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笔记中提到: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希腊人获得了解放。但与此同时,他们也遇到了难题:如何处理人际关系。
这在氏族社会原本不成问题。因为血缘关系是最天然、最真实、最温情也最和谐。当这种关系被希腊人用三大炸弹炸毁后,希腊人成了宙斯式的“弑君英雄”,俄狄浦斯式的“杀父罪人”,早已“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他们要靠什么来组成社会,结为群体,才能免于因各行其是而天下大乱?
希腊人想到的方法是契约,契约面前人人平等。
作为商业民族,他们很早就意识到处理事务和关系,物比人好。这个“物”就是货币和契约。货币干净利索,契约人我两便。只要大家都信守合同,照价付款,就相安无事。而且,由于它对签约各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因此是公正的,也是公平的。
这样一种好东西,当然可以放之四海。比方说,用来制定研究问题讨论问题的方法和规则。这些方法和规则,比如逻辑,是人与自然的约法,也是人与人的约法。其中,不证自明的叫“公理”,推导的过程叫“推理”,推导出来的叫“定理”,最后的结论叫“真理”。
契约面前人人平等,是没问题的。因为甲方和乙方人格平等,权利对等。谈不拢,可以不签,有情况,可以修改;执行不了,可以认赔毁约。总之,契约是可以商量的,而且只要甲乙双方商量就行。商量不通,还有仲裁机构。
契约虽好,但是范围有限,如何大范围的管理国家呢?法律应运而生,但是法律该如何制定呢?全体公民一起来立约,不可能条条款款都意见相同。如果左也谈不拢右也谈不拢又怎么办?就不要法律了?
当然不行,因此希腊人做两个约定。
第一,法律的制定,只能寻找“最大公约数”,也就是每个人都可以接受或不能容忍的。比方说,不能杀人,不能放火,不能抢劫,不能盗窃,不能强奸,不能私入民宅。这些大家都同意,那就写进法律,成为共识,也成为约定。
这就是“法治原则”。
第二,如果连最大公约数也找不到,那么对不起,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以多数人的约定为约定。
这就是“民主原则”。
显然,法治跟民主一定是孪生的。法律能管的,也一定只能是底线。更高的要求,比如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相濡以沫、助人为乐等等,法律就管不着了,只能靠道德。
这就导致了西方人的又一次签约,只不过这回是跟上帝签的。合同的内容是一一人类承诺,做好人不做坏人,做好事不做坏事。上帝承诺:好人上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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