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大陆首先发展成为一个君主政权并且拥有强大民族的领土的国家便是法国。在法王对抗罗马帝国的以及教皇的权威的战斗中,我们便可以找到现代主权观念的起源。这个观念在博丹的著作《共和国》中第一次获得根本的探讨。依博丹的见解,主权就是不受法律制约的对于臣民的最高权力。这个定义的目的是一个政治目的:它要成为法王对抗教会和封建侯爵的斗争中的一件战斗的武器。博丹宣称主权是政府的主要特质,企图因此给法兰西民族国家的独立奠定一个理论依据,而不受制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教皇和封建侯爵。主权就是法王为对抗一切敌对势力而享有的最高的立法权威。比法王立法权更为优越的权威,博丹认为有一个,这就是神圣自然的法律的权威。但是谁能够执行这个权威以对抗王者呢,在他的论述中并不完全明晰。待一个世纪后,霍布斯追随博丹的主权理论,并且推出他的逻辑结论。霍布斯宣称,自然法的准则不是别的,只是对主权者的一种道德上的指导罢了。
在国家独立的斗争中——它标明中古时代已转入现代了——表现新国家观的便是各地的君主国。所以主权观念的发生同君主专制有关是容易明了的。可是政治专制同主权理论有密切的历史关系并不决定了这个学说和其主要特质,这是很明显的。只要我们留意奥斯丁主权说的特殊的历史和政治背景。在奥斯丁心目中,主权者已不复是一个专权的君主。依照他的学说,行使最高权威而不受任何更高的法律规范支配的是英国议会。在这里,实际上的政治因素又影响到这个学说的形成。奥斯丁,正如他以前的边沁一样属于功利主义者的一群。这群人是企图以议会制定法案的方法除去普通法系里面某些不适和陈旧的规范;他们的提议受到保守的法学者的攻击,他们辩称普通法在英国法院中长成,内中孕育着正义与公道的原理,不能够由立法机关随意变更。奥斯丁对这个辩论回答道,立法机关是至高无上的,因此不受其他更高的法律规范和原理所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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