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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原则与快乐原则

生存原则与快乐原则

作者: 另一格我 | 来源:发表于2024-01-19 15:51 被阅读0次

    临床上治疗病人要评价治疗效果,除体征、辅助检查等客观数据外,病人的主观症状感觉也是一个很重要得评价指标。一般来讲,病人感到舒服,无疼痛等不适感,即为感觉良好,症状消失。可以说,“感觉好”就可以约等于“机体的自身状态良好”,或者说“目前机体所做的事,所处的状态,对于机体自身是有利的”。这样的观点有些片面,但是人类在日常生活中评价一个行为的标准,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感觉

    比如,你买一把椅子,除价格外,坐上去舒不舒服,绝对是你考虑买不买这把椅子的首要因素;吃东西,除要健康卫生外,味道绝对是你最在意的一个因素。

    大量的事实表明,人在做出一个行为时,大多会以“舒服、快乐、幸福”为首要标准,而会把是否健康、是否对自身有远期害处纳入次要考虑之列。比如人的坐姿,现在流行的“葛优瘫”绝对是让人感到最舒服的坐姿,因为它不需要人费力气、集中注意力去抬头挺胸,它让人的身体各部分处于一个最不费力、最自然的状态下,这种“省力、节省身体能量”的状态给人的愉悦感、舒服感是最强的。但是,这种给人以舒服愉悦感的坐姿,却有损伤人体腰椎的危险。也就是说,临床上用以评价疗效的参考指标——症状的消失,自我感觉变得良好,愉悦感、舒服感的获得,或许并不能完全证明人体处于一个良好的状态。日常生活中我们用“感觉”评判一个事物好坏的行为,或许并不是绝对正确。也就是说,“感觉的良好”或许并不能代表“当前事物对于我们自身是有益的”这个事实。有的感觉良好的行为对我们自身反而是有害的,为什么会这样?我们以“感觉良好”作为评判标准的行为是错误的么?但是以感觉作为第一评判标准的做法有时候也具有正确性啊。比如口渴时喝水,会获得良好的感觉,而且这种补充人体水分的行为也确实是正确的。综合各种情况来看,我们只能说,获得良好感觉的评判标准有一定的正确性,但并不具有绝对的正确性,它只能作为一种参考,不能作为绝对标准

    事实上,人做决策时的评判标准除了“获得良好的感觉”,心理学上我们称之为“快乐原则”外,还有一个评判标准就是理性。理性不以快乐为主要追求目标,而以“保证自身机体的生存”为第一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生存原则”。快乐原则和生存原则,,也可以称之为感性和理性,是存在于人体内的两个决策标准,他们在本质上是独立的,很多时候又会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人在做一些徘徊于理性与感性之间的决定时,其体内正是这2个机制在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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