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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风险之一.意外突入其来

人生风险之一.意外突入其来

作者: 朱欣瑶 | 来源:发表于2017-10-21 21:37 被阅读11次

    云南富商坠机,意外来临前如何阻止200亿财富裸奔?

    意外,有时来得很意外。

    赵薇和黄有龙2011年抄底法国波尔多酒庄,2年后有一对中国富商也去了波尔多,用高于赵薇7倍的价格收购了另一家酒庄。不同的是,赵薇如今带着小四月闲逛葡萄园,和好友分享自产葡萄酒,郝琳却早已和儿子命丧多尔多涅河。留下的,是90岁的老父亲和遗孀在中外法庭上生生纠缠。

    郝琳和妻子刘湘云是商界著名的夫妻档,百联集团旗下有多家公司。郝琳意外离世已3年多,如今遗产案再起波澜。郝琳父亲以公司为被告、刘湘云为第三人向昆明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估计涉及金额约200亿元。

    企业家意外离世,父母与遗孀的情感纽带也随之断裂,剩下的就只是分家析产。可惜的是能协商解决者寥寥无几,尤其是涉及遗产金额巨大时对簿公堂几乎成了唯一的选择。此中无所谓对错,无所谓是非,只因造化弄人,只因未能及时规划。

    一、郝琳遗产案大事记

    1、人物关系

    郝琳和刘湘云199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一子。2013年12月,郝琳一家三口前往波尔多洽谈收购酒庄一事。12月20号,在成功收购后,郝琳与儿子应原庄主邀请,乘坐私人直升机游览庄园。可惜的是直升机一直没有回来,由于飞行员操作失误直升飞机坠入多尔多涅河中。郝琳父亲尚在世,年近90岁,是本次诉讼的原告。

    2、争议的财产

    郝琳夫妇征战商场多年,名下资产种类多、数额大。据原告代理律师称,柏联集团主要资产在云南,柏联商业广场价值近百亿元。柏联集团在云南腾冲和顺古城有酒店,价值几十亿;云南景迈杉柏联酒店,价值数亿;重庆柏联五星级酒店,价值10多亿。同时,两人在中国香港及国外也有资产,在法国收购的酒庄,收购价就达2亿元。

    但目前双方尚未对全部资产进行确认,仅就公司股权的价值也无法达成一致。刘湘云曾委托评估机构对柏联集团及旗下的相关子公司进行评估,去除银行贷款后净资产37个亿,但郝琳父亲不认可。

    二、郝琳身亡后家人都经历了什么

    郝琳遇难后,遗孀刘湘云与老父亲曾就巨额遗产的分割问题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为了让公司经营不受影响,刘湘云曾提出“老爷子”只要不争股东,就支付给郝家6个亿,但郝家不同意。为此,双方先后已发生了三次诉讼。

    1、死亡证明交付之诉

    郝琳父亲曾将刘湘云告到五华区法院,要求获得郝琳父子的死亡证明原件。2014年12月21日,昆明中院调解结案,刘湘云同意于2015年3月30日之前向公公交付死亡证明原件。

    2、不动产继承之诉

    2015年12月10日,郝琳父亲向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提起过诉讼,要求继承郝琳在昆明的一套别墅,经过调解,这套别墅最终交由公公继承。

    3、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由于公司股权是郝琳留下的最重要的遗产,也是刘湘云最重视的资产,郝琳父亲起诉公司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遗产范围、股东资格的确认及郝琳父子的死亡时间认定,而死亡时间无疑是最大的焦点。

    缘何死亡时间会成为争议焦点?

    (1)坠机身亡,遗体发现时间不同

    2013年12月20日事发当天,郝琳儿子的遗体被发现,而郝琳的遗体则在2014年2月14日才被发现。法国当地政府出具证明报告上确认郝琳的死亡时间为“2014年2月14日”,其后又补充了一句“死亡时间似乎可提前至2013年12月20日”。即郝琳可能与儿子同时死亡,也可能晚于儿子死亡。

    (2)死亡时间不同,继承人不同

    死亡时间认定不一致,这就涉及二者的继承人资格及遗产继承顺序问题。我国《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因此,死亡时间无法确定时应推定长辈先死亡,郝琳的遗产儿子也有继承资格。儿子死亡后,刘湘云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可以转继承儿子的全部遗产。

    因此,如果儿子先死亡,郝琳的遗产由父亲与遗孀各继承一半;如果父子同时死亡,郝琳父亲只能继承1/3的遗产,1/3由儿子继承,但是这1/3最终通过转继承由刘湘云取得。两种方式之下两位继承人获得遗产相差1/6,事关三四十个亿。因此,死亡时间自然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老爷子没有直接起诉遗产继承而是先请求确认股东资格,这只是遗产分割的万里长征第一步,也是老父亲蛇打七寸的关键一步。但是,郝琳本人并非诉争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而是通过公司法人间接持股,能否直接确认股东资格?

    三、如果可以回到从前,郝琳夫妇能做些什么?

    1、生前赠与部分资产

    无传承不财富,财富向下一代有序传承是企业家创造财富的动力之一。郝琳父子身亡时,资产均在郝琳名下而儿子未以自己名义拥有任何资产,老父亲作为法定继承人就拥有了继承遗产的可能。尤其是股权类资产向上一代传承不甚科学,建议在生前向子女赠与部分资产,不仅无税费之忧而且传承效率高。

    2、生前订立遗嘱并公证

    郝琳夫妇都是1966年出生,意外发生时已47岁。虽儿子尚幼,但是公司规模已经很大,何况可能存在继承人资格的争议,一纸遗嘱可以明确身后遗产的继承人范围与继承方式,一定程度上避免继承人争产诉讼。

    3、公司章程对继承人资格限制

    创一代最重要的资产是公司股权,身后确保公司的有序经营也是他们的最大心愿。但股东死亡导致股权分割,随之而来的就是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变动。而两公司的章程均未对股东资格有任何禁止性的规定,这给郝琳父亲起诉留下空间,因此老爷子认为自己应继承相应的股权份额,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在公司章程对继承人资格进行限制,更有利于公司股权稳定。

    4、股权信托持有

    刘湘云和郝琳共同缔造了百联的奇迹,如今丈夫身亡她希望能避免因争产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她也曾提出过老爷子放弃股权给付补偿款的协商方案,但是遭到了拒绝。吴亚军把龙湖地产股权交给信托公司持有,和蔡奎离婚并未影响公司经营的做法,在股权继承中也一样可以借鉴。

    5、合理的身份规划

    本案遗产分布在中国大陆、香港及海外,而郝琳一家可能属于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因此就遗产争夺的管辖而言,上述国家或地区的法院皆有可能,同时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以香港法律为例,在有配偶与子女时,父母不一定有继承资格,被继承人的遗产将全部由配偶子女继承,且配偶将继承最大份额。因此,本案若适用香港法律,在继承人资格上将对刘湘云更为有利。在移民身份筹划的今天,这点显得尤其重要。

    财富得之费尽辛苦,守则日夜担忧,失则肝肠欲断。一边是年近90的父亲,一边是为公司殚精竭虑的遗孀,这场持久战还将打到天昏地暗。没有事先规划,当意外来临所有的财富终将是一场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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