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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说3/1260

《民法典》说3/1260

作者: Lanter | 来源:发表于2023-06-12 22:15 被阅读0次

      西方国家的法律都有宣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贯彻宪法要求,民法典在规定完调整对象之后,首要昭告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条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一、解读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也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它作为民法基本精神,统领整部《民法典》和各民商事特别法。具体理解有三:

      其一,规定了受保护的权利类型。受保护的权利类型具体有三,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益。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结婚自主权、离婚自主权)、监护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股权等。这些权利在《民法典》中都有明确列明,带有“权”字,很容易辨识。除了这些列明的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没有列明的合法权益,也在保护之列。比如,在《民法典》中占有重要篇幅,在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与合同相关的权益,我理解它们就是其他合法权益的一部分。考虑到立法总是赶不上社会的发展,对其他合法权益进行概括性规定,也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

       其二,法律公开宣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言简意赅,但是也与法律的严谨性存在冲突。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但是这里抛弃了民事主体这三种类型(第二条),紧接着(第三条)直接引入“组织”“个人”的概念。

       其三,权利受法律保护没有例外。“不得侵犯”是否意味着权利的行使不受限制、不受制约,是绝对自由的?答案是显而易见。反观宪法,在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后,就在本条第二款随即规定了除外情形。但是,《民法典》没有进行除外,易造成误解,只能依赖其后面的条文去规定和理解。

       二、实务

       第三条非常重要,是宪法关于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注意:没有神圣二字)不可侵犯的直接落实,等同于直接宣布民事权利神圣(我自己加了神圣二字)不可侵犯。法院办理的每一起民事案件无一不是在贯彻这一条的规定,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但是,在判决书里面没有引用该条作为判决的依据,无法引用、不能引用。

       三、疑问

       这里产生了一个疑问,《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的两大法律关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果人身权利对应人身关系,财产权利对应财产关系的话,那么第三条中的其他合法权益是什么关系,受不受《民法典》调整?事实上,是要调整的。如,与合同相关的权益属于其他合法权益,也就意味着它不是人身权利,也不是财产权利。那么合同法律关系既不属于人身关系,也不属于财产关系。照着推理,《民法典》不调整合同关系。事实是《民法典》调整合同关系,这里明显出现了悖论。合同编也没有说清楚,仅仅说了合同属于民事关系,其中与人身相关的不属于合同编调整。带着这个疑问去研究民法,居然没有任何专家学者或者任何论文提及。也许没有研究讨论的价值吧,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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