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待了一对老夫妻,前来咨询癌症儿媳的医疗期和病假期间的工资的问题,老人着急无助神情让人心疼。借老人咨询的问题,把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问题做如下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老人儿媳小马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小马在沪某企业工作19年多,2018年2月初查出患有白血病晚期,病情十分危重。2018年8月30日小马公司的人事资源部经理拿着一张《解除合同通知书》让小马签字,以小马自工作以来病假超过18个月(含产假)为由解除与小马的劳动合同,而且自小马查出白血病病假后,公司发放小马原工资的一半即1500元/月。该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一、小马的医疗期是多长时间?患癌症是否可以延长医疗期?如何延长医疗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0号)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据此,小马在本单位工作19年多,医疗期应为21个月。
该通知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故小马患癌症化疗,如果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鉴定能力,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后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最多未限定。
二、该企业以小马自在其处工作19年以来累计病假超过18个月为由解除小马的劳动合同的做法合法吗?
沪府办发〔2015〕40号第五条规定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马自在本单位工作病假18个月应不包含产假,其病假时间未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解除小马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或恢复小马的劳动关系。
三、公司发放小马病假期间的工资为正常出勤工资的一半是否合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根据上述规定,小马的工龄19年多,其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应按照100%的原工资发放,超过6个月的疾病救济费应按本人工资的60%发放,但不应低于当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不包含社保和公积金。
总结:1、该公司在小马医疗期内解除其劳动合同违法,小马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公司按照小马原工资的一半支付病假工资也违法了相关规定,应补足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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