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很多农村老房虽然没有证,但已建几十年,且当地政府以默认的形式允许该建筑的存在,结合继承相关的规定,这种房产也是能被继承的。
但很多这些老房子,后期都经过一定的加固,那对于加固部分,如何界定,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定,而不能简单的划分。
张四与王五离婚时,张四将两人结婚后共同加建的房协议给王五,该房后被王五用于出租。
时隔多年,张四收到一纸诉状,张家三兄弟将张四及王五告上法院,称张四给王五的房子张家三兄弟都有份,不能给王五。
那房子道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房子是张四爸爸建的,后因房子年代已久,张四与王五结婚后重新翻建,当时没有向政府报建,建好后,张母及张四夫妻共同居住。
张老大因犯事,被抓多年,出狱后,政府向期提供福利用房。
张二哥、三哥因读书,工作,相继都离开家,各自在外都有自己的住所,起诉本案时两人都享有退休金。
张爸爸走的早,张母一直都跟随张四夫妻共同生活,由张四夫妻照料。
张家兄弟认为,房是张爸爸建的,兄弟们都有份,而不是张四一人的。
张四认为,房是自己夫妻两建的,应当是自己的。
经法院查实,认为张爸在时老房没有特殊遗嘱,各继承人都有份,所以属兄弟四人(爷爷奶奶都不在)。但因为房子是张四重建,也能区分重建的部分、未建、及混建,综合认定对于现房,张四夫妻共同占有35%,其他属四兄弟共同继承。
但因为张四修缮房屋,为房屋的完整性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与老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所以三兄弟各占15%,张四占20%。
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人间还是有真爱的,法官也是比较有温情的人,法理情融合在一起,让人都觉得比较温暖。
但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有这样如意的结果,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对于财产权属本来有争议的,还是尽早解决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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