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有新规(一)

作者: 世界有那么多人 | 来源:发表于2024-01-18 15:45 被阅读0次

    从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

    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为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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