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是天律,一种是时下的法律。
天律就是原来本在的东西,就是符合自然法则的自然法。时下的法律也叫成文法,也叫制定法,是人类社会通过国家权力对人的行为的限定。
我们通常说的人应当守规矩,首先遵守的是天律。天律就是做人的基本原则与行为准则。作为一个人,你必须懂得自律,那包括善良、尊重、慈爱、诚实、信义、自由、契约、积极、创造等美德,同时本能地反对贪婪、偷盗、抢夺、奸诈、欺骗、残暴、侵害、破坏等恶行。这也是普遍价值最朴素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又表现为个人功名利禄和酒色财气的本能的节制,自然而然建立自己的道德境界,避免贪、嗔、痴、慢、疑那种五毒和物欲让自己迷失。
按照现代文明的理念,自然法的基本点包括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契约精神、人格自由、表达自由等基本点,既是每个人神性的权利,又是每个人平等对待他人的行为准则。这昭示了绝对公理和终极价值,是人类最基本又最崇高的天条。正如西塞罗所言:“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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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律或自然法并不神秘,也并不复杂,是每一个愿意致良知的人都能轻易发现并加以践行的行为法则。古代的贤人就是依靠良知而掌握了这种行为法则,努力对自己“严格要求”,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人把这样的心得系统地讲出来或写出来,就成了古代的人文与哲学经典。我们每一个相对比较健康点的家庭,在孩子成长的时候,告诉孩子要懂做人的规矩,首先就是讲的天律或自然法。宗教也是基于天律或自然法而产生的人生教条与规范,只不过由于其必须建立各自的神学体系,里面又增加了某些教派自以为是或自我臆想的内容,便让一些宗教经典有了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原教旨主义者放大或曲解某些错误经文,就反而让宗教脱离自然法,变成不合情理,违反天道的邪说了。
但是,由人类组成的社会充满着各种诱惑。每个人既有人性又同时存在兽性。面对功名利禄和酒色财气,好多人难免要动心。心一动,就忘记了基本的行为规则。这就需要成文法(制定法)来对人的行为加以规限。成文法产生与存在的原理,就是要对不守基本规矩的人加以惩戒,也即惩恶扬善。如果有人有意作恶而不受到惩罚,那善德就很难有效确立。这世界,总有人是不自觉的,放纵自己的兽性。
成文法最早是专制统治集团制定的。《乌尔纳姆法典》《汉漠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禹刑》《汤刑》《吕刑》等,这些世界古老的法典,部分遵循了天律,对杀人越货之类的恶行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但那种法律同时又确实帝王、贵族的神权地位,并总是限制普通人的自由,使得法律同时又成为专制暴政的一种工具。不符合天律的部分,就是恶法。那又违背了成文法的初衷,反倒成了纵恶制善了。
欧洲文艺复兴和思想大启蒙运动之后,人类对自然法与成文法有了全新的认识,认为成文法如果与自然法相背离,就是不可接受的。渐渐地,英国《大宪章》和美国的《独立宣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等,就成为建立自然法和成文法相互统一的法律体系的重要尝试。尤其美国的《独立宣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契约精神、人格自由、表达自由等有了比较充分的解释与保护,实际在文本上渐渐被世界列国所借鉴与效仿。不过,美国建国先贤虽然打一开始就认识到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先进理念,却对黑人、妇女的权利认识有明显的偏差。在法律文本上,1870年,美国黑人才正式依据第15条宪法修正案获得选举权,1920年,依据第19条宪法修正案,美国妇女才拥有了选举权。
成文法规定的个人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未必就是法律赋予你了,你就自动拥有。有的国家,法律写明的公民权利,可以说逗你玩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你就并无那种实际的权利。美国黑人也是通过比较激烈的平权运动,才因1965年的权力法案,真正获得真正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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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而言,现代成文法在整个世界,比古代接近自然法了许多,但完全与自然法相匹配的成文法,并不存在。时代的局限性与历史局限性,使人们对一些事物与行为的认识不足,并存在严重争议。比如对死刑、同性恋、黄赌毒、反恐等现象的不同认知,就体现在法律知条文上的不同标准。另有一面,是一些国家,仍缺少真正的人权、自由、平等等理念,那就在成文法律体系存在严重的瑕疵。
天律或自然法本质上不需要写成文字。它是天然的最高原则,只要你身上有人性,那就一定能够感知到其存在。任谁,多吃多占、贪污腐败、杀人放火、坑蒙拐骗,以及其他基本的人生戒律,都应当知道那不是人干的事。不过,这方面的心得就是思想、哲学、社会学和文学告诉大家的,我们可以不停地相互交流与领会。成文法则由于与自然法存在一条天然的鸿沟,那就需要不断完善与修正。天律或自然法,谁也不可以违背,我们必须懂得守规矩,只不过你是否懂得那个规矩,或者你的行为是否符合天道,或许各人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基本的守则与原则,是绝大多数能够凭良知做出判断。有人如果故意鼓吹不守规矩,那就违反天道,必为奸人。成文法如果有一种不合理处,公民可以表示反对、抗议,甚至拒不执行。但这也有前提,你的拒绝必须真正符合天道。另一方面,又要懂得理性与妥协,因为,有时候,成文法要达到理想状态,即形成强大的法治体系,真要有一个过程。幻想一步登天,一夜扭转乾坤,并不现实。也不符合自然法则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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