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敏感”是近年来才流行使用的词汇,不知何人发明创造,一般作为掌控网络言论生杀大权的人士枪毙帖子的由头。正如网络上流行的“九种消息千万别发”,头一条就是“政治敏感消息不发”。笔者深刻质疑了这个以讹传讹、狐假虎威的“九种消息千万别发”的段子,今又撰文剖析“政治敏感”的法律依据。
先从国家网信办的一项规定说起。2017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家网信办)正式发布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十五条,没有“政治敏感”一词,甚至都没有“政治”一词。与言论内容管理最相关的是其中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说得比较笼统,把内容管理的具体要求抛给了其他法律法规。国家网信办的这项规定大体说来没问题,因未涉及“政治”问题,无法作为“政治敏感”管理的依据。“人民日报”公众号假借这项规定宣传“政治敏感消息不发”,俨然一个“补充规定”,实属狐假虎威,直接或间接破坏民主法制。
笔者查阅了中国现行的涉及言论管制的法律法规,择其要者,解读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对言论做了保障也做了限制,但无涉“政治敏感”。宪法第五十一条是我国实行言论管制、制定相关部门法的基本原则。
通览我国法律体系,宪法之下,并无一部专门的具体规范言论的法律。没有“言论法”,不影响言论管制。当言论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时,自有刑法约束。当言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时,也自有法律规范。互联网诞生之前,言论管制是很简单的事情,只需管好传统媒体。倒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使用互联网,网络言论管制开始成了一个问题。于是各种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开始制定,中有涉及网络言论的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提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和“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
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
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违宪、违法的;(2)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3)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国务院《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内容同上。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较上条增加“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内容同《电信条例》。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较上条增加“境外节目”“未经总局认定的影视剧”等。
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不得“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此外还有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内容大同小异,不一一枚举。
综合说来,以上各法律法规主要限制三个方面的言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序良俗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但全无涉及“政治敏感”。
在中国浩如烟海的法典中,找不到“政治敏感”一词,确切地说“政治敏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仅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有,因为“政治敏感”实在是一个欠缺严谨的概念,没有准确定义,什么是敏感,如何界定敏感与非敏感,均模糊不清。
在言论管制的实践中,某些网络管理人员随意滥用“政治敏感”,甚至凡涉及政治便是“敏感”,成了他们破坏公民政治言论权、践踏民主的挡箭牌。当然,要破除这种荒唐的言论管制,反对他们的“不谈政治”,落实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批评“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只是废除“政治敏感”这个词是远远不够的,正如仅仅把基本权利写进宪法一样。
非法的“政治敏感”,我们必须反对。
(2018.11.13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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