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好!我们单位有个职工,今年办了退休手续,她2009年4月到我们单位,当年9月我们给她交医疗保险。现在医保局通知说她缴费不足25年,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需要补缴保险费,补足至25年。医保局的一份文件中说,缴费年限不足的,应补足25年,所需保险费由个人和单位缴纳。另一份文件又说,职工已退休需要单位补缴的,个人部分不再缴纳。文件该怎么理解,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答:
一、用人单位只给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人缴纳医保费用。
二、对于“补缴”医保费用,用人单位只能补缴职工在本单位应缴未缴期间的费用,并遵守医保部门关于单位、个人部分承担比例的规定。
三、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把一位职工在本单位期间的医保全部缴纳,已缴+补缴期限仍不符合医保部门要求的缴费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为其补缴不足部分的医保费用,即使想交财政部门也不会拨付相关费用,因为没有依据。
该职工可以:要求其工作过的其他应缴未缴单位补缴,也可以自行补缴
(这个问题,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如说是一个逻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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