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陈冠希或许没有想到,十年后的中国反而会对一部硬盘束手无策,即使它里面可能有着比艳照更重要的资料。
或许脱离客观事实的揣测依旧是不合理的,或许我早已陷进了所谓的“塔西陀陷阱”,然而正因如此我依旧想要提出我的疑问,公信力为何会丧失?
就红黄蓝事件而言,作为一位法学生,我理解判决只能建立在获得的证据上,但是就常理来说,即使作为体制内的一员我仍旧无法理解:
其一,红黄蓝各地的幼师都存在有针扎幼童的现象,我难以理解这是一个自发的行为还是经过某种培训?
其二,为什么会有家长无端地想要通过诱使幼童食用药物来抹黑幼儿园,又为何会有家长无端通过所谓的性侵论来质问幼儿园?
其三,为何要实行如此反常的舆论管控?
在司法界有一桩经典的案件,是关于取款机故障而从中得利的判罚,当时全国共用两起相似案件,并且这是司法界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而前一件案件因为判罚不被理解已经被口诛笔伐良久,但第二件案件的宣判者——也就是我的一位师兄,他做出了同样的宣判,但是他被社会所理解。
因为他为了说明判罚的依据,不仅陈述了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规范条文,甚至大画笔墨解释为何行为符合该条文而非其他,也就是说他将“司法解释”贯彻到了判决书中。如此一来社会也并不是“无端找茬”,只要解释符合逻辑符合理性,大家并没有寻衅的想法。
为何我引用我师兄的案例呢?因为在目前的中国,的确存在太多的信息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程序法规定,所有法院实行公审制度,然而因为很多行政制度的阻挠,不论是查卷宗还是公审资格,都是触手难及的。
这种信息不平等还出现在很多领域,但是在舆论监督上,我认可管控,但我不认可暴力的一刀切的毫不加解释的管控。为什么说我的是谣言?在没有具体证据证明我造谣之前,理论上国家没有权力认定我为造谣。更何况审视国家的舆论管控,是采取所谓的“关键词屏蔽”制度,我认为这侵犯了言论自由权,即使在法律上依旧如此。
另一方面,我困惑于政府相关组织的能力问题。就红黄蓝事件,即使是通报依旧满是敷衍之色,第三方机构得出的怎样的结果批倒了之前的医院证明?这些事项没有人知道也就总有人怀疑。
所以法治法治,并不是有法即可治,没有透明的执行,法治不过是空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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