈庆长等人当董事长,还是其他人当董事、监事、社员代表等等,只要大多数社员(股东)信任他们,选举他们,他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当他们的董事长、监事长、董事、监事、社员代表。 我们认为,每一个人都有一些自己的私欲,只要这种私欲所导致的行为不超越道德底线就是符合道德原则的;只要这种私欲所导致的行为不触犯法律就是符合法律正义的。相反,只要某种私欲所导致的行为超越了道德底线,那么这种私欲就不再具有正当性,就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只要某种私欲所导致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这种私欲所导致的行为的实施者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治。王细林、陈庆长等人不论他们是否有私欲,他们的行为是为海洋集团公司的集体利益的,我不但不认为他们有什么私欲,也没有必要去管他们是否有私欲,但从他们担着被朱立国和许声富灭口或判刑的风险为海洋集团公司维权和举报朱立国、许声富等人的事实当中表明他们是有勇气且正直而有公心的,是这个社会中真正有良知并敢于与权贵腐恶势力抗争的人。相反,朱立国、许声富等人以及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本假(冤)案制造者就不仅是有极其强烈的没有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的私欲,是真正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的私欲,且其为满足其私欲而不惜进行涉嫌违法犯罪。 最后,让我们再来看看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指控本人的“私欲”问题: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在其《起诉书》中捏造:“被告人王细林、牟俊杰联系了被告人何建明让其帮忙出谋划策……商定如事成后由被告人王细林任海洋集团公司董事长,被告人何建明、牟俊杰、邹双凤等人均可受聘在海洋集团担任要职,且被告人王细林答应海洋集团由被告人何建明、牟俊杰负责经营”。 玉环县人民法院也在其《刑事判决书》中捏造:“还商定好取得海洋集团的经营权后,各被告人均可在集团担任要职”,“被告人一伙为了达到攫取海洋集团经营权的私欲”。 上述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的意思就是:本人是为了在海洋集团公司“担任要职”才帮助王细林他们维权、举报活动的。这完全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事实上,本人帮助王细林、陈庆长等人他们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如果只是为了在一个已经被许声富和朱立国等人搞垮的公司“担任要职”,冒着与玉环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这种被社会上公认的毒手级人物及其领导下的玉环县整个司法机器斗争这样大的风险显然是弱智的(所以也没有人愿意冒险为这个有着六十年历史的企业和5100多户老渔民社员这一弱势群体说话,更没人愿意冒险帮助为拯救这个企业和维护5100多户渔民社员权益而拼命抗争的王细林、陈庆长他们)。因为我到玉环之前就了解过有关海洋集团公司的情况(早在2007年夏天就有海洋集团公司社员将揭发许声富涉嫌违法犯罪的材料通过牟俊杰转交过给我,2012年11月4日后又通过王细林、陈庆长等人了解了更多该公司的黑恶情况),玉环县政法委书记朱立国及其领导下的玉环县公安局直接介入其中,与朱立国相互勾结的许声富又惯用黑社会手段整人,并且在几十年来许声富疯狂作恶而不倒本身就说明海洋集团公司的腐恶势力已经涉水极深。我和牟俊杰帮助他们不是被朱立国、许声富等人用黑社会手段灭口,就会被朱立国等人动用国家司法机器判刑囚禁。这是我已经预料过并在我到玉环的第三天(2013年1月3日)与王细林、陈庆长等45名社员代表见面会上就特别告诫他们我是提着脑袋来帮他们的,要求他们一定要依法谨慎行事,不能犯任何错误。 至于“担任要职”的事,王细林、陈庆长等海洋集团公司的社员(股东)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都没有任何一个人提过要让我担任什么“要职”,他们可能连想都没有想过海洋集团公司以后的事,因为他们只能考虑如何不让朱立国、许声富等人把海洋集团公司的集体资产变卖掉,他们根本就无法去想经营的事情。实际上,他们唯一可以想的事情就只是怎样保住海洋集团公司的资产不被朱立国、许声富等人卖掉和在维权过程中保住自己的人身安全。 2013年1月3日晚,我在与海洋集团公司社员代表的见面会上有人提出来请我当他们的顾问,但没有别的人说,我也没有说什么,也没有正式讲这个问题。此后,他们一直未说明是请我帮他们维权还是帮他们经营?我想或者就是为他们提供一些经济和法律咨询的倒贴钱的“顾问”吧!或许海洋集团公司的社员(股东)也只是暂时利用我帮他们度过被朱立国、许声富等人搞得一塌糊涂的公司问题这个难关而已。实际上,我对这些问题并没有在意,而且我也知道这些连自己都没有任何收入的老渔民根本就不可能给我承诺什么,更不可能给我什么。因此,为了保住海洋集团公司,王细林、陈庆长等人采用了最理性、最合法的手段——在2012年5月16日召集了在玉环的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开会,选举了45名社员代表、九名董事和董事长。2012年12月9日,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再次召开社员大会,重新选举了董事、监事并通过了几个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 2012年12月,牟俊杰在我家里叫我一定要随他去玉环帮王细林、陈庆长等人。我因为2006年帮牟俊杰岳父他们写材料到玉环调研、写材料、出书等花了我两三年的时间精力不说,还为他们花了四五万元钱,都是我自费帮他们的。所以我告诉牟俊杰说这次我可以帮他们,不收他们一分钱,但我也没钱帮他们了,也不可能总是出钱帮别人做事情,请他们自己准备印材料、送材料等方面的经费。牟俊杰满口答应,但实际上他可能根本就没有与王细林、陈庆长等人他们商量经费的事情。我到玉环后在玉环的生活费都是我自己出的(在玉环住在牟俊杰家废弃不住的老屋。因为他们连买菜的钱都没有,在牟俊杰家的那一个月我还拿了六百多块钱给邹双凤买菜)。 2013年1月24日晚上吃饭时,邹双凤对我和牟俊杰说,如果我们帮他们维权成功了,他们打算给我们三十万块钱。我说我不是为钱来的,我不要他们的钱。我可以帮他们维权并指导他们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好出售资产或恢复正常经营的事情,事情完成后我还是回学校搞我的研究(我给我自己规定的研究计划是每年要写完一本书,每天要写完一千字才休息,我不可能在帮助他们维权和恢复经营这件事情上浪费太多的时间)。 在此,我还要说明的是,我帮助王细林、陈庆长等人他们保护海洋集团公司并试图恢复海洋集团公司正常经营的主要原因是:①、自1997年以来,我一直在研究制度经济学,我的研究都是建立在调查的基础上的。2006年以来,我一直在研究所有权制度问题,2006年9月至2009年我在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进行了一个多月的调研后写了《剥夺-来自中国农村的私有化报告》一书。2010年至2012年我在《剥夺-来自中国农村的私有化报告》的基础上又写完了《私有化运动-社会主义所有权制度变迁研究》。我的研究结论表明,私有化运动剥夺了属于广大人民群众所有的财产,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包括全民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就是保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王细林、陈庆长等人的行为从小的方面看是王细林、陈庆长等股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从大的方面看就是保卫社会主义所有制。本人帮助王细林、陈庆长等五千多户社员(股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只是对他们的道义性同情,但我看重的更是他们维权背后更深层的保护社会主义所有制这一意义。而且,只要能够把海洋集团公司保护下来并恢复其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管理制度(见本人为海洋集团公司起草的《公司章程》),对全国的公制企业就可以树立一个榜样。②、王细林、陈庆长等人与我联系之后,我了解到他们有三千多户社员(股东)召开了社员大会,选举了董事会等。我想,几千人自发起来召开社员大会,表明中国社会中百姓的民主意识还是存在的,这可能只有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过来的人才会有这种民主意识了(八十年代以来的人都在拜金主义意识形态中生存和为自己的小生活而疲于奔命)。从这些老弱病残的渔民身上我看到了恢复社会主义民主的希望。因此,我认为海洋集团公司如果能成功地保护下来,我就有可能指导王细林、陈庆长等人通过完善制度将这个公司建成一个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民有、民治、民享的企业,也许这正是一条通过经济民主来实现社会民主的通道。而且我还有可能进行一次共产主义企业实践(这是我多年的梦想),我也可能在企业实践中总结出一套新的共产主义理论(我于2009年开始构思《共产主义的一般理论——人民共产主义学说》一书)。这一思路我已经写进了我在2012年11月到玉环之前为海洋集团公司起草的《公司章程》中。接下来写的有关海洋集团公司的文章也都是以这一思想为基础的。不过,这只是我的设想,能不能做到不但要看维权是否成功,还要看王细林、陈庆长等人是否愿意听我的建议。如果王细林、陈庆长等社员(股东)不接受我的建议,即使他们维权成功继续经营要聘请我帮他们管理我也不会接受他们的聘请。③、我是一个从小就疾恶如仇的人,我帮助王细林、陈庆长等人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看不惯朱立国、许声富这种欺压百姓的恶霸。一个县政法委书记不仅不去做自己分内的维护司法正义的事情,反而肆无忌惮地把自己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破坏法律正义、肆无忌惮地借公权活动贫民,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当作保护自己违法犯罪的工具,这是天理不容的罪恶! (二)、在客观上,当事人的行为必须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案是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为保护玉环县政法委书记朱立国等人以玉环县委名义擅自成立“浙江省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小组”非法强行变卖属于5100多户社员(股东)所有的集体资产这一违法且涉嫌犯罪的行为而在朱立国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联合制造的打击、报复和迫害维权举报人的性质极其恶劣的假案、冤案。 在本假(冤)案中,在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依法召开社员大会、董监事和社员代表到公司办公室进行公司内部管理工作、到玉环县委跪求撤销“处置小组”及其“处置公告”等过程中,玉环县公安局非法动用警力和枪支武器干扰、破坏海洋集团公司的上述合法活动,致使海洋集团公司至今长达三年多无法恢复正常经营,给海洋集团公司五千多户社员(股东)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还采用刑讯逼供、编造口供、捏造证据、颠倒是非、毁灭证据、曲解法律、编造证词、限制本人和王细林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等手段对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进行打击、报复和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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