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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产执行的几条“硬规则”--2022-06-25

无证房产执行的几条“硬规则”--2022-06-25

作者: 老案 | 来源:发表于2022-06-25 16:04 被阅读0次

            执行难已经是民事案件执行中的老问题了,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在不断的破解执行难,所有成效,但是,还是不能圆满的解决执行的难的问题。

            在执行中,对于“无证房产”法院可以执行吗?各地法院有着不同的操作方法,让当事人对无证房产的是否可以执行产生不同的疑虑,今天就目前现有的法律来聊聊无证房产的执行问题?

    第一,“无证房产”可以执行吗?

            要理解的这问题,我们首先要界定“无证房产”的范围,就是说什么是无证房产,下来在解决无证房产是否可以行的法律问题。

            “无证房产”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没有产权证的房产。在这里从法律上的理解应该理解为“两类房产”,第一类是具备办理初始登记的的“无证房产”,还有一类是不具备办理初始登记的“无证房产”。

            对于这两类房产,我们都统称“无证房产”。从本质上说,这类房产的的基础性质是符合国家建设的,对于那些违章建筑完全不符合国家建设的房产不是本文讨论的范畴。

    对于无证房产,可以的肯定的说:完全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无证房产”执行的法律依据

            最高院 住建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

            规定是这样说的:

            1 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 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3 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规定很硬核,给法院执行“无证房产”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

    第三,对于“无证房产”处理的几个“硬规则”

            1 与集体合作或者租赁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依法可以按现状处置。处置时必须披露不能办理登记的信息,告知后续发生的风险有买受人承担。

            2  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3  在人民法院办理预售商品房预查封后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前,开发商已退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在变价款中预先扣除支付给开发商。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开发商擅自退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由开发商自行追索。

            看来,法院对“无证房产”的执行是有法可以的,也是人性化的,如在执行中老记这几条规则,面对“无证房产”申请人的可以可以大胆的提出强制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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