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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案精彩辩护词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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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涤心舟 | 来源:发表于2018-10-23 17:31 被阅读0次

辩护词

合议庭: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A的委托,指派李俊青、靳陈星两位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辩护人根据在本案诉讼中,特别是通过庭审调查所了解的事实,依法为被告人A做无罪辩护。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首先指出《起诉书》中存在的4处瑕疵。当然,由于4个瑕疵可能涉及到A的定罪量刑,这部分意见也是辩护词的一个组成部分:

1、《起诉书》记载的被告人A“捕前住XXXXX门”信息错误。被告人A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被XXX纪委双规,双规地点是XX宾馆,后由纪委移交到案。

2、《起诉书》记载的『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内容遗漏。如果遗漏的内容是『刑事拘留』,那么,这个时间是错误的,依据在案《拘留决定书》,本案决定拘留A的时间是2016年7月21日。当日上午,A即被本案侦查员由双规地点带至XXX人民检察院,期间,人身自由被限制,并于当日讯问5次。

3、《起诉书》记载被告人A『由XXX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不是事实。本案对被告人A的刑事拘留实为本案侦查员W等人执行。

4、《起诉书》查明部分记载被告人A『利用主管全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及建设工程审批的职务便利』表述错误。该表述与A的工作职责不符:一是房地产开发是一个宽泛的商业概念,涉及领域超出了A任局长的建设局的行政职能范围,如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等;二是A并不具有建设工程的审批权,案涉规划许可的审批权不在A,而在政府主管县长。

上述4个瑕疵关系到被告人A的定罪量刑,所以,辩护人特别提请合议庭注意。

下面,辩护人从事实、证据、法律和程序四个层面发表辩护意见。

事  实  之  辩

本案庭审查明了『九个事实』,『九个事实』充分证明被告人A既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给B提供帮助,也没有任何受贿行为。

第一个事实,A任建设局局长期间在办理XXXX项目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上均合法合规。调任XX县纪委副书记后,也未利用其职务影响有关部门查处该项目的违规开发行为。

1、案涉XXXX项目的开发符合XX县的整体建设规划;

2、案涉XXXX项目获批的规划许可仅针对该项目已经取得合法使用权的35.5亩地块,且该许可最终由主管县长C审批;

3、案涉XXXX项目获批的施工许可未超出35.5亩土地的范围。

4、A调离建设局之前,已就XXXX项目的违规开发行为启动调查程序,并在A离职不久后的2009年11月27日对其罚款20万;

5、被告人A就任县纪委副书记后,XX县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先后多次对XXXX项目进行处罚,仅建设局就处罚过4次,分别是2009年11月、2011年1月和3月,以及2014年11月。

第二个事实,被告人A家与B家长期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这个经济往来不是行贿、受贿,而是互相借款。如,2009年6月B+、B向A借款66万,双方约定月息 1分;2013年B+因投资XX县XX建材厂向A借款30万元。相应的,A在缺钱时也会向B+、B借款,如:B+在2016年7月13日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陈述:2012年——2013年期间曾借给过A3次钱,A都在较短的时间内还清了。

因此,在本案所涉购房一事中,A用2009年借给B的66万元抵顶购房款和B为A家垫付购房款都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第三个事实,被告人A的家有丰厚的收入来源,经济上有购房能力。虽然A作为公务人员收入较低,但其家里有两大经济来源:一是其爱人D在银行工作,从1989年开始兼职银行揽储代办员近30年。其为银行办理揽储业务的提成在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收入丰厚,如在90年代初期,其揽储所得每月收入就达三四千元,日积月累之下家底非常殷实;二是1999年时A家在XX县城开设了XXX洗浴中心,经营的非常不错,年利润达五六十万元。因此,A家具有在海南买房的经济实力,如:辩护人向合议庭提交的第20号证据(卡号:6012 3400 1200 389209)证明:2010年1月26日,A妻子D用两个定期存单(40万和45万)在邮政储蓄银行按照90%的比例质押贷款76万元人民币(36万和40万)用于支付本案所涉购房款。

第四个事实,被告人A及其家人早在2009年底的时候就有在海南买房的打算,并提前筹集房款。例如:A的爱人D在2009年11月、12月先后从其妹妹E处筹集4笔房款,分别是30万、10万、10万、12.9万,共62.9万;又如:在A赴海南购房前,其妻D于10年1月18日从E和自己的账户分别取款20万和7万,又从洗浴中心拿营业款4万,凑了31万存在A的账户上,后来买房付款时取了出来,等等,都是非常明显的为买房而筹款的准备购房行为。

第五个事实,B在代A签订购房合同、垫付定金的同时还代杨XX、付XX2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垫付定金。A、杨XX、付XX和B4人一起去海南买房。第二天,因杨XX兄长去逝,A陪其返回XX处理家事,所以只能由B代该2人签定购房合同、支付购房定金。因此,公诉人据此指控A接受B为其代付定金就是受贿的理由过于牵强,也不合逻辑。

第六个事实,被告人A在海南购买的两套房款系其分两次委托B代定。A家原本只想在三亚买一套房,因此,先让B代签了一套房的购房合同,并于2010年1月21日代付定金10万元。后来,A考虑到房产的升值潜力,同时也想替其亲家买一套,在电话征求亲家意见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就考虑如果亲家不要就自己买。于是,两天后又让B代签了第二套房的购房合同,并于1月23日再次支付定金10万。

如果B是真的向被告人A行贿,不可能先行贿一套房,过两天再行贿第二套房。因此,公诉人指控案涉两套房产皆是B向A行贿理由牵强、不合逻辑。

第七个事实,三组证据证明A的妻子D已经给了B222.8万元购房款。第一组证据是辩护人向合议庭提交的银行取款凭证,证明A的爱人D短期内筹资现金224.33万元;第二组证据是B的尾号为4604的工行信用卡在2010年1月25日、26日存入现金222.8万;第三组证据是XX县公安局制作的执法记录议视频,证明B承认收到了D的购房款。

第八个事实,2011年6月20日,A的爱人D代B缴纳海南所购房屋税费123981元。如果B真的是行贿人,A的妻子D不可能为其缴付10多万的税费。

第九个事实,2014年12月,B资金紧张时向A要账,A委托朋友张XX给B转账55万。

上述九个事实证明1、A从未利用其职务便利为XXXX项目的违规开发提供过帮助;2、A与B+、B之间经济往来频繁,经常相互借款,B为A家垫付部分购房款是一件完全正常的事情;3、A有购房能力,并且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证  据  之  辩

在案证据远远未达到刑事定罪须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够证明A有利用职务便利为B提供帮助和受贿的行为。

依据证据来源和证明目的,本案证据可区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建设局的行政职能部分。该部分证据证明本案所涉两个行政许可——『规划许可』的审批权在县政府,被告人A没有最终审批权,无法决定该许可能否通过;『施工许可』合法合规,不仅不存在超范围审批的问题,被告人A还在任期内对XXXX项目的违规建设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依法履行了职责。

第二部分,XXXX项目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部分。该部分证据证明:1、XXXX项目的规划许可符合规划条件,没有超范围审批;2、被告人A离开建设局之后,XXXX项目因多占地违规开发先后多次受到国土局和建设局的查处,而不存在B在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纪委权利大,A是建设局的老局长,比新局长说了算等事实;3、XXXX项目建设期间,XX县纪委、XXX市纪委等有关部门先后对B和其为实际控制人的XX公司违规占地开发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已有定论,并不涉及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

第三部分,A供述部分。A的第1——7次讯问笔录和亲笔供述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辩护人已向合议庭提交《A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比对表》,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上也确认了《比对表》中辩护人根据同步录音录像整理出来的笔录的真实性。从比对的结果来看,侦查机关制作的A的讯问笔录不仅未能尊重A供述的原意,反而存在大量的诱供、拒绝记录对A有利的事实、歪曲记录A的供述和阻止A供述案件客观事实等违法讯问现象,除A10月17日的讯问笔录(第8次)外,第1——7次讯问笔录和亲笔供述材料皆不具有真实性或合法性。第8次讯问笔录虽然相对客观的记录了A的供述,但仍然是一份瑕疵证据,并未能充分还原A的原意。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合议庭采信A供述时应当以同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对此,辩护人依据同步讯问录音录像整理的A供述(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上认可该文字的真实性)已提交合议庭,请采纳。

第四部分,证人证言部分。侦查人员记录B+和B证言存在严重的移花接木和人为歪曲的现象,特别是B的证言通篇不具有真实性,合议庭在采信二人证言时也应以同步录音录像整理为准(辩护人根据同步录音录像整理的文字已提交给合议庭)。

第五部分,银行取款、转账凭证。辩护人向合议提交的银行取款凭证和侦查机关调取的B存款凭证,以及B代付房款的转账凭证。三部分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B确曾为A家垫付购房款,但仅仅是垫付了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特别是A家已连本带利的向B清偿了该部分债务。

特别提示合议庭注意的是:

1、B询问笔录记载:B曾到被告人家中给其行贿20万元现金。而A当庭供述:B并没有去过其家中,也不知道其家在哪。双方各执一次,均无其他证据佐证。辩护人再次肯请合议庭通知B到庭接受调查。

2、B在本案侦查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中表示给A行贿20万现金和两套房产,而XX县公安局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则承认收到A的爱人给的购房款,并清楚表示接受本案侦查人员讯问时忘记了收到A家的购房款。针对同一事实的两份言辞证据的意思截然不同相反,两者必有一假。

3、被告人A接受最后一次讯问(10月17日)时翻供是在其没有受到任何外部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自行做出的决定。

4、如果A涉嫌受贿是真的,为什么向办案机关坦白了向A行贿两套房产和20万现金的行贿人B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没有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5、除B的瑕疵证言外,本案没有任何真实、合法的直接证据证明A收受了B的20万现金和两套房产;

6、杨XX、B+、张XX的证言,分别印证了A在2009年借给B+、B66万现金和2014年还给B5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7、被告人A客观上存在违纪经商的行为,如在XX县城开设XXX洗浴中心,经营的也很好,利润丰厚。A安排给其亲家肖XX现金,再由肖XX转回的行为不是为了掩盖公诉人所称的受贿两套房产的事实,而是为了避免组织是通过其家庭财产线索发现其违规经商的事实。

法  律  之  辩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这里边有两个基本构成要件,一是利用职务便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本案公诉人却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人A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行为,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人A给B谋取了那些切实、具体的利益。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公诉人多次提到,A在审批XXXX项目的规划许可时超出XX县整体规划中关于容积率的标准,将该项目的容积率从1.6提高到1.78,使得B得以在建设该项目时多盖出5000平米住宅谋利。辩护人认为该指控系纯粹的捕风捉影,非常可笑。一方面,XXXX项目的规划许可的审批权在C县长手中,A没有这个权力;另一方面,经法庭调查,案涉XXXX小区当年的销售价格为1000元/平米,按20%计算利润,每平米的利润约为200元,多盖的5000平米的利润最多有100万。 B怎么可能会给A行贿价值333万的两套房产和20万现金?这个金额占到了整个项目(42000平米)利润的一半。

程  序  之  辩

众所周知,实体正义要靠程序正义来保障,程序正义应优于实体正义。本案中,控辩双方之所以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上存在巨大分歧,恰恰是由于本案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一系列严重的程序违法。并且,该违法行为给A本人和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灾难。辩护人总结本案在程序上主要有六个方面的违法之处。

1、本案侦查员参与非法拘禁被告人A达2天之久。

据被告人A当庭供述:其自2016年6月20日被不明身份人员带走,非法羁押在一间5、6平米没有窗户的小屋,直到22日XXX纪委的工作人员对其宣布双规措施。期间,包括本案侦查员W、Y在内的工作人员始终未向A亮明身份,也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反而对其实施了持续的限制睡眠、疲劳讯问等严重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本案侦查人员对A有严重的疲劳讯问等非法取证行为。

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A被XXX市纪委移交XX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此前的30天双规期间,A受到严重的疲劳讯问,每天睡眠时间不到1个小时,先后十多次昏倒在地,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精神持续处于恍惚状态。自2016年 7月21日早上8点多到案,至第二天上11点办理看守所入所手续,A在没有得到充分休息的情况下,连续受到5次讯问。该5次讯问笔录系非法所得,依法应予排除。

3、本案侦查人员违规在法定场所之外讯问被告人A。

2017年7月22日上午11点,已经在XXX看守所办结入所手续的A因病情严重,被看守所安排送监管医院治疗,但本案侦查人员却擅自将A带回检察院进行讯问,并生成了第6次(7月22日13:42-14:10)讯问笔录和1份亲笔供述材料。该侦查行为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所取得的讯问笔录和亲笔供述依法应当强制排除,合议庭不可采信。

4、本案侦查行为违反了重复自白规则。

本案侦查人员全程参与并主导了被告人A在双规期间的调查询问工作。而A供述其在双规期间遭受了严重的限制睡眠、疲劳讯问等非法取证行为,并被迫做出无数次有罪供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侦查员W等3人依然侦查本案,并且A8次(包括亲笔供述)作出类似的有罪供述。以上8次供述和1份亲笔供述材料构成重复自白。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该供述依法应予排除。虽然合议庭没有排除A的供述,但鉴于上述供述未能尊重被告人的供述原意,与A所要供述的原意严重不符,依法应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意思为准。

5、本案侦查员在讯(询)问A、B时存在严重诱供。

通过阅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本案侦查员在讯问中存在大量、明显的诱供行为。被告人A和证人B在侦查机关所做的绝大部分笔录的内容均是侦查人员先诱导性发问,再由其本人确认形成,且笔录内容并未忠于该二人的原意,甚至有为强行入罪而移花接木的手法。如讯问A时侦查人员诱导:(1)B应该是表示过房钱不用你还了,不然你也想不到这个办法;(2)你上个笔录也说借钱跟这事没关系,也记上了,咱们单独说房子的事,就不会搞混了,把钱弄清楚;(3)说白了,当局长期间,项目上帮忙了,他也承诺不会白帮忙,是吧,现在确实挣到钱了,是不是得表示下,是这个意思吧;(4)还是刚才说的,给你买房子与你们借贷关系是没有关系的,以后再说借贷的事;(5)我这不是说了吗,法律不评价思想,你只有把想法转化为行动才可以,你只有说,B明确说了,我们的购房款转化为之前的借款了才行呢等等,具体请参照辩护人向合议庭提交的A、B、B+讯(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表。

6、XXX人民检察院侦查本案系违法管辖。

首先,XXX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刑诉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但辩护人并未看到XXX中院指定XXX法院管辖本案的文书。因此,XXX人民法院对无权审理本案。

其次,无证据证明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因此,本案法定侦查机关应是XX县检察院。当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且需要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但,公诉机关并未举证证明本案是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因此,XXX检察院无权侦查本案。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A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B或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谋取任何利益,公诉人所举证据达不到刑事定罪须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据疑罪从无原则,辩护人肯请合议庭依法宣告被告人A无罪。

辩护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李俊青律师

靳陈星律师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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