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2018-11-07法务沙龙07:合同审查的常用方法(1):补增

2018-11-07法务沙龙07:合同审查的常用方法(1):补增

作者: 聂磊_Caffery | 来源:发表于2018-11-07 06:06 被阅读0次

    人物介绍

    (张律师:一名专业于合同法律事务的商事律师

        老A:来自传统汽车行业 有多年法务管理经验 外资集团公司总部法务

        小B:来自互联网行业  对新技术很好奇   创业公司法务)

    常用合同审查方法(1):补增

    张律师: 经过前几次的法务沙龙讨论,大家对合同审查的整体思维有了初步认识,咱们归纳一下,会发现合同审查就是“1个整体思维,2个核心目的,3个基本前提,4个审查步骤,5个审查标准,6个审查途径”。言而总之,即使是同一类合同,但由于每个公司的合同水平,风格、交易模式不同,合同内容及存在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律师/法务在审查合同时,要针对不同的问题,采用不同的审查方法,达到防范风险和促进交易的目的。接下去,我想聊聊合同审查的常用方法,合同审查之术。

    老A:“有道无术,术尚可求也。有术无道,止于术。”在中国传统的习惯里:技、艺、术、法、道。越是靠近左边“技和术”一面的,越实用,大家越会感兴趣。而对于“法和道”,无法过多描述,只有通过法务不断实践和内心意会。

    小B:老A,我对接下去合同审查常用方法很感兴趣啊!张律师,您继续~

    张律师:好,今天先讲“补增”。补增的字面意思很好理解,补充、增加合同条款或相关表述。我拿到委托人合同一般会先通读合同。通读合同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了解该合同的交易模式,二是审查该合同是否存在遗漏事项。实践当中,当事人拟定的合同文本难免会有遗漏重要条款(如数量、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的情形,律师的作用就是让合同内容尽量齐备,不要出现合同内容漏项。

    老A:什么是合同漏项?是合同法第12条约定的合同重要条款内容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张律师:是一部分。我说的“遗漏”分为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优势保护条款。合同主体、标的和数量,就是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在审核合同时要格外关注。

    小B:这个法务好懂,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谁来买”“买什么”“买多少”,三者齐备,合同意思才明确。我最头疼的就是日常审核合同时,商务童鞋跟我“猜猜看游戏”。“法务大大,能不能先给个合同模板?不过,对方合同签约主体对方还没确定/SOW,采购数量我们还在沟通ing/初步确定技术服务,可能会带硬件采购~”

    老A:这种情况,在大中型公司一般不会出现。我们会提前设计合同送审规范和操作流程,指定对口联系人,合同送审人员提前对合同自审,每年还会给到合同合规培训,从整体上,预先把控合同管理风险。

    张律师:落实到具体合同层面,对于绝对必要条款,譬如合同主体信息不明确,需要补增合同主体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对于合同标的和数量信息不明确,需要用规范用语准确锁定范围。举例如下:

    委托方:上海市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承揽XX零部件,零部件的数量,规格,原材料或配件名称等具体信息请详见附件。

    上述为最普通的条款规范表述,可供参考。不过根据每个合同情况,条款表述程度,放置位置会各有不用,法务在实践中领会,并灵活运用。说完了绝对必要条款,接下去说说相对必要条款~

    老A:张律师,小B,接到领导电话,今天有事要先走,下次继续未完话题哈~

    小B:律师,法务都是忙人。88


    Back up:

    张海燕 著:《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2018年5月第2版。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2018-11-07法务沙龙07:合同审查的常用方法(1):补增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tpqmxq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