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超现实主义诗人保尔·艾吕雅在他的诗歌《杀》中写道:“这是预谋的、粗野的/然而纯洁的、‘罪行’的光/是反抗刽子手、反抗死亡的/那‘罪行’所发的沉暗的光”
杀人犯在了结一个鲜活的生命的那一刻,便是已经流放了自己的灵魂,被杀害的生命是悲催的、令人怜悯的、值得祝祷的,但是催生杀人犯杀人的种种力量,亦是天底下令人叹吁的悲剧,好比《罪与罚》中对于拉斯科尼科夫的比喻——拉斯科尔尼科夫杀死了自己,取而代之的则是另一个名叫“拉斯柯尼科夫”的恶魔,走进放高利贷的老太婆的屋里“替天行道”,向上帝搪塞一个理由以掩饰自己杀人的罪恶。仍然幸存苟活于世界上的我们并没有被杀人犯杀害,但是我们亦需怀揣着对于生命虔诚的尊重,叩开十恶不赦的杀人犯以及判决杀人犯的判官们的灵魂的门,去探索某些情况下,“杀人”这一及其亵渎生命的悲剧行为的木本水源并作出思考。
在现代法律理论下,一起谋杀案由客体条件、客观条件、主体条件和主观条件构成,其中主体条件(杀人犯)和主观条件(犯罪故意)是我们要讨论的核心内容,也是杀人案中具有戏剧性和主导性的特质来源。在文章《系列杀人犯犯罪心理分析及对策》中有以下论述:系列杀人犯罪有四个方面的原因:(1)社会转型;(2)社会通俗文化主题传播渲染与现实生活中的暴力犯罪互相产生影响;(3)人际冲突极端发展;(4)外来文明的影响,社会变革导致农业、城市社区结构的解体。由此我们可以转移思维至“可悲”的杀人犯的内心世界中,从社会、法理、心理和道德为他们再次做出第二次判决。
《罪与罚》中拉斯科尼科夫目睹了沙俄后农奴制改革时代底层社会的一地狼藉,也被生活和高利贷压迫得喘不过气来,社会一丝丝地将他的灵魂从身体中抽离,在他的大脑中打下了英雄史观唯心主义的“超人理论”的钢印,进一步助推他最后一步举起斧头杀死了放贷的老太婆。道德的审判无限交织在脑海中,但是无论如何也拯救不了已然化身为行尸走肉的拉斯科尼科夫,最终在所爱之人——妓女索尼娅的洗礼下,他走向忏悔,沐浴着新生的希望接受了判官的七年徒刑的判决。拉斯科尼科夫的最终的选择毫无疑问算是悲剧中的圆满结局,可是在他的“罪”看似数落清楚之时,社会的“罪”我们似乎仍需清算。于天娇所著的《俄罗斯民法的变迁与启示》文中解释了在沙俄时代,以“平等自由”为口号的外国新民法制度与以“特权强制”为核心的沙俄法律制度形成鲜明的对比,成为沙俄爆发社会运动的根源。《罪与罚》的作者陀思妥耶夫斯基在早年正是社会运动的组织参与者之一,他深刻体会到沙俄社会的弊病与污垢,并将这一画卷狠狠地镌刻在了他的文笔当中,而《罪与罚》中拉斯科尼科夫这一人物的命运安排正是他对于社会冷静思考的凝结体现。在法律层面看来,拉斯柯尼科夫毫无疑问是令人憎恶的杀人犯,但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如同其它上层建筑,它需要经得起像拉斯柯尼科夫这样的人的反复审视和捶打。法律是具有政治属性和阶级性的,拉斯科尼科夫被法律判处杀人罪名之时,当时的法律并没有平等地维护他被高利贷剥削的权益。十九世纪亚历山大一世统治时期,斯别兰斯基作为国家立法和法律技术改革的参加者之一,借鉴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沙俄社会革命问题深入思考剖析,希望以新的民法典、以最小的代价实现社会向好变革。1833年1月31日,《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以皇帝诏书的形式被颁布为自1835年1月1日起的现行法律文件,其在沙俄立法体系中占有官方法令的地位,是沙俄现行立法的源泉,也是复杂的现行法令形式体系化工作的成果。但是这种私法自治民法理念无法得到正在腐朽没落的贵族和农奴主的支持,剥夺了其特权利益;当时的沙俄传统经济模式也无法支撑这一法典实行;如同拉斯科尼科夫所在的“市民社会”的意识也没有得到普及,沙俄从上到下还无法改变固有的认知和习惯,以接受这样一部法典。所以,沙俄的法制仍是一片飘渺的云,偶尔能为屁民的尊严降下一丝甘霖,但是更多的是抓不着摸不透的虚幻。知识分子拉斯科尼科夫的形象是脱离于贫苦底层人民的,所以他能冷静而冷漠地观察到丑恶的百态;但穷困潦倒的拉斯科尼科夫的形象又是根植于贫苦底层人民的,所以他能切身而实地地感受到生活的折磨。拉斯科尼科夫杀死了放高利贷的老太婆,从个体层面来看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对一个有钱而吝啬的老太太实施了凶杀,但从社会层面我们可以悲剧地窥见,这代表着被社会欺压着的底层人民的崩溃与对权贵的反抗。《罪与罚》中的罪不仅仅是拉斯科尼科夫的杀人罪,也有社会的阶层分化、法制缺陷、失业下岗、经济下行等“罪状”,它是一种复合的“罪”,相应的也是复合的“罚”,它拷打着社会与法制,像凶狠的水鬼缓缓地将沙俄的木船拖入海底。
可悲的杀人犯已经酿就了可悲的事实,但是可悲的人们仍然应该从可悲的故事中吸取可悲的教训。我们不仅应悲悯地唏嘘于这些悲惨的社会现实催化的杀人悲剧,也应客观地分析如何正确地审判可悲的杀人犯们的罪行。面对如同唐代徐元庆复仇案这样的杀人案件时,陈子昂的《复仇议状》、韩愈的《复仇状》和柳宗元的《驳复仇议》都是关于“为父复仇”这一悲剧案件“到底该怎么判”的积极讨论,无疑是对礼与法的结合的深度探讨,其中认为元庆该被判罚死罪但是也应立碑颂扬的陈子昂极力论述以求“礼法两兼”但最终却也是“礼法两失”,而柳宗元则追求“礼向法靠拢”,以“道德同向学说”深切探索了礼与法的目的都是防乱的同向价值观,支持徐元庆被判处死刑,同时也不能借此来宣扬礼义的封建道德观,所以“死刑”和“颂扬”这两者在他看来是完全对立的关系,更多的应该是深挖和反思徐元庆放弃公权力的帮助从而倒向私报私仇的深层原因。在我们以现代法律精神来看,柳宗元的观点无疑是客观的、超前的——在现代刑法理论中,客观之罪是不法,解决的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主观之罪是责任,解决的是“行为人是否应该就其所实施的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收到谴责”。罪刑法定,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所禁止的必然是有悖于道德的,即使在古代有所谓的替天行道和报杀父之仇,可犯罪仍然会被处刑,只是罪轻罪重之分,因此但是政府不能以公权力的身份表扬犯罪的动机,其并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
该案件中的徐元庆是一个完完整整的可悲的杀人犯,千百年后,在90年代的中国大地上,另一个可悲的孩子张扣扣也在心底植下了杀人的祸根。恰似《复仇议状》和《驳复仇议》所辩论的“复仇”之焦点,张扣扣在面对多年前杀害母亲的邻居和自己不如意的生活,他选择了化身人间的魔鬼,残忍杀害了回家过年团圆的曾经的仇人。可悲的杀人犯张扣扣在幼年目睹母亲的被杀害,目睹90年代不公正的判决,目睹法医在现场解剖母亲的尸体,他似乎也目睹了仇人们在暗处逃脱了处罚的侥幸窃喜。张扣扣的案件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那个年代的国家司法执法体系尚有漏洞,立一部完善的法律比执行一部不那么完善的法律简单得多,对于一直生活在底层的张扣扣而言,从小就活在母亲惨死以及“不公正”的判罚的阴影下——他是清醒的,只杀死了曾经的王家三个“罪魁祸首”且放过了其他人,没有将杀身之祸染指至年幼的孩子;他是混乱的,他杀人后点燃了王家的汽车,熊熊的烈火是底层人民对仗势欺人步步高升的地头蛇的愤怒。当年的客观事实已无法还原,但法律事实已然敲定王正军没有杀人意图,仅被判了7年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且4年即释放,这一结果给幼年的张扣扣的冲击是毁灭性的。被公权力留下伤疤的张扣扣选择成为了公安武警,成为了公权力系统的一份子,他比一般的民众更了解刑侦法律和权力系统,中国现当代的法律不断完善进步,调查取证手段技术更加先进化和系统化,执法司法程序也愈加人性化和严密化——这是独属于他一个人的悲剧,母亲的惨死和不公的待遇与现当代法律体系的进步形成了醒目的对比,成为了永远扎在他心里的刺,也正是这一因素,勉强“活着”的张扣扣以向“仇人”复仇的方式宣泄自己一生中所有的忿恨。
好比于欢辱母杀人案件中,串联始终的一种不可忽视的最自然最原始的因素——人类内心深处触底反弹的自然反抗力。司法判决永远应该以人民群众的立场思考案件,过往年代的法治漏洞已是惨痛的教训,现代司法仍然需要时不时拾起血淋淋的冤案错案迷案,痛定思痛地怀着对每一位生命的敬意,慎重地对当下的案件作出以法理为基础,以情理为支撑的判决,明确什么才是社会所需要的真正的正义;这些案件也对法治社会建立提出要求:应对细节深挖彻查、谨慎为之、根据细节合理化推定,而非因为结案限期而臆断,更不能徇私舞弊投机倒把。暴力机构也应当作出改良,加强执法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建设,若是无法让做恶分子感受到紧迫感,恶人们就会在自己的地盘肆意妄为。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当所有问题都交给法律解决,是社会的一种悲哀。
这些可悲的杀人犯们都犯着相同的杀人之罪但是却背负着不同的判决,祷念着不同的忏悔,沐浴着不同的救赎。无论如何,从生命这一自然角度出发,可悲的杀人犯们的罪行是罪恶滔天、惨绝人寰的,永远也不能为人类社会所接受,是对生命的亵渎和践踏;但是继续沿着生命的自然特性,我们也应知晓人类“触底反弹”的心理机制,对人或事或物带来的压迫感产生的天然抵抗与暴怒,善与恶也霎时转换于一念之间。
纪伯伦在《先知·罪与罚》中所写:“当你们当中有人跌倒的时候,他是为了他后面的人而跌倒,是一块绊脚石的警告。”拉斯科尼科夫、徐元庆和张扣扣这些可悲的杀人犯都被人们或多或少作出了审判,可是对于我们活着的人而言,我们“是道,也是行道的人”,他们作为人类的一份子误入了歧途,走进了良夜,怀着对生命崇高虔诚的敬意,我们应该永远铭记这些可悲的杀人犯们,永远表以怒斥,永远保持冷静,永远对现实的社会和脆弱的生命保持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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