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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5】专业积累——知产、竞争、娱乐

【20171125】专业积累——知产、竞争、娱乐

作者: chris_killua | 来源:发表于2017-11-26 00:12 被阅读4次

1.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2、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3、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4、该竞争行为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确实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例如: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未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消费者的隐私权等;5、该竞争行为破坏了互联网环境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引发恶性竞争或者具备这样的可能性;6、对于互联网中利用新技术手段或新商业模式的竞争行为,应首先推定具有正当性,不正当性需要证据加以证明。

2.    以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在于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构成元素进行全面衡量,而不能像绝对权侵权判断那样简单清晰,尤其是不能简单以经营者权益受到竞争行为的损害,反推竞争行为不正当,而必须综合考量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等各种关系。

3.    竞争行为》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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