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是某公司员工,几个月前的一天,因家中有急事(小孩发高烧),需去医院治疗。于是周女士顾不上向公司领导请假,便急匆匆的骑车往回赶,途经城中心十字路口时,突遭一货车撞伤,致其左下肢受伤。后经鉴定损害程度为伤残九级,另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出院后,周女士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但公司却认为其是擅自提前下班才导致交通事故,受伤是其个人违反公司考勤制度才造成的,应不属于工伤。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劳动部门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事故发生当日,周女士在上班时得知小孩生病从公司回家,途中被货车撞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周女士没有第16条规定的法定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情形。
至于周女士擅离岗位,提前回家的行为,属于违反了劳动纪律,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不能相提并论,互为混淆。因此,法院应维持劳动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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