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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作者: Sandy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20-04-02 10:54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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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导读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磨合期,劳资双方都在考察对方是否合适。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觉得单位不合适,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用人单位却不能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除了应说明理由,还要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 (2020)粤0118民初323、346

    【案情概述】

    黄某于2019年6月入职L公司,工作岗位财务经理。L公司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前,L公司向黄某作出《员工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考核结果认定:1、入职至今未按公司要求建立财务相关制度与体系;2、财务处理与单据审核不规范,不符合公司财务管理要求;3、未能按公司要求承担起集团与电摩运营团队良好协调沟通的职责。鉴于黄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决定即日起与黄某解除劳动关系。黄某认为L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确认L公司解除与黄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仲裁裁决后,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黄某和L公司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L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无违法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约定:黄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L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L公司主张黄某不符合录用标准,但在录用时应当事先告知黄某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等,或让其签字认同。L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黄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依上述规定,L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L公司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企业风控提示】

    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新员工,必须提供两方面证据证明辞退行为的合法性:

    第一、明确约定录用条件

    1.录用条件是试用期解除的前提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约定录用条件,却要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很容易被认定为没有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2.“录用条件”设置应具体、明确,且已向劳动者明示。实务操作一般是让劳动者于《录用条件确认书》或《入职承诺书》签字确认,以作为书面证据证明劳动知晓该职位的录用条件。

    第二、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标准

    1.判断员工是否胜任,用人单位需要有明确、客观、量化的考核方案,并将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明确告知员工,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2. 留有证据证明员工考核结果不合格,客观准确记录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如实填写《试用期评估表》、《员工转正审批表》等。尽量避免“缺少吃苦耐劳的精神、不积极进取”等主观片面的评价,因不足以反映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实践中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如公司没有约定考核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按照同类公司中相同职位的工作性质和惯例、符合一般意义的社会常识等因素来认定公司的考察是否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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