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童工问题的正义?为什么需要对童工的正义问题进行讨论?需要采取何种行动来推动童工问题所牵连的正义?这是在解决童工问题前必须澄清的问题。当今的童工问题的解决途径的前提假设是非成年儿童在工厂中受尽折磨,受尽剥夺。特别是由于中国的独特国情以及国体,使得中国在解决童工问题时考虑甚多。本文认为,所谓的正义,是针对相关主体的需求内容而言,而不是仅仅是道德伦理的要求。童工问题中牵连的“正义”特别的就是指就“童工”这一群体的实际需求来讲的。因此解决童工问题需要把问题出现的现实剖出,而不是仅仅出于道义上的援助或“泪花”的同情。
关键词:童工,正义,利益
导 言
未成年时期因其位于人一生的初始阶段以及其在社会中扮演的或即将扮演的角色作用而让世人心怀怜悯并促使世人加以保护,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约定俗成的道德伦理。在中国,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需要百般呵护,加以培养。假使有某种行为违背了这一不成文的约束,国人在事件爆发的初始阶段就不由自主地受到感情的牵绊,这个时期国人的思维是感性思维战胜理性思维,理性思维是丝毫抵挡不住那股由社会凝聚而成的感情洪流。在稍后一些,理性思维就会随着事情多面浮出水面而逐渐地占据上风。这个时期,人们会从前一个时期的不同面甚至对立面来思考这一问题。至此之后,此问题逐渐消逝而去,不在为人们所提起。因此中国国人的道德号召力十分强大。这由中国童工问题纰漏就可窥见一二。刚开始时,人们群情激奋;稍后之后才开始思考事情的缘由,逐渐地把此问题的多面展开。社会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也是如此。问题伊始,大规模解救童工,护送回家;过段时间,待激发感情因素荷尔蒙归于平缓,解决的动力就日渐衰弱。因此,在中国解决一件事的正义问题十分重要,只有明确衡量这件事的道义所在,用道义说服人们的感性思维,才能更好地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中国五千多年的道德传统使道德深深扎根于中国人的心中,这使得人们看事情会首先将其与道德联系起来。因此,将人们心中那还未成熟的儿童去从事工作必定会引起人们的反感,这也是国际上进行童工削减的重大原因,这个原因是人们一般会从人性上说成“人性本善”。其实,这样说更为恰当,即历经生活的人将自己那一阶段的生活画面投射在小孩子身上的结果。富裕的人将自己置换到现实中那些童工的生活情境中而体会到的不便进而无意识地作为自己去改善童工环境的动机;贫穷的人将孩童即将或正在处于操劳环境中的惊恐忧虑作为自己反童工的心理促力。因此,从这一点来看,这种“正义”只是从别人的角度出发的善意。
另外,从利益的角度来说,童工问题的出现与反童工现象的努力是出于人们的社会性需要,即利益。孩童出去务工是为了赚取那一个月能够超过在家一年务农收入的收入;企业敢接受童工并帮助其解决督查问题是出于廉价或缺乏的劳动力;甚至与中介也都能从中牟取利益。只要是这条利益链中的各个主体各取所需,就能够使这条链坚强的存在。这些利益源自于各主体在其寻求利益的过程所渴望弥补的需要,本质上是社会性的。“正义”必然带有社会的特质,因此,在这里“正义”是扎根于人们需要的社会内容的追寻。
因此,在讨论童工问题时,需要对童工问题中的“正义”以及利益进行阐述,否则对于解决问题无益。
1.四个问题的浅析
1.1童工问题的解决措施“正义”吗?
中国政府解决童工问题的模式是“刺激—反应”型的,即社会舆论曝光出来——政府展开调查——政府解救童工并护送其回家——发放保障金。这样的循环在以后不断持续着,并通过媒体大肆宣扬,以彰显政府伸张社会正义的为民形象。根据导言中对童工问题解决中蕴含的“正义”的相关探讨,童工问题解决中蕴含的“正义”应做出以下理解:“正义”不是仅仅从施加善意行为者需要的角度出发,而是从需要“正义”维护者的角度出发;“正义”不是从仅仅从社会需要出发,而且应该考虑被“正义”维护的主体的需要;伸张“正义”不是伸张那虚幻缥缈住在神殿里的正义,而是去填补那有助于每个人公平的追求他所需要但不损害非己之外的其他人的需要。每个人的资源差异、财富以及自然状态下的能力不同,而社会对正义的需要正是来源于这些不同,因此当解决“正义”的脱节时必须考虑这些不同,否则就不能成为解决的措施是正义的。童工问题屡禁不止,这就必须引导社会思考解决措施的正义问题。为什么童工被护送回家后又出去务工?为什么企业在冒着承担风险的危险去雇佣童工?为什么会出现孩童和社会认为正在“折磨”他们的企业同心同力,出现“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这些问题的解决肯定牵涉到人们心中的道德与现实中的道德的冲突,人们崇尚的正义与社会所需要的正义之间的冲突。下面就将探讨的是这三个问题
1.2为什么童工被护送回家后又出去务工?
童工为什么会选择外出务工?每一个人都希望通过通过教育来使自己的将来更加光明,“工童”也一样。原意何在呢?一个大家普遍的原因是:贫困。贫困迫使他外出务工以补贴家用,贫困使得他所拥有的谋取生计的渠道缩小、窄化。家庭的贫困使得孩子不能够去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的滋养,进而不能使自身的各方能力,最基本的知识基础得到发展,更关键的是,由于“路径依赖”的作用,孩子不能够考上好的大学,进而就不能在竞争激烈且注重起点的社会中谋取立足之地。这是一个不确定性很大的事件,贫穷的家庭承担不起。因此,越贫穷的家庭越不能供养孩子上大学,越不能不让孩子外出务工,因而,教育就越对他们无 用。根据社科院的一项调查:
上面两个数据表格就显示了:农村中越是贫困的阶层,对“读书无用”的认同度越高,初中辍学率也越高。
而外出务工,不仅可以使自身生活得到企业的保障,更能够得到每月所赚取的2000元钱——这是在家一年务农的收入。贫困农村地区的生活来源只有种地务农,而一年的辛苦都不能在金钱主宰的社会上获得超过务工一个月的收入,如此大的数字差距(24000元与2000元)的吸引力对于生活在一元如一百元的家庭中的孩子的分量远远高于生活在一百元如一元的家庭中的孩子所认为的效用!
这是上学与务工在贫困家庭中所起的不同作用,而社会如果能够针对这种不同的作用采取措施才是真正的伸张“正义”,而不是一味的去呼吁让他们去接受学校教育。社会的同情只是本文“正义”所指的一方面,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被施于“正义”的对象的需要。同样,童工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社会层面感性的关注,还在于社会对统共需要层面的理解,而不是单纯地把自己“认为的”强加到别人的身上。
1.3为什么企业在冒着承担风险的危险去雇佣童工?
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既然有规定企业仍然在使用童工令人不得不去思考法律所要伸张的正义的能力。其中有一个说法是相比较使用童工创造的利润处罚太轻。企业传统的责任观点就是追求利润,创造剩余价值。但是在这个科学技术发挥着主要的作用之下,制造业一直所享受的人口红利日益淡去,仅仅是为了找一个能够生存工作的观念已然让位于追求体面“白领”工作观念。择业观的改变无疑是让制造业面临灭顶之灾。为了减少日益上升的人力成本,这就迫使企业去使用童工,吸引劳动力。当然童工能够被吸引的缘由上文已经论述。这就是社会“正义”所拥有的内部矛盾:即社会整体对正义的追求和维护与每个个体追求属于自己需要的之间的矛盾。整体对于“正义”有着共同的追求,但是个体却只追求着自己“认为的”社会正义需要。每个人或者是每个主体都认为自己所认为的“正义”才是整个社会所需要的正义,这就使得“正义内容冲突”,是问题得不到解决。当然企业主也认为社会每一个人、组织都在追寻着自己的利益,如果我去追求社会的真正“正义”,那么我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但是,这其中每个个体或组织的利益会有相同之处,比如童工供应链的中介、企业甚至是“工童”。在这条利益链中,“工童”摆脱困境的需要和企业寻找低成本人力资源的需要通过中介相互连通,企图达到社会正义的规范必须从两个最重要的主体入手,即“工童”和制造企业主。但对于资源范围有限的急需改变自身困境的前者以及继续产生产量的后者来说,“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是两方需要的产物。这个产物违背了社会所认为的正义,这个产物正是寻找社会正义途穷而转为的下策。因此,如何去解决贫困区儿童及其家庭的追求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和企业主创造更多利润的需要才是对二者真正的正义帮助,同时也是真正的正义要求。前者不一定必须沦为童工,后者也不一定非要选择成为当代的“黑资本家”。
1.4为什么会出现“工童”和社会认为正在“折磨”他们的企业同心同力,出现“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本是指在绑架案件中,被劫持者由于同情或者其他原因反而配合或帮助绑架者达成其目的的一种现象。本文则是用来指童工问题中,虽然一些受到超长时间的工作折磨但仍然愿意在企业中工作并帮助企业躲避政府的检查这样一种现象。这样一种在社会看来反正义举动的现象正是人们未对不同群体的正义内容理解不深刻的结果。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童工都是如此。那这又是因为什么原因呢?这在于不同的“工童”对正义集或正义域里的内容项有不同程度的要求。正义集或正义域包含着自我效能感、金钱、轻松、自由、幸福等各式各样的要求需要。不同的“工童”对正义域里的要求排列组合不同,进而导致了不同“工童”眼里的正义。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有的“工童”对政府伸出的橄榄枝怒目相视。所以就会导致童工问题无法得到真正的解决,导致不同的童工会对企业主采取不同的态度。当然这其中影响“正义”内容的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不同孩童的自我效能感。自我效能感高的就会在即使企业主使他们非正常工作,他们也会坚持下去,并且在不断的社会经历中逐渐改变自己的人生,这就是高自我效能感人中的正义——证明自己。因此这也可以在解决童工问题时发挥作用。然而,那些和企业主一起合作的“童工”就会把非常现实的基本衣食作为首先的考虑,他们眼中的正义就是不要妨碍他们去赚钱。新闻中曾出现孩子为了能够再次回到工厂工作而拒绝将面貌呈现到媒体中,只是担心自己不能够找到工作。因此,在这些孩子面前“社会的正义”会成为他们眼中的“罪恶”。
至此,关于三个问题的讨论已经完全可以说明社会正义并不是将某些人或群体的正义需要强加在另外一些人或群体的正义内容需求之上,相反社会正义要想发挥作用,其唯一的正义内容是追求所有人的美好生活。但是不同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内容是不一样的,这就导致了在追求社会幸福的时候,需要就不同的正义内容进行满足。
2.解决童工问题蕴含的“正义”方式思考
对真正“正义”内涵的正确把握是解决童工问题的钥匙,只有真正地看到“正义”的内容、只有真正的找到打开每个“正义域”的钥匙才能够使童工问题的解决符合社会正义。问题一的思考使现今解决童工问题措施的不正义性得到初步凸显;而对后三个问题的思考则让企业主以及“工童”各自所认为的“正义”内容得到初步的凸显。“你眼中的‘正义’不是他人眼中的‘正义’!”。正义一词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内涵,“正义”不是仅仅对于结果的公平,而是能够融合周围人们的需要,这是本文对童工问题进行思考探析的基础。问题以及解决问题无所裨益的原因根源初步的显现对于解决童工问题指明了较为具体的方向。
2.1童工问题的解决建议
政府解决童工问题通常是按照上文所说的社会舆论曝光出来——政府展开调查——政府解救童工并护送其回家——发放保障金这一模式进行,可是常常是治标不治本,不仅没有得到被解救者的感激,反而使被解救者“被解救”。这就说明,政府追寻的正义是社会感性层次上的善意,满足的是人们作为“人”的情感上的需求或者说心里的慰藉。
政府解决童工问题最基本的解决渠道当然是发挥自己的经济职能,即招商引资。或者是利用当地的特色进行开发。每一个地方都有自己的特点,更何况在当今几乎每一样都能作为满足人的需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当经常的到贫困的地方走一圈,实地考察。在沙漠都能成为一种资源的情况下,还有什么不能被开发呢?当地诸如道路、网络等方面的基础设施都是政府可以有所作为的方面。高层政府与基层政府如果能够在资源利用方面相互促进,那么这对于政府所追寻的正义是一个有力的促进。
此外,法律制度方面在本文中不做过多详述。关于法律方面本文认为:政府可以根据贫困户的家庭情况,以及孩子的成熟情况为其提供相应的机会。具体来讲是:由于这个社会的竞争激烈,国家儿童的社会化往往是提前开始,心智往往会较以往提前成熟,进而他们所认为的需求内容就会不同于以往孩子在该阶段的需求。在此基础上,政府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大规模的测试(身体承受能力测试,精神承受能力测试)对不同孩童可以担任的生活负担、工作负担进行量化测量。在测量结果基础上,通过相关规定对当地不同年龄阶段可以或不可以做的工作给予对应规定。这样,能够让起初真正不能承担孩子教育费用的家庭在合理利用孩子劳动力的基础上改善家庭生活。并且经过一两年的工作,也就会有可能为孩子进行再教育创造可能性条件。这样既可以通过自身之力逐渐摆脱困境,又可以使各方的需要得到满足,正义也就是如此。让孩子努力并不是让政府袖手旁观,政府不仅要在基础设施上有所作为,还必须为期保障进行活动。当然这个建议可能会有使政府充当了童工使用的“辩护人”的角色的危险,而消除这一危险的力量也正是政府,比如加大处罚力度,加强督查力度。
企业当然要遵守上面的法律法规,否则可以对其处以以万甚至以十万以上为单位的罚金以及其他严重的惩罚。企业主对工厂中工作的各个环节可以进行难度、重度分类,将任务也与政府调查所规定的孩童的不同年龄段相匹配,即使这样会有成本,但是这样下来的成本会使企业的用工问题得到符合真正的“正义”的解决。此外必须要强调的是,在现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企业如果不进行自我更新,在社会努力的建设人的全面发展的背景下,企业如果还抱希望于廉价的劳动力,那么这样的企业也是不会长久的。
童工自身也必须有所配合,当企业或政府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做事时,可以进行维护,当然不要期望童工会在这一环中有多大的发挥力量,毕竟这是所受牵绊最多的群体,是这一环上最弱的群体。童工自身的自我效能感,即自信的强度是改变其命运的内在条件,也是其在追寻“实质正义”过程中自己能够发挥的唯一力量。
3.总结
童工问题的真解决与童工问题中蕴含的正义密切相关。正义是建立在需要基础上社会情感,是出于理性层面的感情。对童工来说,正义是给他们米饭而不是社会认为的摆脱苦海。因此社会上关于“媒体是否应该报道童工事件”这一话题的讨论就可以找到答案。不管是从保护儿童的角度来说,还是从让儿童能够在自己愿意的情况下去工作的需求来讲;不管是从企业主保证产量、创造利润的角度谈,还是更好地改变贫穷人口的现实说,这都是应该报道的。这可以让儿童通过上述建议顿顿吃白米饭,这可以在长期和短期环节缓解企业用工问题,这可以让政府追寻的真正“正义”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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