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在東西方都是一個充滿爭議性的話題。
在西方,墮胎權是女性主義和父權主義或者說開明派和保守派人士之間的兵家必爭之地,地方級以上選舉(例如州長、州議員及總統大選)候選人必須表態的政治指標,凡反對墮胎權的,一般被視為守舊、保守、父權主義,在其他的政治議題上一般來說也比較保守(或說比較右,像是珼任美國總統); 贊成或同意婦女有權決定墮胎的,則被視為進步自由開明(像是前任美國總統)。
在沒有人口壓力也沒有經濟考量的情況下,為什麼西方國家這麼重視墮胎權?
因為這関係到人身安全。
加拿大的首席大法官布萊恩狄克森在1988年做出這樣的解釋:以刑罰去強迫一個女人懷胎足月,除非她符合某些與其本人意願和優先考量無関之條件,是一種對於女人身體的深層干擾,因此是對她人身安全之侵犯。( ”Forcing a woman, by threat of criminal sanction to carry a foetus to term unless she meets certain criteria unrelated to her own priorities and aspirations, is a profound interference with a woman's body and thus a violation of her security of the person.” ) 由於強迫女人懷胎足月是對她人身安全之侵犯,所以從1988年大法官釋憲之後,原本禁止墮胎的刑法法條被判定違憲,已經不再適用 (資料來源1)。在此之前,加拿大已經允許婦女在符合某些條件時合法墮胎,例如,懷孕會對母體健康造成威脅、胎兒有先天異常等等,因此,在大法官釋憲之後,加拿大婦女得到的是女人對她的身體和從這個身體出來的絕對的自主權。
為什麼女人有沒有權利決定自己的身體和從這個身體出來的有這麼重要?
難道西方國家性開放,懷孕的人太多,所以女人都需要墮胎?
事實上,在一般人印象中對於性自由開放的國家,例如法國,每一千個生育年齡婦女中只有15起墮胎,而全世界的平均值是千分之35;西班牙更低,只有千分之9;芬蘭,這個在性別平等上數一數二的國家墮胎率只有千分之8,而他們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准許婦女投票並且參選的國家 (那是1906年,中國還是滿清王朝) ;大部分人比較熟悉的美國,也只有千分之13。(資料來源2)換句話說,在這些女人不需要看男人臉色,想跟誰睡就跟誰睡,想養孩子就養孩子,也不需要害怕社會眼光的國家裡,婦女其實不太需要墮胎。
那麼,哪裡最需要女人墮胎?
在女人跟隨男人,男人卻不服務女人的地方。
世界上墮胎率最高的國家通常也是女人不受尊重的國家,在這些國家𥚃,女人對於身體的自主權不受到尊重,性教育缺乏,因此避孕的常識和管道也缺乏,男人把懷孕當成女人的事,不配合避孕,甚至認為懷孕是女人的工作,根本不避孕,後果由女人承擔。巴基斯坦的墮胎率高達千分之50,將近美國的4倍,高於北歐國家的5倍,最常見的原因並不是婚外懷孕,而是因為丈夫威脅妻子,再生女兒就把她和女兒們趕出去,為此,女人只有一次次懷孕,又一次次墮胎。(資料來源2, 3)
在印度,盡管墮胎是合法的,但是主控權完全操在醫生手中,與女人”本人意願和優先考量無関”,在12周以下墮胎必須由一位醫師同意,12到20周則需要兩位醫師同意,這是為了防止性別選擇墮胎。可想而知,很多女人不符合條件,因此56%的墮胎是地下的,在印度,這相當於每年360萬起墮胎,而印度婦女的死亡原因首位就是生產和懷孕,其中因不安全墮胎而死亡的婦女占13%。(資料來源4, 5)
講了這麼多允許女人墮胎是進步的,不允許是落後的,那麼難道墮胎是好事嗎?本書花了一整個章節講墮胎對伴侶関係、家庭関係、和靈魂深處帶來的不良後果,那是父權主義,是保守囉?
第四章一開始就説:我的肚子是屬於我的-包括所有由它而來的!
這聽起來像不像”我的身體,我的選擇 “ (My body. My choice.)-支持墮胎權陣營最響亮的口號? 海靈格是支持還是不支持墮胎權?
關鍵不在於墮胎,而在於權-選擇權。墮胎不需要支持,選擇權才需要。
有選擇權的人可以選擇行使或不行使某項權利,沒有選擇權的人只有義務。什麼樣的情況下父母會對自己的孩子說: 你死,我活?當生命變成義務而不是喜悦的時候; 當大的要求小的做出犧牲,小的又要求更小的做出犧牲的時候。所謂進步,不過就是把喜悦還給生命,把更多機會還給更小的生命。
海靈格不是政治家,他們管不著政府該怎麼做,他們也不以上帝的名義去譴責、恐嚇或進行道德勸說,他們只是告訴你,墮胎的本質就是取走孩子的生命,胚胎是最小的,不論在哪個國家都一樣。不論基於何種理由,墮胎都是在要求最小的為大的犧牲,這是一種極端的施與受,孩子付出生命的代價,讓出位子來,好讓父母追求他們要的,不論他們想要的是一個更好的孩子、更好的生活、或者只是想活下去。
從系統法則中,我們很清楚地知道,已經犧牲的不能就這樣被遺忘,如果父母就此遺忘那些被犧牲的孩子,甚至在心底覺得理所當然,那麼就真是拿得太多了。對於所有活著的孩子們來說也是這樣的,盡管他們對這些為他們空出位子來的兄弟姐妹們一奌決定权也沒有,但他們能被生下來就是從犧牲當中受益了,因此,他們也需要看向這些死去的孩子,承認他們的位置。最重要的是,父母必須真正去看見孩子們的犧牲,懷著紀念的心情為他們做一些好事,就像我們懷念那些曾經為我們的幸福打下基礎的人那樣。
殺人是極大的過錯,如果一對夫妻一起做出這個決定,一起承擔這個責任,並且一起帶著愛承認這個過錯,那麼,他們還可以有未來; 反之,如果其中一方將過錯推到另一方身上,或是互相責怪,那麼伴侶関係將無以為繼。即使是天大的過錯,在過了一段時間以後,也要成為過去,這對於加害者和受害者來說都是好事,當然前提是加害者和受害者一同承認並且去看見事實真相。很可惜的是,有些加害者會像第2節中的案例那樣,不願意為她所做的事負起責任,也不願意真正看見孩子所做的犧牲,反而執著於自己的痛苦和自己的損失,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件事不能真正過去,海靈格也不能做什麼,加害者的生命會繼續停滯在自憐當中,受害者也不能真正死去,沒有和平,活著的人関係也不好。
海靈格在這一章的結尾説了一個很有意思的故事,這是一個過客的故事,乍看之下,似乎和墮胎沒什麼關係,然而仔細想一想,父母子女都是過客。有些時候,我們渴望另一個人就像渴了需要喝水、累了需要休息,但卻因為種種顧慮錯失了彼此,以及在一起可能發生的美好時光。終於,有一方主動開口,另一方一開始可能還不情願,但是經過相處也覺得依依不捨。無論兩個人在一起多麼愉快,終究是短暫的交集,死亡,才是如影隨形始終不離的陪伴者。當我們徹底看見死亡,毫不閃躲,人生就有了新的意義。摯愛,終須離別; 在死亡面前,有什麼能讓愛滿溢?
資料來源:
1. https://www.thecanadianencyclopedia.ca/en/article/abortion
2. Abortion Worldwide 2017: Uneven Progress and Unequal Access, 03/2018 report https://www.guttmacher.org/report/abortion-worldwide-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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