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文的行文规则
(一)一般规则
-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究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补充:越级行文的条件
- 遇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如逐级上报,可能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时;
- 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重大问题;
- 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交办,并==指定越级==直接上报的事项;
- 对==直接上级==机关或领导进行==检举==、==控告==;
- ==直接上下级机关有争议==,而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
- 询问只有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才能答复的某些重要问题或事项,且这些问题和事项与直接上级机关没有任何联系的等。
(二)上行文规则
-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 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保送公文。
-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下行文规则
- 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 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四)其他行文规则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国省市县乡五个级别)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发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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